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内 容 摘 要
2006年2月25日国家财政部颁布了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大中型企业开始执行新准则。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体系准则正式建立。会计准则的历史性变革,会极大的改变财务报表数据,使上市公司利润短期内发生剧烈的变化,对投资者有着重要的指 导作用。因此对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就显得 尤为重要,通过比较一方面分析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程度以及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同之处的原因和可改进之处,另一方面通过分析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方向,列出分析中国会计准则的发展方向,因为资本的全球化,必然带动会计的全球化。中国会计准则发展的国际协调 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本文针对新会计准则的颁布,运用规范性的研究方法,对我国的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了较全面的比较。 第一,将我国会计准则的基本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框 架进行比较研究,确定了我国准则与国际准则的大体框架的区别,我国准则与国际准则在名称、体例结构和表达、,财务报告、公允价值、损益表要素等方面还具有一定的差异,但 我国新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部分与国际会计准则概念框架是基本相同的。 第二,选取两种准则中具有可比性的24项具体准则,将其分为一般业务准则(包括存货、建造合同、所得税、固定资产、租赁、收入、企业合并、借款费用、关联方披露、每股收益、资产减值、或有事项、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估计变更与差错更正、外币折算、政府补助等1 7项)、 报表项目准则(包括现金流量表、分部报告、合并财务报告、 中期财务报告、财务会计列报等5项)和特殊行业准则(包括金融工具列报、生物资产等2项)三部分进行比较研究, 找出差异,差异较大的项目主要分布在具体项目准则中,不可比较的项目则以殊业务的项目居多,而报表项目则没有太大的差异。这造成我国的报表形式基本与国际接轨,也就是说基本的报表项目与国际准则的差异不大,但是,具体的 数字、金额还存在一些差异,这些差异的主要在具体准则中形成。 第三,指出我国准则与国际准则之间的差异的形成原因,这里既有会计环境不同的因素,也有主观指导思想或认识误区的因素: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我国的市场体系尚不完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尚不健全, 内部治理结构薄弱,会计人员总体素质不高,缺乏必要的职业判断能力等都是我国准则与国际准则形成差异的重要原因。第四,为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进一步趋同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会计职能与国际接轨;会计准则与其他法规的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主动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注重会计人员的素质提高。本论文的创新点主要在于将最新出台的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进行了全面的比较,创造性地将3 8项具体准则分为三个部分进行比较研究,并对我国会计准则以后的发展方向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为新准则与国际主流会计准则靠拢提供了 新思路。
1绪论
1.1研究背景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往来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许多国内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同时,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企业的设立逐年呈快速增长的势头,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开始发挥重要作用。加入WTO后外国投资者进一步增加,我国目前外资投资额已超过美国,为世界第一。会计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在促进国际贸易、吸引外资及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以及国际经济交流等方面的作用愈加明显。我国会计的国际化也随着经济的国际化在不断发展。财政部一直致力于制定与国际会计准则(IAS)相协调的我国会计准则。1990年就开始起草有关会计准则方面的草案,1992年11月颁布《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1997年发布了第1项具体准则。至2005年末,已颁布实施了16项具体准则,2000年12月,财政部发布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11月和2004年4月,财政部又分别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在2006年,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更好的接轨,国家财政部于2006年2月25日颁布了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大中型企业开始执行新准则。新准则共有39条,其中包括基本准则1条以及具体准则38条,涉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各个会计要素的核算。提出,了一系列新名词、新核算方法,是继92年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首次接轨以后最大的一次会计制度变革,第一次形成了中国的会计准则体系,是中国会计史上新的里程碑。通过此次新准则的发布实施,中国会计准则体系框架基本形成,但是,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中国的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准则还有许多不一致之处,国际会计准则是一种世界通用的准则,必然有其科学性和先进性,中国的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虽然还有许多不一致之处,但是通用的并不一定是适合我们的,中国一贯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路线,在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都有着与众不同的情况,国际会计准则对中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形成以及成熟有着指导和参照的意义,将这两者做比较研究,对中国会计理论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1.2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国外文献综述
就笔者掌握的资料看,国外专门进行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比较的系统研究还较少。2000年12月,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发布了一份关于2000年度的公认会计准则究报告(GAAP2000),该报告对53个国家和地区的公认会计准则(包括有关会计的法律、法则、制度、规定、惯例等)与62个有关国际会计准则主要问题的调查比较,揭示了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最新差异情况,这其中也涉及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的问题,但显然是不具体的;香港德勤国际会计公司技术部主管
