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CLW127882 试论遗弃罪 目 录 引言2 一、新中国遗弃罪的立法沿革2 二、遗弃罪的比较法研究——以德国刑法为例4 (一)德国刑法典遗弃罪之规定4 (二)比较分析4 三、我国遗弃罪之理论探讨5 (一)本罪侵犯的法益5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5 1、犯罪的客观要件5 2、犯罪的主体要件6 3、犯罪的主观要件7 4、情节恶劣与遗弃罪7 (三)我国遗弃罪的改革与完善7 四、见死不救的法律问题分析8 (一)见死不救的法律规定8 (二)见死不救与遗弃罪8 结语10 参考文献11 内 容 摘 要 【摘要】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在刑法体系中系属对公民人身权、民主权的犯罪。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遗弃罪”这一法条的相关规定对现实问题的解决和司法实践的开展也存在了一定的局限性。本文认为:《刑法》第261条对遗弃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规定过于狭隘,不利于现实生活中的司法认定。因此本文将从遗弃罪的立法沿革、与德国刑法遗弃罪的比较法研究、遗弃罪法益、构成要件、遗弃罪与见死不救法律分析等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入手,试着对遗弃罪的理论问题和司法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并据此提出遗弃罪的完善意见以希望该罪能更加适应我国现状。 【关键字】遗弃罪 法益 见死不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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