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这种法律上的平等关系并不代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就是民事合同关系。这是因为在劳动法制的发展过程中,劳动合同关系已经不能被简单地等同于民事合同关系,而是专门通过立法,即通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对劳动合同关系进行调整。这种调整是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但是和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国家强行干预色彩明显,禁止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就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强行干预。7
(三)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价值追求
正如休谟所说“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的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8“人虽来自于自然,人的本性却非先天的自然规定,人之为人是人自己创生活动的产物。这就意味着人既没有给予的前定本性,人的本性也不是一经确定便永不变化的;恰恰相反,人之为人的那个本质永在创生的过程始终具有未定的性质。”9正由于人本性的不确定性,才有必要用道德、法律来抑制人的恶性,发挥人的善性,这正是法律产生并具有价值的内在原因。禁止解除劳动合同条款作为《劳动合同法》的核心制度之一,也是建立在一定的人性基础之上的。
1.关爱弱势群体的利益
“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标准进行比较的结果,在此意义上,‘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10从禁止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具体条文来看,主要有如下弱势人群能够得到该条款的保护,即:职业病患者、工伤患者、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的妇女、医疗期内的患病劳动者、服役期较长的劳动者。我们可以看到,这些人员基本上都是弱势群体,就职业病患者、工伤患者来说,他们由于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原因,导致健康受到损害;就特定情形下的妇女来说,由于处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必须要维持一定的经济来源,否则生活将会陷于困境;就医疗期内的患病职工来说,经济支出较大,且较难立即找到工作,其生活也容易陷入困境;就老龄职工来说,服役年限已经比较长,为用人单位作出了较大的贡献,且离退休年龄已经很近,此时如果解雇他,同样会导致其不能再次就业。
可见,《劳动合同法》禁止解除劳动合同条款所要保护的都是“老弱病残孕”,即都是弱势群体。这些人员如果被解除劳动合同,将会失去生活来源,且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难以很快找到合适的工作,经济陷于困顿。因此,《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多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无疑为这些主体提供了一道屏障,保护他们的权利免遭侵犯。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体现了深厚的人性基础,即对弱势群体的关爱。这一条款也使劳动合同有别于民事合同,体现了国家通过立法干预的形式,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即劳动权和免于物质匮乏的权利。
2.限制用人单位的逐利行为
《劳动合同法》关于禁止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其人性化基础还体现在对恶的惩罚和贬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私营企业大量出现,这些企业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且以盈利为目标,这就难免会面临成本压力。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企业的更是面临着巨大的成本压力,在劳动关系管理方面,极易侵害劳动者的权利。
例如在下文提到的案例中,用人单位没有为徐先生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设备,导致徐先生受到辐射泄露之害,患上职业病。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用人单位在徐先生维权过程中却将其解雇,意在“甩掉这个包袱”。按照禁止解除劳动合同条款,这一解雇行为是无效的,那么用人单位必须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如补发工资等,且医疗费等义务也必须承担,不能免除。
从人性的角度来看,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即使是一个经济实体,也会基于“经济人假设”而过分地追求自身的利益,在此过程中可能会有损于其他主体的利益。《劳动合同法》需要规范劳动合同关系,避免由于用人单位过度追求自身利益,而拒绝承担本应由其承担的义务,反而导致这些不利的后果由劳动者和社会来承担。
二、禁止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现实问题
(一)案例分析
1.基本案情
66岁的沈阳市民徐先生2002年10月被聘到广东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工作,负责体检拍X光片。徐先生觉得,公司体检部的X光机操作间安全防护不合格。经过权威部门测试,证实操作间的门X线泄漏严重超标。工作的4年中,徐先生受到严重的放射线辐射,他的血小板大量减少,服药治疗每月需要花费1500多元。更为严重的是,这种病没有办法治愈,只能维持治疗。当徐先生向公司要求职业危害补偿时,被公司解聘。徐先生将这家公司起诉到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每年1.8万元的治疗费共20年(36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及补偿3个月的工资3810元。
2.该案反映的问题
从该案的基本案情来看,徐先生由于受到了过量的X射线的辐射而患有职业病,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或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该案中,徐先生在向公司要求职业危害补偿的时候,就被公司解雇了,显然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一种推卸责任的做法。从这一案例来看,《劳动合同法》在禁止解除劳动合同条款上体现了人性化的特点,使劳动者能够在陷于困境之时避免被用人单位解雇;同时《劳动合同法》也防范劳动者陷于困境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推卸责任。
三、禁止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不利影响及其对策
(一)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影响
当然,禁止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并非“万能钥匙”,禁止解除劳动合同条款也可能会出现某些负面影响。11这些负面影响同样是由于禁止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人性基础,即保护弱势群体造成的,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造成职业病、工伤索偿困难
劳动者职业病、工伤索偿困难在当下中国社会已经成为一种不争的事实。从禁止解除劳动合同条款来看,这一条款试图保护职业病和工伤患者的权益,避免由于患上职业病或者遭遇工伤,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禁止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这一目标可谓用心良苦,但是也可能会带来一种负面效应。我们可以看到,既然劳动者患上职业病或者遭遇工伤后,用人单位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权利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那么用人单位会采取什么样的手法来规避法律的这一规定呢?显然,那就是通过各种途径不认定劳动者的伤害为职业病或者工伤。
我们来看张海超“开胸验肺”案。以2009年轰动全国的开胸验肺案为例,这一案例颇能说明问题。张海超患有职业病,感到身体不适,求诊后,多加医院都将其病情诊断为尘肺,但用人单位却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他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得以被鉴定,但是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却为张海超作出了“肺结核”的诊断。张海超用一种近乎自杀式的维权方式,打开自己的胸腔,来验证是否真的得了尘肺。最终张海超获得了赔偿。
从这一案例中我们看到,张海超患上职业病本是毫无争议的事实,完全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获得赔偿,那为什么张海超穷尽了救济手段,也无法得到确实的鉴定,而只能采取自杀式的开胸验肺的方式呢?尽管在这一案例中,我国现行的职业病鉴定程序也存在较大的问题,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用人单位也不希望张海超鉴定出患上了职业病,否则就会面临赔偿责任且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结果显然也是用人单位所不能看到的。
因此,尽管禁止解除劳动合同条款试图保护职业病和工伤患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其权益由于合同解除而遭受损害,但是正是由于这一规定的某些负面影响,造成了职业病、工伤鉴定、索赔都相当困难。
2.造成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主要表现为雇主采取种种限制,对某些人群不予录用。就业歧视所反映的问题在本质上是雇主的经济利益以及其他利益和公民劳动权之间的冲突。从雇主的角度来看,雇主有权按照自己的需求,雇佣合适的劳动者。但是由于雇主的雇佣条件可能会有损于就业公平,因而国家需要通过法律干预的形式,要求雇主对劳动者一视同仁,而不能提出无理的、非法的限制性条件,其目的是为了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保护公民的劳动权。 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研究(二)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