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1823 ^论文字数:7876,页数:12 论利益博弈中对法官认证行为的规制 【内容摘要】国内司法界闹得沸沸扬扬的“佘祥林冤案”案,抛却案件认定中的其他环节不予考虑,单就证据认定环节而言,片面迷信口供的证据价值,在对待被告人口供这个关键证据上仅兼顾所谓社会安定利益(当时社会要求从速破案的呼声较高),忽视了被告人的个体利益,未能深入审核证据的内部影响因素,从而导致证据认定结论的偏差。利益衡量原则作为法学方法论中的一种黄金方法,是存在于司法活动中针对利益主体多元化局面提出的有效衡平利益主体需求的一种方法。依利益法学之见解,至少在司法领域中,法律的目的只在于以赋予特定利益优先地位,而其他利益作一定程度退让的方式,来归整个人或社团之间可能发生,并且已经被类型化的利益冲突。作为一种基础性法学方法论,其应当具有开阔的视野,在具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除完全无须利益衡量之情形外,应能为审判全过程采用,认证环节也不例外。证据认定背后存在利益偏差,实际上说明法官在认证过程中遇到的利益冲突的可能性,而运用利益衡量方法恰是能妥善解决认证中利益衡量不公正的一种途径。 【关键词】利益博弈 刑事被告人 法官认证 规制 目 录 内容摘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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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利益 博弈 法官 认证 行为 | 2013-01-25 08:26:59【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