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财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点击下载
摘 要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虽然对债权人的保护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是由于立法技术不够,加之社会发展迅速,使得《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需要。本文通过对国外法学的研究和建议,提出修改我国《继承法》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够为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提供一些绵薄之力。
关键词:继承法;债权人;有限继承
目 录
摘 要I
第一章 前言
第二章 问题
2.1 现行继承中债权人的利益保
2.2 债权人利益受侵害的表现
第三章 债权人利益受侵害的原因
3.1 现行继承法的社会条件所决定
3.2 继承法理论研究的幼稚
3.3 继承人变相侵害债权人的权利
第四章 外国保护债权人的主要制度
4.1 大陆法系国家的直接继承制度
4.2 英美法系国家的间接继承制
第五章 修改我国继承法的建议
参考文献(References)
第一章 前言
如何平衡继承权和债权,是民法和继承法所应当考虑的一个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之规定,我国目前的立法实行的是限定责任继承制度,“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只限定在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继承人不负有清偿责任。”[1]这一规定在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起到继承权和债权平衡的作用,但在某种程度上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却显得有些失色,关于这一问题,将在本文中详细论述。
第二章 问题
2.1 现行继承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继承人如果继承了5万元的遗产,则应承担相对价值的债务,债务的承担限额以其继承的财产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