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前言
一、案情述要 二、法院的裁判意见 三、“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 四、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作用、影响及启示 五、致谢
六、参考文献
内 容 摘 要
富商马伯里因未获得治安法官委任状,将国务卿麦迪逊告上联邦最高法院。时任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审理此案并围绕本案三个问题做出了一个经典判决,确立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先例。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影响了整个世界宪法监督的进程。
关键字:美国司法审查;马伯里;麦迪逊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影响
前言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19世纪美国宪政史上一个经典案例。通过这一案件的判决,初步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并对美国以及美国域外宪政发展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案情述要[1] 马伯里是美国首都华盛顿市乔治城镇一位41岁的富商;麦迪逊是美国开国元勋,时任美国政府国务卿。富商马伯里为什么要起诉国务卿麦迪逊呢?说起来,这桩影响极为深运的诉讼大案,与当时美国政坛中的党派斗争有直接关系。
1783年美国赢得独立。乔治·华盛顿将军于当年被推选为第一任美国总统。华盛顿在位期间形成美国政坛两大政党。拥护汉密尔顿的一派正式组成联邦党,拥护杰弗逊的一派自称为民主共和国党。联邦党人主张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力,民主共和党则主张维护各州的自主地位。两党之间的争斗在19世纪初达到了非常激烈程度。
华盛顿总统退位后,联邦党人亚当斯当选为第二任美国总统,而民主共和党人杰弗逊则成为副总统。在其第一届任期即将满的1800年7月,亚当斯任命的联邦党人马歇尔出任国务卿。
在1800年美国总统大选中,亚当斯总统败给了民主共和党候选人杰弗逊。在同时举行的国会选举中联邦党也是一败涂地。因而,联邦党人就将希望寄托于联邦司法部门。他们利用宪法赋予总统的任命联邦法官的权力,极力争取控制不受选举直接影响的联邦司法部门,借以维持联邦党人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以求卷土重来。为此,联邦党人主要采取三个动作。
第一个动作:亚当斯任命国务卿马歇尔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参议院批准后,马歇尔正式到职赴任。
第二个动作:国会中的联邦党人通过了《1801年司法条例》,增设联邦巡回法院和法官借机安插更多的联邦党人进入联邦司法部门。
第三个动作: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又通过了《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授权
[1]案情主要参考:任东来,等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美]罗伯特·麦克洛斯基.美国最高法院:第三版[M].任东来,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亚当斯总统任命特区内42名治安法官,马伯里身列任命名单之中。亚当斯总统离任的当天夜里,即将换届的参议院午夜前匆匆忙忙地批准了对42位治安法官的任命。后人把这批法官挖苦为“午夜法官”或“子夜法官”。
按照规定,所有治安法官的委任状应由总统签署、国务院盖印之后送出,才能正式生效。当时正是新旧总统交接之际,马歇尔一面要向新国务卿交接,一面又要准备以首席大法官的身份主持新总统的宣誓仪式。再加上当时交通和通讯条件所限,这42名委任状中的25份于3月3日晚送达,有17份委任状未能在他离任之前及时送出,而马伯里恰好身列之中。
新上任的民主共和党总统杰弗逊深感不满。当他听说还有一些联邦党人法官的委任状仍滞留在国务院时,他立刻命令新任国务卿麦迪逊扣押并拒绝发送这些已经签署并封印的任命状。
马伯里非要讨个说法。于是,他委任律师将麦迪逊告到最高法院,要求最高法院下达执行令,命令麦迪逊按法律程序交出委任状,以便走马上任。作为控方起诉的依据是《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惯例保证的案件中,有权向任何在合众国的权威下被任命的法庭或公职官员下达执行命令。麦迪逊则写了一份书面争辩送交最高法院,声称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一个涉及党派权力斗争的政治问题,跟法律压根就不沾边,最高法院管不着这种根本就扯不清的党派斗争。
接到诉状和辩状后,马歇尔法官以最高法院的名义致函麦迪逊,要求他解释扣押委任状的原因,而麦迪逊对马歇尔的信函根本不理睬。如此,本案使马歇尔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他当然可以正式签发一项执行令,命令麦迪逊按照法律程序发出委任状。但麦迪逊有总统兼总司令杰弗逊撑腰,他完全可能对最高法院下达的执行令置若罔闻,进一步削弱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威。如果彻底拒绝马伯里的诉求,那就等于认输,承认最高法院没有权威,无法挑战行政部门高官目无法纪的举动,不仅愧对同一阵营的联邦党人战友,而且使最高法院颜面扫地。经过苦思冥想,他终于琢磨出一个两全其美的绝妙判断。二、法院的裁判意见[2]
[2]Roberty Lowry Clinton, Marbury v. Madison and Judicial Review, Kansas University Press, 52(1989) 转引自:梁亚男.美国司法审查的起源[D].济南山东大学,2007:15.
