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CLW97657 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相关问题 摘 要 醉酒驾驶行为在通过刑法手段进行有效规制的同时,也存在理论和实务方面的争议。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处于醉酒状态并继续在道路上驾驶,其罪过形式就是故意。因此在故意说、过失说、复合说三种罪过方面的学说争议中,应采取故意说。关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司法解释理解不一致的问题,应进一步明晰入罪标准和量刑标准,设置刑罚阶梯化,以确保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关键词]:醉酒驾驶行为;主观罪过形式;司法适用 目 录 1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概述1 1.1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 1.1.1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概念1 1.1.2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1 1.2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纷争4 1.2.1 醉驾行为入罪的社会争议4 1.2.2 醉驾行为入罪的学说争议5 2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方面分析6 2.1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方面的理论争议6 2.1.1 过失说6 2.1.2 故意说7 2.1.3 复合说7 2.2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方面学说的妥当性选择7 2.2.1 过失说的弊端7 2.2.2 复合说的弊端8 2.2.3 故意说的可取之处8 3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问题分析10 3.1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存在的问题及现实危害10 3.1.1 “醉酒”判定不完善10 3.1.2 量刑标准不统一10 3.1.3 法定刑设立不合理11 3.1.4 免刑标准各地不统一11 3.2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解决路径11 3.2.1 完善入罪标准11 3.2.2 明确量刑要求12 3.2.3 设置刑罚阶梯化12 3.2.4 各地增添免刑标准12 4 结语13 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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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醉酒 危险 驾驶 相关 问题 | 2023-08-29 22:02:15【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