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本论
实务应用
内 容 摘 要
一、绪论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应予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受不利于自身主张之责任。
我国三大诉讼法对于举证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我国偏向大陆法系,而与罗马法系所谓“为主张之人有证明义务,为否定之人则无之”的原告举证一脉相承,而确定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基础,即民事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公诉案件中要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这是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从立法上明确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中的特有原则。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二、本论
作为行政诉讼特有原则,举证责任倒置是诉讼追求公平必然要求,是原被告双方地位相适应。
举证责任倒置是诉讼追求公平必然要求。诉讼的公平原则要求原被告要在各自能力范围之内分担举证责任。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处于不平等地位,他们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基于行政机关的单方面的行为。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应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才能有效成立。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理所当然的应由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法定程序规则。
行政诉讼的本质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衡,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而在行政行为中,被告作为行政行为的实施方,居于主导地位,搜集证据方式多样,举证能力强,因而应当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虽作为行政诉讼法特有原则,同时也有原告或其他人负举证责任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一)是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原告起诉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四个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原告起诉的被告必须明确,被告不明确的,法院不予受理。被告错误的应通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应驳回起诉。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四个条件是否具备由原告举证。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二)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由原告举证。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消极地不履行法定职责,不进行实体审查和处理,不进入行政程序或虽进入行政程序却迟迟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实践中一般是对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答复或不适当地拖延履行职责。关于被告不作为的情况《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第(五)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第(六)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在这三类不作为的案件中,只要原告能举出已向该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事实,法院就应该立案受理。
(三)在行政确认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的损失的事实由原告举证。行政赔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定,原告对损害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所致及造成什么样的损害事实、损害结果承担举证责任。
三、实务应用
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后,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当被告概率大大增加,面对这种新情况,作为行政机关,应依法积极应诉,依法规范应诉。
必须关注举证时间,并且再理清证据内容。提交证据的方法按照如前所述,分为事实、程序和法律依据三类向人民法院提交。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限值公权力的诉讼手段。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明文规定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综合考量诉讼原告范围的特殊性和角色性质,其相对于一般民事诉讼主体而言更具实力,扭转了原本社会个体作为原告的弱势地位。尤其是随着我国诉讼制度的愈加完善,各项配套措施的跟进,原告主体在进行维权时就更具备便利条件。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其中的适用存在一定局限性与不合理性。本文初步认为,合理的举证责任制度是行政诉讼制度的内在需求,当然,如何进行举证责任的合理性分配,构建适用于行政诉讼的特别规则,仍需要结合多重因素加以考量。
参 考 文 献
《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