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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死刑 刑罚 废除
关于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
[摘要] 死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也称为极刑。它的存废一直是世界范围内争论激烈的问题。由于死刑剥夺了罪犯悔过自新的机会,并且不能铲除产生犯罪的社会根源,不可能遏制犯罪的产生,因而废除死刑是刑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蓄意杀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我国政府一直为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做积极准备,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中国也在大力推行尽可能减少运用死刑的刑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形式规定,在缓刑期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可改判为无期徒刑,开始按无期徒刑的相关规定执行减刑。从多方面考虑,减少死刑制度,限制死刑的刑罚,最终达到废除死刑的目的。
前言
死刑的存与废唤起了人们对死刑的空前关注和理性思考。死刑的主废论和主存论双方,至今任何一方都无法绝对占领上风,可谓相持不下。有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废除了死刑,截止2009年6月,全球197个国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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