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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民平等权 乙肝歧视案 性别歧视
乙肝歧视案中的公民平等权保护
[摘 要] 详细阐述乙肝歧视案的缘由,深入剖析乙肝歧视案不仅仅是个列,而是在全国各地、各行各业以及在国外都在发生。如果对于乙肝歧视案不加以足够的重视,演变出的后果不仅仅是公民平等权的保护问题,甚至将动摇我党的领导地位,人民将对执政党的执政水平产生怀疑。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办法,从立法机构、执法机构等多方面,解决公民平等权的保护。
平等权的主体主要是指公民,同时也应包括法律所规定的其他主体,如我国的法人其他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从更广泛意义上来讲,还也应包括不同的民族、种族和国家。平等权的内容涉及公民的各项权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凡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都依法平等地享有,没有差别或受区别对待,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一、从歧视中看公民平等权的保护
1、平等权的含义: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民法通则》第105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平等权是指凡是我国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政治地位有何不同,都平等地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
2、全国首例乙肝歧视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