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遗嘱继承的表现点击下载
[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的意思自治原则称为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不但在传统的合同法和民事活动中表现,在其他法律部门中也都表现。在继承法中的遗嘱继承明显突出。侧面表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关键词] 意思自治原则 继承法的限制 遗嘱的自由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的意思自治原则称为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
根据法理知识及民法特点,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为:
1、对于对方和多方民事行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自愿协商。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设定合同内容,自由选择合同的方式,任意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别人不能非法干预。当事人可以合法地按照自己的意思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收益、处分、占有、使用自己的财产,缔结婚姻或终止婚姻,立遗嘱、接受财产继承,创造智力成果,自愿参加各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甚至自愿抛弃自己的民事权利。例如抛弃所有权、债权,遗嘱人可以撤消、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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