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发展的基本趋向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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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法制理论的指导下,我们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主法制建设,二十多年的法制建设硕果累累,尤其是行政法制建设更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这不仅表现为立法机关及时制订了治安、工商、税务、金融、教育、卫生、环保等部门行政法,使得部门行政法体系日渐完善,还表现为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更表现为成功地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基本的行政法律。如1989年出台了《行政诉讼法》,改变了传统行政法重视行政权、轻视公民权的不恰当作法,既有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有助于维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中国行政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在《行政诉讼法》的促动下,近十多年,我国相继制定了《行政复议条例》(1990)、《国家赔偿法》(1994)、《行政处罚法》(1996)、《行政复议法》(1999)、《立法法》(2000)《行政许可法》(2003)等重要法律、法规,保证了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救济与司法审查有法可依。特别是在入世前后,我国有权机关依据我国宪法、法律和WTO法律及我国所作的承诺,及时采取了立、改、废等积极措施,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进行大清理,这样既保证了我国法制的统一性,又使我国的法律体系更鲜明地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要求。在这大好形势下,笔者认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已经表现出以下六个良好的发展趋势:一是行政法制观念进一步更新,二是行政法价值取向更趋合理,三是行政法权利(力)结构趋向平衡,四是行政法机制更加完善,五是行政管理方式趋于多样化,六是权利救济趋于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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