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浅析劳动合同约定仲裁管辖条款的效力 1 浅析劳动合同约定仲裁管辖条款的效力 本人自2016年报考网络教育学院法律专业后,认真学习相关网络教育课程,按时完成线上线下作业,修完各科目并参加考试,达到了学院规定的学习要求。同时,利用所学的法律专业知识,积极为身边的同事朋友化解法律方面的困惑和矛盾,体验到了学习法律的乐趣。为了今后能够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在朋友的介绍下,2018年初,本人有幸到本地的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实习,受益匪浅。现将在实习过程中接触到的一则案例进行分析,作为本人的毕业报告。 【摘要】劳动合同约定“发生劳动争议,提交用工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劳动者却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且业已受理,此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依劳动合同约定仲裁管辖条款,主张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管辖,应移送管辖。笔者认为,劳动合同中的仲裁管辖条款系双方意思自治,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应合法有效。根据“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处理规则,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关键词】劳动争议 约定仲裁管辖 用人单位所在地 劳动合同履行地 移送管辖 一、问题提出 2008年1月1日,用人单位甲公司与劳动者乙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其中《劳动合同书》第25条约定:“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由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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