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问题
问题1、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各有什么特点?
答:行贿罪的犯罪主体的特点:
行贿的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年满十六岁的自然人,但不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位,个人,公司都可以成为行贿罪的主体。
行贿罪的犯罪主观方面特点: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很明确,具有较强的意志力,对遇到的困难和阻力会想方设法的去排除,以实现犯罪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毅然为之的故意行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
问题2、您怎样看待行贿、受贿应同样受到刑法惩罚的观点?请说明理由。
答:不应该同样受到刑法惩罚。理由是,行贿罪与受贿罪虽然属于对向犯,在通常情况下,行贿方和受贿方的行为均成立犯罪。因此,司法机关不能仅处罚其中一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方行为成立犯罪时另一方行为也必然成立犯罪,仅一方犯罪的现象大量存在。例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但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再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但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贿赂的故意,而是立即将财物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不构成受贿罪。由此可见,有行贿、受贿在不同的案件中应该区别对待,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