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CLW88472 论义务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内 容 摘 要 义务教育权属于受教育权的范围,在本论文中的定义是指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权具有一些基本特证,包括权利义务的同一性、普遍性、强制性等等。义务教育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平等权和免费权,平等权又可以体现为就学权利平等、教育条件平等、教育效果平等等具体内容。义务教育权容易受到侵害,其主要表现形态可以分为侵害就学平等权,侵害教育条件平等权,侵害免费权以及其它形态。对义务教育权受到侵害时进行法律救济,首先必须确定义务教育权受侵害时的责任主体。 这些责任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学校、学生家长以及社会等等。教育与人类相伴相生,它对人、对社会、对国家不可或缺。梁启超在《学校余论》中就说过,“亡而存之、废而举之、愚而智之、弱而强之、条理万千、皆归于学校。”可谓是对教育功能的高度总结。当人类进入到二十一世纪,以经济和科技为核心的综合国力竞争,空前激烈。这种竞争表面上看,是一种人才的竞争,但归根结底,是各国教育的竞争。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培养合格人才已经成为各国共同的愿景。中国亦不例外,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倡导下,在社会、学校、家庭的鼎力协助下,无论是教育规模、教育设施、师资力量,还是在校人数,与以前相比,都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毋庸置疑,在这一片繁荣景象的后面,也隐藏着许多问题。 关键词:义务教育权 侵害 法律 救济 目录 1 义务教育权概说4 1.1义务教育权的定义5 1.2义务教育权的基本特征6 2 义务教育阶段公民教育权的平等性7 3 义务教育权的法律救济9 4 义务教育权的行政救济10 5 结语11 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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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义务 教育权 法律 救济 | 2023-08-17 13:53:40【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