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疑罪从无的法理分析 1 引 言 1 一、 疑罪从无原则的渊源和相关司法现状 2 二、疑罪从无在侦查阶段的现状 3 (一)侦查机关的惯性思维 3 (二)受到限期破案的压力 3 (三)、证据规则方面 3 三、疑罪从无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适用 3 四、疑罪从无在审查审判阶段的适用 4 五、树立和落实疑罪从无的观念的重要性 4 疑罪从无的法理分析 [摘 要] 1994年,聂树斌因被怀疑为一起强奸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1995年,经过二审终审,不满21岁的聂树斌被判决犯有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并被执行死刑。然而,十年后,也就是2005年,另一位嫌疑人王书金供述曾强奸杀害聂树斌案的被害人,一案两凶浮出水面,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聂树斌是不是真凶呢?判处死刑法律依据确凿吗?如果没有确实的证据,为什么会判处死刑呢?可怜的聂树斌于2016年12月2日被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无罪。 “疑罪从有”,“疑罪从轻”为冤案的产生提供了“平台”,因而也是产生冤案的祸根所在。这种处理案件方法不仅不能有效打击犯罪分子,而且还冤枉了好人。坚持贯彻“疑罪从无”原则才能根治冤假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疑罪 疑罪从有 疑罪从轻 疑罪从无 证据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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