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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刑事和解,辩诉交易,恢复性司法,程序分流
论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构建
[摘要]刑事和解制度是当下刑法学界及刑事诉讼法学界关注的热点之一。刑事和解制度由来已久,但因各个国家情况不同,刑事和解制度在各国发展状况不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首次承认公诉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是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诉讼程序中的重大进步。本文从刑事和解的历史发展界定刑事和解的性质,进一步认识刑事和解的内涵,通过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提高阐述刑事和解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针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不足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措施。
刑事和解是从人类社会初期开始,随着各方面的发展演变而来的。在人类社会初期,人们没有犯罪的概念,解决纠纷的最普遍方式就是复仇,将同样的伤害施之于对方。随着人类理性的不断发展出现了最简单直接的和解解决方式,就是以被害人获得财物赔偿作为解决矛盾的条件。赎金和解代替复仇是人类趋向于理性解决纠纷所迈出的关键一步。在国家产生之后,通过赎金赔偿损害从而使纠纷双方达成和解的方式逐渐被早期的人类法律固定了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