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字数:5784
[关键词] 受贿犯罪 立法缺陷 立法完善
论我国受贿罪的立法缺陷和完善
[摘要]贿赂犯罪是腐败现象的主要表现形式,我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官僚机器很早便趋于成熟,贿赂犯罪由来久远。腐败问题不可忽视,它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命运,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受贿犯罪的大量存在败坏党政机关的威信,破坏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妨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正常进行,反对腐败、严惩受贿犯罪,已成为社会各界共同的心声。
一、 受贿罪概述
(一) 概念和特征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它是职务犯罪中常见的多发的一种犯罪。其特征如下:
1、 本罪的客体
关于受贿罪的客体,我国刑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归纳起来有简单客体说、复杂客体说、选择性客体说等三种观点。①简单客体说中,有的学者认为受贿罪的客体是行贿人的财产权,但此种观点的拥护者甚少,有的认为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还有的认为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复杂客体说的学者主张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均是受贿罪的客体;选择性客体说的学者主张受贿罪的客体是多方面的,除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活动外,还可能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及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②笔者认为,受贿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这样更能体现受贿罪所保护客体的本质。关于犯罪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