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犯罪构成理论乃是犯罪论体系中基石性的理论,对何谓“犯罪”提供了妥当的认定标准。奠定犯罪构成理论的法学家Ernst Beling提出了自己独特的犯罪构成理论,该理论引导了日后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完善,对法学理论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该理论中也包含了刑法主、客观主义的冲突。是否该将犯罪人的主观要素引入犯罪构成理论?将主观要件引入犯罪构成有何重大意义?
关键词 刑法主观主义 刑法客观主义 犯罪构成 Ernst Beling
正文
犯罪,乃是法律对某一行为人所做的侵害法益的、违反刑法条款的具体行为所做的否定性评价。从实质上看,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从形式上看,犯罪应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所谓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反映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⑴ 包括了客观要素,客体要素,主体要素,主观要素。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历经漫长的发展过程,其中奠定其基础者乃是Beling。本文仅从刑法客观主义,刑法主观主义及相关理论出发,简要分析Beling的犯罪构成理论。
Beling的犯罪构成理论
现代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最先应归功于Ernst Beling。根据Beling的理论,犯罪构成乃是刑法所预定的犯罪行为的客观轮廓,与主观要素无关,在价值判断上是中性、无色的。⑵任何行为之成立犯罪应以构成要件符合性为其第一属性,此外并须具备违法性和有责性。⑶由此可知,贝林将行为作为犯罪的上位概念,将犯罪构成、违法性和有责性平行并列于犯罪的认定结构上,即犯罪构成排斥违法性和有责性。
在Beling的犯罪构成理论中,行为人的意志、目的、人身危险性等主观条件是被排除在外的,仅以单纯行为的客观性来评价犯罪。这与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很大差异,甚至可以说是极不相符的。
其次,Beling的犯罪构成理论的特色还在于将构成要件作为“客观的、描述性的概念来把握”,⑷不考虑人的内心状况,排斥所有的主观性违法要素。同时,该理论只是“描述性地叙述了行为的内容,并不包含任何评价,对于违法性也不发表任何言论。”⑸
总括性地来看,Beling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包含了两方面内容:(1)从单纯客观的行为角度出发,将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责任性三者并列于认定犯罪的标准上,犯罪构成仅限定于纯客观基础之上;(2)排斥行为人内心状况等主观因素,排斥任何主观性的价值评价。
(二)刑法客观主义及Beling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刑法客观主意受启蒙思想和理性主义的影响,重视客观、现实性,将客观事实作为刑罚评价的对象,舍弃犯罪人的社会危险因素。
在刑事古典学派(刑事客观主义学派)中,功勋卓著的Feuerbach提出“权利侵害说”,认为“犯罪是对权来的侵害。仅仅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行为,因为缺乏权利侵害性而不成立犯罪。所以,法律应该与道德相分离。应当受惩罚的不是恶的内心,而是表现欲外的侵害行为,只有这样才能限定惩罚的范围。”⑹著名哲学家Kant也主张道德与法律相分离,法不能涉及个人道德。刑法客观主义“着眼于外部已经现实发现的各个犯罪及结果”,“以行为刑法为前提来区别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类型”,⑺确立了现实主义的立场,提倡所谓“犯罪行为定型化”。由此,刑法客观主义尤其强调构成要件的概念。
以上这些观点与Beling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暗暗相合,与Beling提出的“犯罪构成排斥主观价值判断”这一论断有异曲同工之妙。在刑法客观主义提出的构成要件理论中,“构成要件”是对一定“行为”所规定的抽象形象性的“类概念”。正如Beling指出的“总括性地决定犯罪的一定的类概念的事实就形成了构成要件。”⑻该构成要件理论排斥对犯罪主体的主观价值评价。单纯强调犯罪人“所实行的行为是否与一般化的恒定犯罪标准相一致。”⑼
刑法主观主义及Beling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与刑法客观主义相对,刑法主观主义以社会学与实证主义学为基础,看重“人”的概念,“即已经犯罪的,以及潜在的、在一定条件下肯定会犯罪的”危险客体。⑽由此可见,刑法主观主义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犯罪时,不仅考虑该行为是否客观地符合了某一类抽象化的犯罪构成,更应考虑到行为人自身的主观恶性、潜在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
刑法主观主义认为“行为内部的、精神的事实,即行为者主观意识方面的意思、性格、动机、人格的危险性才是科刑的基础”,⑾但同时也承认行为的不可缺性,只是降低了行为在决定犯罪中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当犯罪人内部的危险性表现为外部行为时,其内在危险性才能被认识”,⑿行为只是犯罪的“征表”。此即刑法主观主义学者提出的“犯罪征表说”。刑法主观主义反复强调的观点就是,犯罪行为是犯罪人恶性或犯罪性的征表,而重视对犯罪行为的定型化并无意义。⒀这与Beling提出的犯罪构成理论背道而驰。
Beling在犯罪构成理论中提出的构成要件应是一类抽象化的犯罪事实,而犯罪事实要符合抽象的犯罪概念,因此将具体的犯罪行为定性为一类类构成要件的抽象概念是有重大意义的。而要将犯罪定型,则需要从一系列客观的行为出发,将犯罪行为置于犯罪构成理论的上位概念。可见刑法主观主义的理论与Beling的理论是格格不入,相互冲突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刑法主观主义的思想仍对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在Beling以后,Max Ernst Mayer、Hegler、Edmund Mezger开始意识到犯罪的主观性要素。而到了Feuerbach时代,则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包含在一定种类的违法行为的法的概念之中的所有特别行为或事实的总体。”⒁外部行为或结果等客观要素属于构成要件,行为人的目的及犯意等主观要素也属于构成要件。至此,主观违法性要素已被视为犯罪构成的要素之一了。
私见
犯罪构成理论起源于中世纪意大利宗教审判上的“Corpus delicti”(犯罪事实)概念,⒂从Beling提出其独特的、立足于客观主义基础上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以来,历经Max Ernst Mayer、Hegler、Edmund Mezger、Klein、Feuerbach等人的理论发展,最终形成今天以“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为基本因素的、相对完善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在这一历史过程中,刑法客观主义和刑法主观主义的相关理论都对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笔者认为,由于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⒃本质在于侵犯了法益,因此,我们在理解犯罪构成时既要立足于客观实际,以行为人具体做出的犯罪行为和所处的客观环境为基础,又要综合考察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重视主观因素对犯罪行为人的影响。我们不可忽视Beling构建的犯罪构成理论所做出的贡献,同时批判地继承其理论精华,充分考虑其历史局限性,在有所扬弃的基础上完善犯罪构成理论。
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目的,犯罪的动机,心理意识等主观因素对与认定犯罪的期待可能性及该行为的非难可能性具有极大的影响,从而作用于定罪量刑。因此,我们不仅不能排斥主观因素进入犯罪构成体系,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还应该更加重视主观要素的巨大作用,从而对某一具体事实做出全面的、综合的、合法又合理的评价。
⑴李金明:《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3页
⑵周光权:《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5页
⑶周光权:《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5页
⑷西原春夫:《犯罪实行行为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页
⑸西原春夫:《犯罪实行行为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页
⑹周光权:《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页
⑺周光权:《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页
⑻Klein,a,a,O.S.57,转引自西原春夫:《犯罪实行行为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⑼周光权:《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页
⑽周光权:《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1页
⑾周光权:《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3页
⑿周光权:《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3页
⒀周光权:《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3页
⒁西原春夫:《犯罪实行行为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页
⒂西原春夫:《犯罪实行行为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⒃李金明:《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