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 1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概述 1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含义 1 (二)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确立 1 1、早前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个司法解释 1 2、贯彻执行《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 2 3、《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2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及其适用条件 2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3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3 三、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思考 5 (一)价格合理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 5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否还需要实际交付 5 (三) 原所有权人的过失是否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5 (四) 物权登记机关的登记瑕疵能否对抗不动产善意取得 6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 [摘要]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有着重要意义。善意取得制度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我国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从最初的司法解释到《物权法》的明文规定,体现了该制度重要性的日渐突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具有与一般动产之善意取得不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同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在实际适用中又有一些实体和程序的新问题值得思考。 [关键词] 不动产 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 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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