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CLW183010 试论行政诉讼的举责任问题 摘要2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概述3 (一)举证责任的内涵3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3 (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特征4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4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缺少多元化4 (二) 缺少第三人负举证责任的规定5 (三) 原被告的举证时限不明确5 (四) 法院调查取证权的行使条件和范围不明确5 三、 完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建议6 (一)建立多元化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体系6 (二) 建立起规范的第三人举证责任分配制度7 (三) 完善原告举证时限中的两个争议点7 (四) 明确两种情况下法院调查取证权的行使规则8 四、结语8 五、参考文献……………………………………………………………10 内 容 摘 要 我国之所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就是想通过行使行政诉讼来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诉讼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是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它直接决定行政诉讼是否能够顺利实施,行政诉讼制度是否能实现最初设立的目的。我国《行政诉讼法》还不完善,所以刑法界的专家和学者对有关行政诉讼举证责任问题产生了很多争议。本文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概述入手,分析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总结了完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建议,以期不断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举证责任制度。 关键词:举证责任;行政诉讼;责任分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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