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生产者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摘 要
近几年来,缺陷产品侵害我国消费者的事件愈演愈烈。同时,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促使我国消费者强烈呼吁在我国实行产品召回制度,尤其是“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齐二药事件”和“广州本田事件”等一系列事件把在我国实行产品召回制度的讨论推向了高潮。但是,至今为止,我国尚未在全国范围内真正建立起产品召回制度。《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在我国大陆首次规定了产品召回制度。同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也在200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这说明产品召回制度已经走近我国消费者。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其第9条规定了缺陷产品的召回义务。随后,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尽管如此,产品召回制度对于我国来说,仍是一项新的消费者保护制度,从制度的出台到实施和完善,更需要理论和实践上的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生产者
引言
2007年12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第29号令,公布并正式实施《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继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后,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管理的又一重大举措。上述法规在《产品质量法》规定基础上,进一步严格了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为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律体系和消费者利益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更多的制度资源。
实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必须依靠广大的消费者群体,同时也要增强经营者自我约束的积极性。而要使消费者和经营者都能主动参与产品质量的保障体系,产品召回制度是一个较优的选择。在产品召回制度中,一方面,可通过消费者群体力量全面约束经营者(相比政府的监督力量来说,消费者是最大的监督阵营);另一方面,可通过经营者主动(或在法律强制下的主动)召回产品,替代被动接受检查,让供求双方彼此增加信任。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可以使生产者添一份自信(因为是有实力的体现),从而赢得市场;使消费者多一份保障(在产生的隐患发生前就收到防范),从而提高对市场的信任。这在任何体格市场经济国家都是极为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