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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格式条款 《合同法》 评析 漏洞 完善
论格式条款
[摘 要]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且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订约方式,其以简捷、省时的特色迎合了经济生活高效、低成本的要求[1]。据此,各国都纷纷通过修改或制定单行的法律对格式条款加以规范。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对格式条款问题进行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相应地做出了司法解释。但是在司法实践运用的过程中,我国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显现出了它的不足和缺陷。法律规定的内容过于抽象,文字表达上存在矛盾,单行法与司法解释之间存在冲突,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格式条款的适用。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稳定性,本文将通过研究我国立法关于格式条款规制的不足和矛盾,进行客观地评价和分析,进而提出立法建议,加以完善。
一、格式条款的概述
1、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的名称各国规定不一,法国等民法法系国家称之为附合合同,系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事先已确定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之为附从合同,它主要是指经济实力较强的当事人预先拟定的一定格式和内容的合同文件,并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强加于对方的合同。大多数学者则使用的是我国法律对格式条款定义的规定,即《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