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键词
我国证券市场上虚假信息包括哪些
1、虚假陈述
2、严重误导性陈述
3、重大遗漏
4、不当披露
二、怎样认定证券市场信息构成虚假陈述
三、证券市场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
(一)虚假信息对资本市场的危害
1、混乱市场投资行为
2、损害资本市场的有效性
(二)证券市场虚假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内 容 摘 要
在当今我国证券市场上,常常出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真、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会计报表造假的现象,这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为了保护资本市场有效性,规范证券市场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基本建立了一些证券法立法与司法体系,对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从民事到行政再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做了相对明确的规范,切实保护了资本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和证券市场秩序。在此,我将结合我国目前的证券立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和证券实务,对市场虚假信息及其法律责任予以探讨。
证券市场虚假信息与法律责任
张 翔
[摘要]我国证券市场上,出现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和陈述,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依据法律规定,相关责任人应该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以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证券市场 虚假陈述 证券法 法律责任
在当今我国证券市场上,常常出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真、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会计报表造假的现象,这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为了保护资本市场有效性,规范证券市场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基本建立了一些证券法立法与司法体系,对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从民事到行政再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做了相对明确的规范,切实保护了资本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和证券市场秩序。在此,我将结合我国目前的证券立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和证券实务,对市场虚假信息及其法律责任予以探讨。
我国证券市场上虚假信息包括哪些
证券市场虚假信息是指单位或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陈述,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参与证券投资或交易活动。证券虚假陈述的主体包括证券发行市场、交易市场(包括购并市场)及相关领域的有关主体或行为人。证券虚假陈述的客体是与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有关的证券信息。证券虚假陈述的手段就是对与证券相关信息做出存在重大性的虚假、误导、遗漏或不适当披露,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参与证券市场交易。
在证券市场上,证券信息披露中的虚假信息种类繁多,表现现象各异,从各国立法和司法来看,作为侵权行为的虚假陈述的表现形式一般由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直接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或创设。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可以将虚假信息分为虚假陈述、严重误导陈述、重大遗漏陈述和不当披露四类。1、虚假陈述,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存在虚构事实、伪造数据等内容。《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虚假陈述是指“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行为人采取积极的作为形式,虚构、捏造事实或歪曲描述情况。虚假记载的内容十分广泛,从对证券交易价格的影响角度可分为制作、发布虚假利好消息和制作、发布虚假坏消息两类,这两类消息的记载与发布都足以危害正常而真实的市场行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是为了虚构利润,其操作手法有虚构销售对象、填制虚假发票和出库单以虚增资产、销售收入及其他收益。如银广夏公司,通过虚构交易对象、伪造销售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巨额利润达7.45亿元,其中,1999年虚构1.78亿元,2000年虚构5.67亿元。《财经》杂志2001年8月号《银广夏陷阱》一文揭示出这个带有高科技、西部开发、环保题材的优质“蓝筹股”,在2000年股份上涨44%的背后,是一场彻头彻尾的骗局,从而将为中国100多家上市公司承办这计业务的而又未能勤勉其义务的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曝光于天下。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在为银广厦财务报告审计时,未能勤勉其责,没有采取正确的方法对重要的应收账款进行发函询证,而是将询证函交给了银广厦公司;也没有采用分析性的审计技术来执行收入循环测试、现金及银行存款测试及成本分析,对于销售收入巨增而仓储费、运输费未相应增加等事实不作逻辑分析,为银广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严重误导性陈述,指证券信息中存在以似是而非、故弄玄虚的语言,容易使公众产生歧义性理解的内容。行为人公开披露文件的内容虽然没有背离事实真相,但其表述存在显著的缺陷或不当,致使投资者无法进行客观的、完整的、准确的理解和判断,并容易导致投资者形成不符合客观情况的误解和误信。误导性陈述通常表现为以偏概全、夸大其词、语义模糊、盲目预测、空投利好等形式。在证券市场上,会使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的会计信息种类很多,其中尤以盈利预测为最,他们经常使用的手法有不适当地预测未来销售量和采用不恰当的方式、方法。在会计报表中,未来销售预测也不是空口瞎说,需要用合同说话的,但有时一份假的合同、双方没有诚意的合同、内置“软条款”的合同都可以使会计报表化腐朽为神奇,充当虚假预测的帮凶;东方锅炉为了达到股票上市的目的,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对1992年至1994年的利润进行调整,编造虚假财务报告,在此基础上预测了未来具有良好的收益前景。3、重大遗漏。指证券市场信息中遗漏或隐瞒了广大投资者应该知道的重大问题或其中一些因素。行为人在公开文件中将与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有关的关键性信息予以隐瞒或疏漏的虚假陈述。遗漏行为可以分为:部分遗漏,即在公开文件中只披露了部分非关键信息;全部遗漏,即对应公开的信息全部未予披露。对于信息遗漏行为,行为人往往处于自我考虑,具有主观故意。