1803年2月24日,最高法院以5:0的票数(一名法官因病未投票)做出裁决。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主持并宣布了美国宪政史上著名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经典长篇判决书。判决书大致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法院在审理本案中所查明的三个问题
法院在审查本案中的过程中,考虑和决定以下问题:第一,申请人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任命状?第二,如果他有这个权利并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那么美国法律能否为他提供法律上的救济?第三,如果法律确实应当为申请人提供救济,那么是否应由法院发出强制执行令?
马歇尔首先调查第一个问题。本院认为,任命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做出,一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任命状即为完成。既然马伯里先生的任命状已由总统签署,并且由国务卿加盖了国玺,那么,他就已经被任命了。因为创设该职位的法律赋予该官员任期5年,有不受行政机关干预的权利,所以这项任命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赋予该官员各项法律上的权利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法院认为,阻碍任命马伯里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是侵犯法律权利的行为。
接着,马歇尔又调查并回答了第二问题。本院认为,公民权利的精髓在于公民受到侵害时,每个公民都有权请求法律保护。政府的第一职责也就在于给予这种保护。人们强调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是法治政府,而不是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所赋予的法律权利不提供救济,它当然就配不上这个高尚的称号了。马歇尔对第二个问题同样做了肯定的回答。
马歇尔回答了第三个问题。本院认为,马伯里请求法院下达强制执行令,那么,法院就必须调查国务卿不给他送达命令状的理由,那就涉及到行政首长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涉及到政治问题。这种问题在性质上是政治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应由行政部门处理,不应由法院来审理。但是,本案中马伯里主张权利救济的依据是《1789年司法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即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惯例保证的案件中,有权向任何在合众国的权威下被任命的法庭或公职官员下达执行命令。如果依据这一法律规定,联邦最高法院似乎可以并且应当发布强制令。
显然,马歇尔的上述推论与这一法律规定有矛盾之处。然而,马歇尔机智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并进一步坚持了自己的主张。他认为,如果按照这一规定向国务卿发出强制令,则违反了美国宪法的规定。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一切有关大使、公使、领事以及州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最高法院有初审管辖权,在上述所有其他案件中,最高法院有关于法律和事实上的上诉管辖权,但须依照国会所定例外和规程。”马歇尔认为,马伯里的法律请求属于宪法所指的“其他案件”,也就是说,马伯里诉国务卿案的当事人既非外国使节,也不是州政府的代表,所以,最高法院对此案有上诉管辖权,而没有初审管辖权,马伯里告状告错地方了。在这里,马歇尔挟宪法以自重,排斥了1789年国会制定的司法条例的违宪规定。
第二部分,违宪的法律无效
在说明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与宪法相违背的时候,马歇尔接着引出了一个极为有价值的宪法问题——一部违宪的国会立法能否成为国家的法律?马歇尔这样写到,一个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是否可以成为国家法律,这是一个对合众国有着深远意义的问题。要么宪法制约任何与之相抵触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要么立法机关可以以普通法律改变宪法,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在这两种选择之间没有中间道路。宪法要么是优先的至高无上的法律,不得以普通立法改变;要么与普通立法处于同等的地位,像其他法律一样,立法机关可以随意加以修改。当然,所有制定成文宪法的人们都是要想制定国家的根本的和最高的法律,因此,一切这种政府的理论必定是: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机关的法案是无效的。
第三部分,阐明法律的意义是司法机关的职责
既然违宪的法律无效,法官就不能适用它,那么,这又必然涉及到另一个基本的宪法问题,即谁有权认定法律是什么和确认违宪的法律?马歇尔认为这一权力当属于司法部门。显然,在马歇尔心目中宪法地位是至高无上的。法院必须而且应当服从宪法,适用宪法。
最后,马歇尔得出结论:尽管马伯里的权利受到侵害并应该得到法律救济,但是,最高法院对这一问题却没有管辖权。而且法院认定,马伯里所依据的1789年司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宪的、无效的,不能适用于本案。据此法院驳回了马伯里的诉求。
