1996年,平安保险与农业银行签订代理保险业务协议,我国银行保险业务正式开始,2000年以后逐步扩展到全国。2003年保监会取消了一家银行网点只能代理一家保险公司产品的限制后,银保业务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我国的银行保险发展迅速,银行保险产品的保险费年均增长率高达23.6%。目前,商业银行已成为我国保险市场的第二大销售渠道,银保业务规模占比达到了 25%以上,银行代理销售的保费收入也从 2001年的 45 亿元增长至 2013年的1036亿元。截止到2013年末,我国共有2500多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0多万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在银保合作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其合作模式也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格局。
1. 销售协议是银保合作的主要模式,注重短期行为
银保合作按合作程度的深浅,可分为销售协议、战略联盟、合资企业和金融集团四种模式。目前,我国大多数银保合作停留在销售协议阶段,合作层次较低。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签订代理销售协议开展合作。其中,银行主要负责保险产品的销售、宣传等工作,保险公司负责产品设计、人员培训、售后服务等工作。在机构合作层次上,主要包括“总对总”、“分对分”及“分对总”三种模式,其中“总对总”模式占主导地位 。
自 2000 年起,大多数国有银行都纷纷采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代销保险产品。2003 年后,监管政策的变化允许银行同时与多家保险公司展开合作,“多对多”的协议销售模式至今是国内银保模式的主流。目前已有多家大保险公司和包括四大国有银行在内的多家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其中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和银行都有着一个以上的合作伙伴。这一模式虽然曾为国内银保业务的高速发展创造了条件,却也衍生出诸多问题。在“多对多”的松散协议模式下,由于银行拥有更多的“话语权”,而保险公司的弱势地位导致其在分销手续费上彼此竞争,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一种保险供给总量的增长,并未表现出一种以产品和服务创新为特征的保险供给质量的提高。双方都没有挖掘保险需求、改进银保产品和服务的动力,结果是保险公司银保业务的利润率日益下降,银行也最终因为未把握住机会而受到牵连。
在这种情况下,银保双方缺乏长期战略合作理念,合作关系松散,银保合作代理协议期限一般为一年,未形成长远的、利益共享的战略伙伴关系。银行把银保合作定位于单纯的中间业务,只看重代理手续费收人,对保险公司的品牌形象、服务水平等考虑较少,频繁更换合作方,如个别银行机构根据业绩每季度对合作保险公司进行调整。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银保业务对其业务发展至关重要。为快速占领市场,保险公司往往注重争夺银行网点资源,将手续费作为主要竞争祛码,并且由于合作期限较短,保险公司也不愿在与银行合作中为长远目标进行投人。这种“各取所需”的短期行为使银保合作难以产生协同效应。
2.产品同质化严重,保障功能不足
在目前“冲规模、重份额”的经营模式下,保险公司将过多精力放在了短期财富管理市场,对保障型、期缴型产品重视不足 。同时为满足客户的流动性需求,并易于与其他理财产品比较,银保产品越来越趋向短期化、同质化。从银行来说,由于长期保障型产品和期缴型产品专业性强、后续服务复杂,银行人员难以全面掌握这类保险产品的差别和特点,尤其在保险公司驻点人员取消后,这类产品的销售难度更大,他们更愿意出售与其他金融产品在期限、收益率等方面易于比较的短期储蓄替代型产品。由于银保产品开发投人大、易于模仿,再加上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期限较短,银保双方都缺乏研发新产品的动力。这些都导致银保产品大同小异,在保险责任、缴费方式和产品类型等方面雷同,均以短期、趸缴、投资型为主,片面强调收益率,保障功能弱化,既不能满足各层次客户差异化的保障需求,又与银行理财产品形成竞争替代关系。面对期限灵活、收益高的银行理财产品,银保产品竞争力不强,难以吸引客户。
3.合资合作模式深化发展
2006 年,《国务院关于保险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为银行保险开展深层次合作“松绑”,催生了银行保险的资本联姻。当年,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规定保险机构可以投资未上市商业银行的股份,为银保双方的股权合作提供了政策支持。2008 年,银监会和保监会又就双方开展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达成协议,允许银行和保险公司相互持股。政策支持大大激发了银行和保险公司相互持股的热情,保险公司系银行和银行系保险公司纷纷设立。然而,股权合作仅仅是银保双方形成利益共同体的必要条件,较长的磨合周期和成本以及文化、经营理念差异都会使成本显著增加。因此,作为投资者的银行或保险公司能否完成由财务投资者向“资源共同享有、利益合理分配、风险共同分担”的战略投资者的转化,仍然有待观察。
4.金融集团模式逐步兴起
银行保险的金融集团模式是为实现超越其他三种模式的一体化的银行保险运作模式而成立金融集团。成立金融集团的主要方式有银行与保险公司交叉持股、兼并收购,再或者通过银行设立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公司设立银行等方式。金融集团模式作为银行保险的高级形式,被欧洲及北美国家广为采纳。金融集团模式是指通过金融控股集团的形式,使银行和保险同属一个集团,进行银行、保险业务乃至其他金融业务的混业经营,实现银行保险互相促进、互相推动。无论是银保合作较为成熟的欧洲,还是银保合作起步较晚的北美,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以金融集团模式作为银保合作的主要模式。尤其是在欧洲大陆,高度一体化的银行保险公司具有高水平的相互承诺,是最常见的银保合作形式,也被公认为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我国已经出现像中信、光大等一批金融控股公司。目前,中国的一些金融集团已经开始将银保合作向纵深推进。比如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参股西安市商业银行,通过资本纽带,加强幸福人寿陕西省分公司和西安市商业银行在银保业务方面的合作。平安集团则与汇丰银行共同收购了福建亚洲银行,后又单独收购了深圳商业银行89.24%的股权并与深圳发展银行合并,更名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属于中国银行旗下的中银集团有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和中银集团人寿两家全资子公司,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虽然经过了诸多尝试,但是总体规模并不大,而且由于我国金融行业贯彻分业经营这一政策,也给这些尝试带来了不少限制。
5.磨合调整以图更好的发展
我国银保合作业务的潜在风险及监管对策研究2015(二)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