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摘要 我国《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导的劳动合同期限立法模式。但现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脱离实际,且企业规避情况严重,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反而加剧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立足于劳动用工机制对立法被架空的现象进行分析,有助于我们厘清劳资关系,有针对性地完善现行立法。总的来说,导致立法被架空的原因有:立法机关对劳动力市场供求情况认识不足,现今大规模推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现实;立法者将劳动者作为单一抽象的概念对待,忽略了不同阶层的劳动者受多重因素影响而视职业稳定为所有劳动者的共同追求;现行关于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过严,损害了企业的用人自主权,违背劳动用工机制。因此,我国应遵从市场规律运行的劳动用工机制对立法进行完善,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双向改革,即限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同时放宽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以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得以普及。 关键词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用工机制 法律规避 解除 立法建议 Abstract ... Key words : non-fixed term Labor contract, labor mechanism, evasion of law, dissolve,legislative suggestion 目录 中文摘要 I Abstract II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沿革 1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引发的负面效应 2 (一) 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加剧 2 (二) 企业纷纷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三) 产生就业质量的替代效应 3 三、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度缺陷 4 (一) 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导模式的立法选择不合理 4 (二) 未加区分社会所有类型的劳动者 5 (三) 对用人单位的法定解除权规定过严 5 (四) 劳动者的单方预告解除制度过于宽松 6 四、完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建议 6 (一) 劳动合同期限立法理念上的调整 7 (二) 劳动合同在适用范围上的完善 7 (三) 完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 8 (四) 立法应对“不能胜任”作出界定 8 结语 10 参考文献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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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固定 期限 劳动合同 | 2015-04-22 12:37:11【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