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汽车召回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点击下载
近年来,我国的汽车保有量已进入“亿时代”,有关汽车方面的投诉也不断增加。据公安部近日公布,截至今年11月底,汽车保有量达到1.04亿。在我省最大的城市杭州,市区的汽车保有量已达到80万辆,每月的汽车上牌量上万……汽车,已成为“最大宗”的生活消费品。有关汽车方面的投诉也不断增加。从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来,已经取得一定实效,成功召回了数批数量庞大的缺陷汽车,避免了大量事故的发生,赢得了社会的好评,也用事实证明了该制度存在的价值。全面推行该制度是入世后全球市场环境的要求,也是立法的大势所趋。然而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是一个比较庞大的社会工程,目前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许多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汽车召回管理法律制度,相比之下,我国的汽车召回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令人堪忧。与早就享有“三包”待遇的其他消费品相比,汽车似乎是被划入了另类消费品,一直没有被纳入“三包”范畴之内。其影响有多大呢?打个比方,全国年产销量超过1800万辆的汽车中,如果有百分之一发生故障,那么,就有18万个消费者,因为没有“三包”,而需要艰难地和厂家商家交涉,艰难维权。发生在2010年“丰田召回事件”对我国现行相关汽车召回管理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强烈凸出我过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汽车召回监管功能的缺失。本文通过对丰田汽车由于刹车装置存在质量问题在全球范围大规模召回,但其在美国和中国对待消费者的召回方案却大相径庭。其原因是有些观点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称质量法》)的不当理解;但同时我国相关法律也确实存在不够清晰明确的问题,二队法律法规的曲解误导致使丰田公司对我国消费者采取区别对待的召回方案。本文试图纠正公众对我国相关法律的误读、梳理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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