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钓鱼式执法的反思点击下载
[摘 要]钓鱼式执法是执法机关为了满足自身利益而进行非常规的获取事实和证据的手段,给政府、执法机关、当事人在社会上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本文通过列举实际的案例,对执法程序法制化进行解析和探讨,从而引起监管机构的重视,能够更好地做到行政监督,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不受到伤害。
[关键词] 钓鱼式执法 执法程序 行政监督
一、“钓鱼式”执法的概念、渊源及影响
“钓鱼式执法(entrapment)”,又称“执法圈套”,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韩平:《“钓鱼式执法”的法学思考》,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第22卷第2期第22页。]。另有学者认为,“钓鱼式”执法这一概念还没有在任何教材和著名论著中提出,从而把它定义为:行政机关为了调查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违法行为,特意设计某种引诱违法的情景,或者根据违法活动的倾向提供其实施的条件和机会,使其违法行为暴露,取得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采取的执法手段[ 刘启路:《关于“钓鱼执法”的法理辨析》,行政与法,2010年第16期第49页。]。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式”执法与刑事执法中的“诱惑侦查”或“诱惑取证”相似,但是对于此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二是已取得部分证据;三是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即所设圈套本身不能作为证据,因此,相类似的,在行政执法中也要遵循这一点。
“钓鱼式”执法虽然在某些时候可以帮助我们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但其弊大于利。首先,“钓鱼式”执法程序违法,行政执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程序,不能将国家的特有权力交与个人行使,并且采用没有保证的市场化方式,法律是严谨的,不能破坏它的特有属性,如果这样做将很可能出现为了执法而执法,并从中谋取私利的现象出现。并且,这种方式忽视了当事人的辩解的权利,对当事人不公平,缺少起码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其次,“钓鱼式”执法的动机不纯,容易为己谋私利,这种通过引诱的方式来获得证据,应该是在掌握了大部分可靠证据并且确定了嫌疑人的情况下才被允许,从而使证据更为健全,“钓鱼式”执法可以说是为了抓住违法犯罪分子,但在现实中,为了自己的私利的目的更为繁多,行政执法者对相对人进行勒索谋取钱财,使公民对法律和国家失望;再次,破坏了法治秩序,“钓鱼式”执法方式的频繁使用,使得社会公众对于执法者的信任越来越薄弱,给法律的庄严与威信带来负面影响,长此以往,我国的法治社会的建设将走入泥潭,再难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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