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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字数:8626 摘  要 	随着海上运输事业的发展,船舶管理技术、海上通讯技术、造船技术、船员素质等各方面都得到了有效的提高,与此同时,海上保险迅速扩张和集装箱的普遍运用等情况使得《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及各国海商法所规定的承运人适航义务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海运发展的需要。比如:船东难以举证证明“船舶适航”;各国的承运人适航标准并不一致;货方以船舶不适航为由逃避共同海损,甚至因此造成船货双方更多的纠纷难以解决;在海上保险中船舶适航性界定模糊、标准各异,难以划分责任。自美国《哈特法案》颁布以来,船舶适航作为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两大基本义务之一越来越被广泛地运用到实践上去,其对国际贸易活动的开展意义重大,并影响着经济发展和船货安全问题,学术界在船舶适航性、船舶适航的标准、各方在船舶适航上的权利义务等问题上争议不断,有许多技术性较强的规范亟待完善。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以船舶适航的含义为基础,结合各种学说及国际国内不同的法律制度、判例,深入浅出地探讨适航标准的判定,紧接着第二部分提出船舶适航问题及原因探讨,第三部分以专业视角提出对策,供我国海运司法界参考。 	关键词:船舶适航;谨慎处理;适航制度;适航标准 Abstract  ...     Keywords:Ship Seaworthy, Careful Handling, Airworthiness System, Airworthiness Standards. 目  录 一、船舶适航制度及相关法律	1  (一)船舶适航的含义	1  (二)国内外船舶适航的相关法律法规	2  (三)适航标准的判定	2 二、船舶适航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讨	4  (一)船舶适航义务的举证责任问题	4  (二)承运人已恪尽职守或“谨慎处理”的判定问题	4  (三)开航前和开航当时的时间界定问题	4  (四)如何配备船员	5 三、船舶适航义务的完善	5  (一)完善船舶适航义务的举证责任	5  (二)确定承运人已恪尽职守或“谨慎处理”的判定标准	5  (三)界定开航前和开航当时的时间	6  (四)妥善进行船员配备	7   结 语	8   参考文献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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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gs:船舶 义务 含义 判定 标准 对策 | 2018-02-03 16:08:29【返回顶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