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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摘 要
随着机动车的高速增长,由此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酒后危险驾驶是最大的元凶,但法律制度却存在着一些缺陷。我国各项政府针对这种情况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虽然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从根本上却未彻底的解决这一问题。通过与国外的一些做法,我发现中国采取的措施存在着一些问题,也就是法律规定存在着一些缺陷,如果对这些问题能加以借鉴和整改,我想目前存在的问题会迅速的得到解决的。由酒后驾驶引发的一系列交通肇事案件也会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对此,本人也提出了一些法律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酒后驾驶;法律;建议
我国酒后危险驾驶的现状及法律完善
危险驾驶定义
醉酒危险驾驶入刑以来的现状分析
近几年随着中国机动车的增长,驾驶员酒后危险驾驶所造成的人员、财产伤亡和损失触目惊心,车贺猛于虎矣。据统计,我国拥有世界1.9%的汽车量,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死亡率却占全球的15%,死亡率"排名"世界之首①。这一数字的背后,酒后驾车为其中一大元凶。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我国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2008年我国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18371人死亡,7623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5亿元。
针对目前这种严峻的形势,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防范和杜绝此类案件的高增长态势。公安部于2009年5月1日做出酒后驾驶专项整治延长至年底的部署后,各地按照"逐步推动酒驾整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要求,将酒驾整治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和城乡接合部延伸②。截止到10月底,全国共查处酒后违法驾驶行为14.8万起,其申醉酒驾驶2.3万起,占查处总数的15.5%,最新统计数字显示,8月15日至10月31日,全国共查处酒后违法驾驶行为14.8万起,其中醉酒驾驶2.3万起,占查处总数的15.5%;共计罚款处罚14.8万人次,暂扣驾驶证13.1万本,行政拘留2万人次。全国还有些部分省市采取了媒体暴光的办法来惩治酒驾者,江苏省南京市就暴光了醉驾者,从2009年11月6日开始,南京市正式通过媒体暴光醉酒驾车者,首批公布的名单共有106人,都是在7月份被警方查获并实施拘留的。交管部门介绍,暴光还将不定期发布。
通过对该类案件的梳理分析,我们发现: (一)低文化中青年男性务工劳动者是醉驾的高发人群 通过对这些人员的文化程度、年龄、职业等进行调查,发现醉酒驾驶高发人群特征明显。在睢宁法院审理的216起该类案件中,被告人均为男性。下图为睢宁县醉酒危险驾驶人群的特征分布如下: 这些人员对法律上认识的醉驾概念认识不清,很多人认为“酒量好,喝一点,不碍事”,甚至在交巡警盘查到他们时,他们仍然认为自己头脑情形,又没有造成交通事故,却要被处罚、被判刑,难以理解。 (二)传统的酒文化环境是醉驾的主要起因 我国是一个酒文化源远流长的国家,尤其我市地处西北内陆高寒地带,自古就有以酒驱寒的习俗,发展至今,男子将饮酒、斗酒引为生活乐事,讲究无酒不成席,婚丧嫁娶、逢年过节、朋友相见,往往开怀畅饮。多数醉驾者往往会出于酒后逞强,贪图方便、讲“面子”等思想,酩酊大醉却不停人劝,逞能驾车,以至于锒铛入狱。 (三)醉驾机动车多为二轮摩托车 从被告人驾驶的机动车型上看,主要以二轮摩托车为主。其中驾驶二轮摩托车的151人,占70%;驾驶三轮摩托车的17人,占7.87%;驾驶轿车28人,占12.96%;驾驶客车11人,占5.10%;驾驶货车9人,占4.17%。大多数被告人认为机动车仅限于轿车、货车等“四轮机动车”,根本不知道二轮、三轮摩托车也是醉酒危险驾驶的机动车范围。庭审中,常遇到有些驾驶摩托车的被告人,一脸的茫然,对把摩托车当作醉酒危险驾驶的机动车范围表示不理解。 (四)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与交巡警盘查导致案发 从案发原因上看,因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占近一半偏多。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有124人,占57.41%;交警部门依职权查获的有92人,占42.59%。 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其必要性不言而喻。维护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不能依靠单一的制裁手段,法律应该承担起自身义不容辞的责任。醉酒危险驾驶罪入刑,尽管学界对此颇有微词,但在审判实务中,行为人为自己的危险行为负责,惩治效果和教育效果都有收获。
与国外法律规定之比较
三、完善对酒后驾驶的对策
第一、建议尽快修订有关的行政法规、交通法规、刑法。将行政拘留直接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罚款也可改为1万元。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行政处罚改为刑事处罚,提高处罚力度,降低门槛,加大违法的成本,使醉驾者只要喝酒想开车的想法彻底胆寒,就好似头顶上悬了一把利刃一样,时刻敦促他警醒。改批评教育为行政处罚,可以让当事人去扫大街一个月,去当交通警察管交通一年,其间不能有任何差错,除非有病或家中有婚丧嫁娶才能请假一天。对屡教不改的酒后驾车人永远吊销其驾驶执照,永远不能驾驶机动车上路。也不能再考取驾驶证,交管部门不予核发驾驶证。并且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如果一经发现驾驶机动车,就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刑罚。空洞的教育已经对这些屡教不改的人起不到任何作用了,只有通过一些非常的手段才能制止他们的违法行为,酒驾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让这种观念深入到每个驾驶员的脑海中才行。否则,对他们的放纵只会带来更大一次的危害。
第二、在财产处罚方面,尽量做到只要酒后驾驶就重罚,罚得酒驾的人只要一握方向盘就害怕,酗酒的人是酒醉心明,并非是真的什么都不知道了,要不然刑法有明规定,醉酒的人酒后犯罪要负完全刑事责任。有些交管部门的民警介绍,虽然驾驶员知道目前全国范围内都在开展整治酒后驾驶专项行动,但仍有一小部分驾驶员抱有侥幸心理,对自己的驾驶技术过于自信,从而铤而走险酒后驾车。我认为这种说法有些不负责任。对此,我也不敢苟同。法律规定的软弱和漏洞,以及不完善才是真证的原因,试问如果你一饮酒驾车,我就罚你个五万、十万,甚至倾家荡产,请问还有谁再敢触这个高压线呢?所说罚款太低了,二、三千对大多数人来说就跟没罚一样,罚这些钱对很多人来说就跟什么处罚也没有一样,并没有动到他们的痛处,如果最低的罚款就是三万、五万、十万、二十万,我想面对如此高昂的罚款,对中国还处在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国情来看,应该是可以见效了,所以说一千道一万,我以为提高罚款额度是第二良策。
第三,刑罚的规定太简单,判处的刑罚太轻。针对这一情况,我们需从几个方面改正。首先由原来的事后处罚改为事前处罚,也就是趁他还没造成后果时就处罚,而且处罚的要狠,对初次酒驾有记录的一经查实,直接逮捕法办,最少是二年有期徒刑,屡教不改酒后伤人的,以故意伤害论罪,判处故意伤害罪的刑罚,酒后撞死人的,直接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酒后伤人、死人逃逸的,直接判死刑。从法律上就明确。只有这样,操作起来才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相信通过采取以上种种措施,酒后驾车的行为会慢慢被扼制住,并且会有一天消灭,因为只要有严刑律法,就会有法制的社会和守法的公民。我们充满信心,期待着这一天的到来。
参 考 文 献
[1]《中国交通》.李平.北京:中国交通出版社.2009年出版
[2]《人民警察周刊》.谭兵.北京:金盾出版社.2009年出版
[3]《人民司法》.刘志平.河北:河北人民出版社.2008年出版
[4]《特别关注》.晋丰.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出版
[5]《法制周刊》.蒋子涵.北京:法制出版社.2008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