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的特殊情况点击下载
[摘 要]:正当防卫作为我国刑法中一项不可缺少的制度,当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国家也起到了稳定发展防止犯罪的作用。纵观古今中外,正当防卫制度经历了一个无限防卫、有限防卫、有限制的无限防卫权、到现在主客观相统一的适度的风险共担的防卫权过程。
虽然该项权利对保护防卫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防止行为时要根据犯罪人对自己的不法侵害的行为实际进行正当防卫,如果超出了一定范围,就会出现防卫过当,也就造成了自己犯罪。正当防卫也有特殊情况,如无限防卫等。在本文中主要以正当防卫的、防卫过当的和其他防卫三方面的情况来进行了一些阐述。特殊情况下的防卫行为,因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成为刑法保护的行为。我国刑法也将之明文规定为合法行为。从意图、起因、客体、时间、限度等方面为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要件,这些要件及其本质决定了该项制度的正当性。正当防卫在犯罪构成评价中有着重要地位。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适用对象的限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刑法第20条第3款之规定,无过当之防卫的适用对象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何理解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其含义宽泛,难以界定。对正当防卫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举证责任问题,值得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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