三、“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
从表面上看,联邦最高法院在政党斗争中,打着护宪的旗号,既承认马伯里有得到委任状的权利,又拒绝了马伯里欲借助最高法院迫使国务卿颁发委任状的要求。比较巧妙地解决了政党斗争遗留问题。但此判决的所具有的意义远非如此。首先,它以判例的形式确认了联邦党占踞司法机关的合法性,使联邦党监督制约共和党人的努力有一个合法的舞台。其次,它使处于三权中最软弱的司法部门由于获得了违宪审查权,而真正担负起制约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职责, “成为捍卫宪法方舟的最高权威机构。”[3](P38) 从而实现了制宪代表们所期待的三权分立、制约平衡原则全部内涵。最后,它为新兴的美国树立一个明晰的理念:“宪法至上”。任何权力部门或个人均不得做出与宪法相违背的决定或行为。
1803年的马伯里案被公认为是美国司法审查制正式确立的标志,它确认了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联邦法律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先例。在本案中,马歇尔以一连串的逻辑推理避开了马伯里的请求,然后挟宪法以自重,并宣称1789年的《司法条例》第十三条违反了联邦宪法,所以该法律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可以对任何联邦官员颁发命令状是违反宪法的,因而联邦最高法院应拒绝适用该法。由此,马歇尔通过本案向国家立法机关宣布,不仅宪法高于一切法律,而且判定法律本身是否符合宪法的权力属于司法机关,只有司法机关才是一切与法律有关问题的最终仲裁者;马歇尔通过本案向国家行政机关宣布,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有权判定最高行政当局行为和行政命令是否违宪,有权对行政当局违宪行为和命令予以制裁。
马伯里案判决后,在法理上确立了司法审查的地位,但是在以后的很长历史时期内,司法审查依然处于摸索前进的过程。实际上在1803年以后,司法审查并没有立即成为美国政治法律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制度,这从审查案件的数量可以得到证明。从1789年到1860年间,被法院宣布违宪无效的州法律中只有60件,而宣布违宪无效的联邦法律只有两件,即马伯里案和斯考特案。这之后,随着国内阶级斗争的加剧以及黑人解放运动的高涨,资产阶级当权者迫切需要加强法律干预,以维护和巩固资产阶级的统治,因此,联邦法院开始较多地干预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表现为宣布法律违宪无效的案件有了一定的增加。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随着国内阶级矛盾和国际间斗争的进一步加剧,资产阶级通过法律干预的要求进一步增长。在这种情况下联邦法院的司法审
[3]〔美〕伯纳德·施瓦茨. 王军等译. 美国法律史〔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查作用有了显著的加强。从1890年到1937年间,法院宣布各州法律违宪无效的案件多至4万件,宣告联邦法律违宪的案件也增加到50件。西方学者把这一时期称为司法审查的积极主义阶段,或者司法审查的鼎盛时期,司法审查在美国已经成为固定的重要制度。
四、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作用、影响及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自产生以来已经成为美国宪政一个重要的不可缺少的制度。许多美国学者认为如果没有司法审查就没有美国宪法。它在捍卫宪法权威性、确保法治实现、控制权力正常运转,防止权力腐败专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所显示出的作用,不仅为挑剔的美国公众所认可,而且也为世界各国所重视、研究或仿效。
(一)美国司法审查制的影响
尽管世界各国政治制度、具体国情不尽相同,但实行“宪政”、“依法治国”、“监督权力”已成为世界宪政运动共同追求的目标。美国司法审查制对欧美和世界其他国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据统计,目前采纳这一制度的国家已有80多个。从影响的程度上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全面学习仿效美国司法审查制。自19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中南美州国家的独立,许多国家(墨西哥、阿根廷、巴西等)在制宪时,将司法审查制写进宪法。如巴西联邦宪法第10条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对违反宪法、联邦条约或法律规定者,有权宣告无效[4](P278) 。在亚洲,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也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宪法第81条规定:“最高法院为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终审法院。”[5](P27) 在英美法系内部,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则完全仿效美国模式,实行司法审查制。美国司法审查制,也称普通法院审查制,其突出的特点是,行使司法审查的主体为普通法院,其方式是被动的事后的审查。也即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诉讼案件时,只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被裁定为违宪的法律、法令以判例形式不再被各级法院所使用。目前,世界上大约有64个国家采用这一制度[6]。第二种情况是间接借鉴美国经验,欧陆多元化的司法审查制。由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在宪政方面深受
