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字数:6810 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法律研究 [摘 要]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己成为当今世界一大公害,严重威胁世界和平与安全。本文尝试通过介绍惩治最严重的恐怖犯罪——危害民用航空罪的国际条约、国内外立法与实践,从法律适用上对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构成及处罚、刑事管辖规则进行粗浅探讨。对危害民用航空罪,从《东京公约》首次规定劫持航空器罪开始,其后的《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又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所谓危害民用航空罪,是对三种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统称,即:《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规定的劫持航空器罪、《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以及《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规定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在各国立法中,除了普遍将劫持航空器罪设定为一罪以外,对国际公约所列的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罪的诸多行为方式,大多采取分别规定的做法,设定了多个罪名。笔者通过对我国刑法与国际公约之间差异的分析,指出我国刑法规定中的不足,提出了修订刑法规定的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增设危及机场安全罪,提高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处刑以及明确飞行安全的概念等主张,力求对实现我国刑法相关条文在惩治危害民用航空罪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科学、准确地确定罪名、 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量刑上有所助益。 [关键词]国际恐怖犯罪 危害航空安全 刑事管辖 国内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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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危害 民用 航空 安全 犯罪 法律 研究 | 2018-02-03 16:57:06【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