(1)隐瞒不能正常经营、生产的重大事实。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诈骗第一案的红光实业,在上市申报文件中隐瞒了其工厂的固定资产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事实,而是在会计报表中采取虚拟资产挂账的手法处理,即将已经没有生产能力、已经完成折旧的固定资产及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已经超过受益期限的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损失等项目,常年累月挂账以达到虚增资产的目的。中国证监会查处后,对为上市公司审计的蜀都会计师事务所也作了处理。像这里的会计信息,如果没有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马虎”,是不可能进行披露,并使广大投资者蒙受损失的。注册会计师完全可以严格审计程序,进行账实相对、账账相对、账证相对,审查实物资产的真实价值。(2)隐瞒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重大事实。我国证券市场上“一股独大”的现象比比皆是,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往往名目众多,金额巨大,猴王股份、三九医药都是这方面的典型,大股东往往以不知真实价值的实物资产,从上市公司置换走资金,经中国证监会调查,猴王股份在上市几年间,被猴王集团占用资金8.9亿元,还为猴王集团担保2.44亿元,两项累计11.3亿元,大大超出了其资产9.34亿元,资不抵债。这样重大的事实,因为有大股东在控制,往往故意隐瞒。与此相类似的还有三九医药,在2001年8月发布的关联交易公告中标,公司与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定期存款协议,累计存款达11.43亿元。业界人士认为,这实质上是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关联交易,因为三九集团拥有深圳金融租赁公司50.5%的股权。在市场经济中,关联交易是法律允许的,包括母子公司之间的资产购销、委托经营、资金往来等,但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往往表现为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3)隐瞒委托理财的重大事实。在市场经济中,委托理财也是一种经营方法,但作为上市公司,必须要向证券市场广大公众披露。2001年银广夏造假事件曝光,牵连一些股票价格大跌,其中包括银鸽投资。银鸽投资在此前委托上海慧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德邦资产控股有限公司管理1.2亿元资金,两理财公司其资金全部用于购买银广厦股票,购入成本价为35元,到年底,两理财公司坦言,无力还款,银鸽投资的损失不可避免,而当前广大投资者并不知情。(4)隐瞒重大诉讼事件。众所周知,对于公司来说,诉讼事项具有很大不确定性,一旦败诉,可能会破产。在银广夏事件中,据《财经》杂志披露,一个不为人注目的事件是,该公司在上市之初及上市期间,一直存在与香港密苏尔公司涉及100多万美元的诉讼,但所有银广厦公司的公开信息中均无此事件。中国证监会查处的渤海集团在其1995、1996、1997等年度中未计提涉及1787万元的银行贷款本息诉讼也从未进行公开披露,其涉及的原山东临沂天成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也受到处罚。(5)隐瞒担保的重大事实。上市公司为其他主体作担保也有很大的资金损失可能,应该向广大投资者披露。中国证监会查处,2001年6月,中科健公司累计为他人银行贷款提供24笔计6.39亿元人民币的担保,中关村为北京中关村通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提供25.6亿元的银行贷款担保。[注] 对于上市公司隐瞒的重大事项,一般来说是具有主观故意,有些注册会计师可能发现不了,但大部分仍然可以审计出来。如可以检查上市公司的原始凭证,到实际厂房考察,向银行函证公司担保情况,向律师函证公司担保及诉讼情况等,还可以要求声明方式逐一要求上市公司保证没有存在应披露而不予披露的事项。4、不当披露。行为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披露信息,或对可能导致证券价格变化并影响投资决策的重大信息未适时按法定方式披露,主要表现为对已经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信息未发布更正、补充信息;或虽已发布更正、补充信息,但在发布时间上明显迟延;对市场上出现的已经或可能严
[注]上述资料依据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券报》、《财经》杂志相关报道综合而成
重影响公司证券价格的新闻、消息、谣言,公司未适时进行说明和澄清等行为。不当披露使投资者不能及时掌握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并据此把握投资机会,使信息丧失了时效性,因此本质上属于虚假陈述。
我国《证券法》第63条对虚假陈述行为构成列举了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三项。”证券赔偿规定”中除了列举了这三项外,第17条还增加了“不正当披露”一项,从而使虚假陈述形态更为全面。虚假陈述形态的准法定性,有利于虚假陈述行为人规范制作和披露信息,防止投资者滥用权利进行指控,从而使市场的运行公平、有效,减少不必要讼争的机会和成本,维护市场运行良态。
二、怎样认定证券市场信息构成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以过错、因果关系、损害事实为要件。证券虚假陈述形态表现为不实型虚假陈述、误导型虚假陈述、遗漏型虚假陈述、不当披露型虚假陈述等多种违法情形。根据侵权法一般理论和我国《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欺诈的规定,并结合《证券法》、“证券赔偿规定”等相关规定,认定某种有关证券陈述是否构成虚假陈述,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一)虚假陈述的行为人或参与虚假陈述的人员,必须是故意在公开文件中进行不真实的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表述,即主观上有过错。我国《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显然,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违背上述法定义务,是故意的编造不真实的信息,无论其动机与目的如何,都是有意的进行民事诈欺。
(二)虚假陈述人有法定虚假陈述的行为。即对证券的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的事实、性质、背景、法律等事项有做出不真实的表述的行为。判断虚假陈述的行为是否存在,应以陈述人或参与虚假陈述的其他人员是否在法定或指定的刊物、媒介上进行证券有关信息的披露为基本界限。必须注意,如果负有信息披露责任者不是在法定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刊物上公布虚假陈述的信息,只能用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不应认定为是证券法中特定含义的“虚假陈述”行为,否则“指定”刊物就没有实际意义了。
(三)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或公司股东做出了错误的投资决定,即产生了损害事实。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法定证券文件、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涉及不正当披露行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四)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参与虚假陈述的其他人员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投资者的证券市场投资损失是由于受到信息发布者的虚假陈述的误导做出的错误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所导致。[注]
三、证券市场虚假信息的危害及其法律责任
(一)虚假信息对资本市场的危害
证券虚假信息行为对资本市场可以产生多方面的实质的危害。
1、混乱市场投资行为
