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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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由于商人追逐利益的本质,为实现商战中利益的最大化,一些不法商户唯利是图,不惜使用欺诈、隐瞒消费者进行促销的手段,最后再借助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条款来摆脱与消费者的分歧和纷争,在纠纷中处于有利地位。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明文规定的,但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不惜欺骗消费者来达到其非法目的。
一、“最终解释权”的内涵及法律性质
(一)“最终解释权”的内涵
“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并没有对商品促销广告中的“最终解释权”这一概念作出明确解释。笔者认为:按合同法规定,其实是一个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最终解释权也是没有和购买者进行协商就拟订的格式条款,同时它也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对于消费者的一种格式合同声明或店堂告示。一般来说,格式条款是经营者为了免责而订立的。
(二)“最终解释权”的法律性质
“最终解释权”条款,一般包含在商家为进行促销活动而发布的促销广告中。因此,要研究“最终解释权”的性质,必须先清楚促销广告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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