[4]王利明. 司法改革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5]〔日〕星野英一,松尾浩也,盐野宏. 小六法,日本国宪法〔M〕. 第6章,第81条,1992.
[6]胡锦光. 论司法审查制的成因〔J〕. 法学家. 1999(1) :128.
卢梭、孟德斯鸠“人民主权”、“议会至上”等思想影响,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
基本上没有建立司法审查制。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在反思法西斯专制独裁的教训中,认识到实行权力分立与制衡,发挥司法权监督立法权和行政权作用的重要性。他们分别建立了符合本国国情的司法审查模式,主要有二种:设立专门宪法法院模式,实行这种司法审查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意大利。他们在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关外,专门成立宪法法院,审理各种违宪案件,并对宪法做出解释。宪法委员会模式,是法国创造的。宪法委员会是一个兼有监督选举、违宪审查、咨询磋商多职的机构。宪法委员会在行使违宪审查职能时,具有事先监督、专门审查、秘密裁决等特点。德、意、法的模式成为欧洲大陆国家建立司法审查制学习的样板。据统计,在欧洲有20多个国家建立了专门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来行使司法(违宪)审查职能[7](P121) 。这表明美国的经验具有普遍指导和借鉴意义。
(二)美国司法审查制对中国的启示
中国与美国在历史传统、政治制度、法律体制、文化背景以及基本国情等均存在很大的差异。但美国法律制度中所蕴含的有价值的观念、制度或措施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对待的。本文认为在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中“宪法至上”、“监督权力”、“依法治国”等精神和具体制度,对完善我国法治具有启示意义。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宪法的至尊权威。这是一个法治社会应有的追求。马歇尔在创设司法审查权的判决中,有一句名言:“所有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都是无效的;法院与其他机构一样,都必须受宪法的限制”。这里所蕴含的“宪法至上”理念,是值得我们全面吸收借鉴的。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美国最高法院主动担负起保卫宪法,解释宪法的重任,从而使世界上近代最早也是最短的成文宪法,始终充满鲜活力,并使美国社会纳入宪法治理的轨道。
我国经过多年的曲折探索,终于在1999年将“依法治国”写进宪法,这意味着我们也正式确立了“宪法至上”的原则。但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考察,我们距离实现“宪法至上”的法治原则尚有很大的差距。这就需要加强完善违宪审查制度。目前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一种以国家权力机关为主体的行政层级关系的审查模式,这种机制存在着三个不利因素:一是没有形成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全国
[7] 龚祥瑞.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
大常委会虽是解释宪法的惟一机关,但它主要任务是立法,其组成人员在时间、精力、能力上难以完成违宪审查职责。二是违宪审查最后决定权不清。宪法一方面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同时还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应的决定。这种权限的模糊、混乱,使违宪审查难以实施。三是违宪审查的范围不全面。宪法没将政党、社会团体的行为列入违宪审查之列。对拥有最高立法权的全国人大的立法也不能审查[8](P189- 191) 。在违宪审查上存在如此明显的漏洞,对实现依法治国,树立宪法至上权威是十分不利的。本人认为应借鉴美国和欧洲的经验设立一个由全国人大授权的专门宪法委员会,使其拥有独立行使解释宪法受理违宪诉讼宣告违宪的法律、法规和行为无效的权力。美国司法审查制另一重要的作用是它实现了对权力的制衡与监督。在美国和西方,无论是实行“三权分立”,还是坚持“议会主权”的国家,他们关注的重点均在于如何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并寻找制约权力扩张,防止权力腐败的办法。美国是实行的三权分立制约平衡原则最典型的国家,司法审查权是该原则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美国的这一原则在中国不能直接借鉴,但其中所具有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精神,还是有可取之处的。在中国宪政历史经验中,我们认同孟德斯鸠所总结人类社会权力属性时所说的话:“每一个拥有权力的人都易于滥用权力,并尽其最大可能地行使他的权威”[9](P72) 。也应接受他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办法:“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0](P154) 我国现行的宪法对权力的行使已做出明确的划分,但在各权力机关之间监督上,缺少互动性监督,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有权监督“一府两院”。