根据非对称信息理论,资本市场上的相关信息在交易双方是不对称分布的,当市场上的投资主体无法观察到债券发行人的行为或无法获知发行人完全信息时,就出现了信息不对称,将严重影响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并容易导致发生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一系列行为。并且,投资者一般根据对证券的预期价值进行投资选择,虚假陈述行为容易引发不合理的资金配置误导,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投资者得不到满意的回报,就会对市场丧失信心,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发展。
2、损害资本市场的有效性
在证券市场上,不同的信息对证券价格的影响程度不同。证券市场信息可分为三类:(1)历史信息,如发行人业绩,股票交易价格、交易量等;(2)公开信息,如企业公布的财务报告等;(3)内幕信息,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或者增资计划等;历史信息、公开信息、内幕信息一旦存在虚假陈述,不但对证券的价值、价格产生影响,而且一旦虚假陈述被查处、揭露还会使证券交易价格产生不同程度的波动。投资信心和投资预期等决定市场资本效率的强弱,虚假陈述的存在和泛滥必将降低或破坏资本市场的有效性。
(二)证券市场虚假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国家制定了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来进行规制。1993年4月,我国颁布实施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广大投资者提供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对于报告应涵盖的内容作了规定,年度报告应该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之后,又实施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认可了《企业会计准则》、《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独立审计准则》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与此同时,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和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都规定了强制性的上市公司会 [注] 上述资料依据张华东 论证券虚假陈述及其法律责任 hualaw-法律人第7期
计信息披露制度。1999年,我国还修订了1993年公布的《会计法》,在《注册
会计师条例》基础上通过了《注册会计师法》。这样,就初步勾勒出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会计制度的轮廓,从而为虚假会计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对充当“经济警察”角色的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认定提供了基础。 在证券市场披露虚假会计信息行为中,依据《证券法》和《公司法》,上市公司的责任是明确的。《证券法》第59条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63条规定:“这种虚假陈述行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77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法》第207条规定:“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12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刑事责任是指《刑法》第160、161条规定的责任,第160条规定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1条规定了“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 在证券市场上,为上市公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现有的法律法规也有相应的规定,其中重要的是《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1994年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第39条规定了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第42条规定了民事责任。第39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20条、第21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20条、第21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999年颁布实施的《证券法》,第161条规定了民事责任,第182条规定了行政责任,第189条规定了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第202条规定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第161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第182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者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第189条规定,“证券交易所……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所指刑事责任,是指《刑法》229条规定的“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该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况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注册会计师的行为与他的职业、知识、素养极不相称,存在极端的或异常的过失,在审计上市公司虚假会计报告上出具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却又没有证据表明他们存在故意、欺骗或坑害他人的主观动机,则可认定为推定欺诈,即推定他有主观故意。注册会计师应对他的故意行为,包括欺诈和推定欺诈,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参考文献
1、王保树:《发行公司信息公开与投资者的保护》(商事法论集卷),法律出版社,1997。
2、沈厚富:《证券交易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分析》,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七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
3、竺琳:《民事诈欺制度研究》,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九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齐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法律教育网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的虚假会计信息
6、贾纬:《如何理解<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报》2003-01-22。
7、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9-07-01实施,2005-10-27修订。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01-09发布。
9、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10-01实施。
10、张华东 论证券虚假陈述及其法律责任 hualaw-法律人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