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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代位权 客体 行使方式 立法完善
试论我国代位权制度在客体和行使方式上的立法完善
[摘 要]:我国在1999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才明文规定了代位权制度,从而弥补了法律制度的一个空白之处,代位权制度的产生,对民事法律理论有重大突破。然而,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强制执行法内容一片空白,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涉及执行内容的法律条文却很难达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存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却又不行使其权利,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情况,从而导致了债权人的利益保障问题出现。代位权制度的产生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健全我国债权法体系都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合同法对代位权问题作了一般性的法律规定,仍存在行使范围较小、实践操作性不强、举证困难等问题,虽然在之后也对代位权的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解释,但仍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因此有必要对代位权制度的有关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重新构造符合我国国情的代位权制度。
一、代位权制度立法意义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我国民事法律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来源于法国,并在法国第一次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出现。《法国民法典》中第1166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讼,但权利和诉讼权专属于债务人的,不在此限。”我国规定代位权制度是在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得到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