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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制度
浅谈诉前调解制度
[摘 要]诉前调解,是指纠纷到达法院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由法院组织在纠纷受理前委托调解员进行调解,并依当事人的请求,将调解达成的协议经法院审查确认出具法律文书;调解不成的,再由法院立案启动诉讼程序的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的机制,它既能从“量”上分流诉讼,又能从“质”上弥补诉讼固有的弊端。诉前调解体现了社会性与民主性在现代调解制度的构设和运作中得到的双向强化,法院开始与人民调解组织、各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相互协调,交叉合作,形成一种合力,在各司其职的同时,共同为当事人和民众提供便利,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诉前调解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122条明文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是关于在人民法院附设诉前调解程序的首次明确。 “调解人员与审判人员在身份上的竞合,使法官具有潜在的强制力,当他以裁判者的身份进行调解时,或明或暗的强制便会在调解中占主导地位,在强制力的作用下,自愿原则不得不变形、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