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YNC153 论洗钱罪主观构成要件的特点 论洗钱罪主观构成要件的特点1 前 言1 一、关于“明知”的内容和程度2 (一)是否要求对行为对象明知2 (二)是否要求对犯罪结果明知2 (三)对行为性质的认识程度2 (四)对“明知”的认识程度3 二“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能否成为洗钱罪目的4 (一)“掩饰、隐瞒”能否作为洗钱罪的构成要件4 (二)“掩饰、隐瞒”的立法含义5 (三)“掩饰、隐瞒”的社会防卫意义5 三、“间接故意”能否构成本罪5 (一)否认间接故意构成洗钱罪的法律依据5 (二)否认间接故意构成洗钱罪的负效应6 (三)关于“间接故意”构成洗钱罪的建议6 四、“过失”能否构成本罪6 (一) 构成洗钱罪的“过失”类型7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洗钱罪的条件7 (三)构成洗钱罪的“过失”主体8 结 论8 论洗钱罪主观构成要件的特点 摘要:“洗钱罪”是1997年刑法规定的新罪名,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性质和来源的行为。该罪对社会和国家的危害极大,是各国最为关注的犯罪之一。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洗钱罪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犯罪构成及立法完善等方面。本文通过我国与外国刑事立法的比较,从刑法的角度对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洗钱罪主观要件中的“明知”、“间接故意”、“过失” 是否构成犯罪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反洗钱罪的理论与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关键词:洗钱罪;主观方面;明知;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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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洗钱 主观 构成要件 特点 | 2023-05-21 12:28:58【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