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则不能监督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在监督制约权力中作用十分有限。1989年《中国行政诉讼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法院已开始用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和制约。这是我国完善宪政,建立有效权力制约机制的重要进步。但这种监督制约机制,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执法上均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我们应该认真研究美国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和美国法院对行政权力进行司法审查的成功经验。应该充分发挥“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在监督“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的国家机关,因而也是权
[8]朱福惠. 宪法至上法治之本〔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9]〔英〕M·J·C·维尔. 苏力译. 宪政与分权〔M〕.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10]〔法〕孟德斯鸠. 张雁深译. 论法的精神(上)〔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力最大、机关最多、人数最众的”行政机关的作用[11]。司法审查既然可以给美国和其他国家带来促进法治进步、实现权力有效制约的良性作用,也自然会对渴望走上法治之路、根治权力腐败、保持政治健康稳定的中国带来福音。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在保障联邦宪法基本原则和条款的实施,制衡行政和立法权力以稳定宪法政制度,维护美国联邦体制,保障美国公民权利和自由,调整社会矛盾方面都起了重要作用。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其做出的有权威性的宪法解释使美国不断适应时代需要,从而使宪法得以稳定二百多年之久,保证政权的巩固并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当然,美国的司法审查也有一些明显的缺点
美国宪法在域外最有力的影响也许就是司法审查非常成功。在本世纪初,尤其是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所创立的由普通法院进行的违宪审查在欧洲特别是法、德、意各国十分走红。然而,嫁接美国式的由普通法院进行的违宪审查模式在欧洲那些引进了这种制度的国家并没有取得想象中的成功。不过,美的违宪审查之花在欧洲大陆还是结出了违宪审查之果,只不过是欧洲模式的。
至目前为止,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全世界现有60个国家实行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没有实行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国家也总结经验,建立了适合自己国情的宪法监督制度,而这与美国宪法的影响是分不开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影响了整个世界宪法监督的进程。
五、致谢
在三年不到的时间内,我通过网络教育学习了法学知识并经历了毕业论文的过程,期间各种疑问困惑都曾经烦恼着自己,幸好有西财在线这个网络平台,通过咨询相关的老师,我的问题都能够一一得到解决,在此非常感谢西南财经大学的各位老师的辛苦授学,没有你们的帮助和关心,我也无法掌握这么多的法学知识!
六、参考文献
1、《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6月版
2、《在宪政的舞台上——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轨迹》,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5月版
[11]应松年.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J〕. 法学,1996(11).
3、《宪法的精神》,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10月版
4、胡锦光. 论司法审查制的成因〔J〕. 法学家. 1999(1) :128.
5、龚祥瑞.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
6、朱福惠. 宪法至上法治之本〔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7、〔英〕M·J·C·维尔. 苏力译. 宪政与分权〔M〕.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8、〔法〕孟德斯鸠. 张雁深译. 论法的精神(上)〔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9、应松年.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J〕. 法学,199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