Paul
pecter和高级经理Joseph(2001)的《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研究》比较了现金流量表、投资、无形资产等12项准则。
1.2.2国内文献综述
中国从1988年起开始了建立财务会计准则的尝试,1997年发布第一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到目前共计发布38项具体会计准则。在此制定、发布、执行的过程中,国内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中国会计准则方方面面的问题,其中不乏卓有建树的成果。较有代表性的研究包括:汪祥耀、邓川(2006) 《国际会计准则与财务报告准则研究与比较》分总体比较和细则比较两部分比较了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报准则的差异,在细则部分比较了会计政策、折旧处理、所得税等会计准则的主要方面:刘威(2006)的《国际会计准则可比性研究》讨论了会计国际会计准则可比性的问题,并且对商誉会计和外币折算进行了案例分析。梁爽(2007)《中外会计准则模式比较研究》从准则制定的出发点和目的、准则制定的主体、准则的结构体系等比较了两者的异同;盖地(2005)的《大同小
异: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将中国现行企业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了对比,说明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企业会计标准己经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大同,同时,也应充分认识到中国会计与国际会计惯例、国际会计准则存在的小异,即会计差异。刘霞(2006)《国内外有关生物资产会计准则的比较分析》,比较分析了我国生物资产准则与国外主要国家生物资产准则的差异,并指出我国生物资产准则差异形成的原因。徐化芳(2006)《分部报告的中外比较》,比较了我国分部报告准则与国际准则的差异,指出差异形成的主要原因,并对其今后的发展方向提供了一些可行性意见。
1.2.3国内外文献评述由于中国会计准则在国际上不属主流准则,因此,国外学者对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研究较少,并且大多数提出的意见均是我国需要统一的、新的会计准则,对于新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比较,尚没有国外文献进行论述。中国学者对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研究基本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对某一准则进行规范比较研究。第二种是对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合计准则进行规范的总体比较。但就我国的新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比较而言,我国学者的研究绝大多数都局限于第一种,也就是某一项具体准则的比较研究,而对两种准则进行规范性的总体比较较少,并且,总结差异的较多,实际提出可行性与建设性意见的较少,对于新准则与国际准则如何进一步接轨、趋同的讨论显得不够充分。本文属于对准则比较研究的第二种,对我国的新准则作了全面、详细的比较和分析,在我国准则刚刚颁布之际即提出我国的新准则与国际准则产生差异的原因并对其产生的原因作一分析,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为我国准则与国际准则进一步趋同提供了新的思路。
1.3研究目的和意义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已有32个国家要求其所有国内上市公司运用国际会计准则,6个国家要求一些国内上市公司遵循国际准则;另外一些国家则采用与国际准则极为相似的本国准则,仅在必须适应地方法律规定和其他条件时才进行修改。26个国家在2003到2007年之间采用国际准则,欧盟国家的大部分也采用国际难则。国际会计准则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随着世界对其的认可或重视而加强。对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其目的,一方面分析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程度以及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同。之处的原因和可改进之处,另一方面通过分析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方向,列出分析中国会计准则的发展方向,因为资本的全球化,必然带动会计的全球化。中国会计准则发展的国际协调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当今世界经济是一个互相依存、互相制约的经济体系。随着社会生产力高
度发展,国际分工不断深化,国际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频繁,经济全球化格局正在逐步形成。因此,会计国际化问题己成为当今会计理论与实务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然而,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会计现状,大部分的企业还处于在国内融资的阶段,这些企业的会计只是履行着会计最基本核算与监督的职能,会计并没有纳入公司的整体管理体制中去。中国会计的现状与国际上通用的财务报表以及国际上财务分析所运用的标准与职能,都相差甚远。新’会计制度的推出,既推动了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步伐,又在其不同于国际准则的方面体现了中国特色,但是距真正与国际主流会计准则制度接轨还有很大的差距。从现实看,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下的环境制约和会计人员素质低下的知识局限,在建立和发展本国的会计规范和会计实务体系时,不可避免地要大量吸收和借鉴当今占世界主导地位的西方发达国家的主流会计模式。而国际会计准则正是吸取了众多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形成的主流会计模式,因此,深入研究和剖析国际会计准则以及由于社会制度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等方面的迥异而导致中国与其的差异,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和体制正在转轨的国家具有深远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而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及其与国际市场的融合,对中国经济工作者来说,了解和熟悉中国会计准则模式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一般来讲,有着以下几点意义:1、有利于加深对财务会计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的认识;2、有助于吸取别国的经验教训。国与国存在的问题不一定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如果其他国家的实务有可借鉴之处,则可大大缩短本国找到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法的时间。3、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取长补短、结合提炼,完整和丰富中国的会计制度体系:4、有助于增进国标投资和国际经营活动的发展。5、有助于理解不同的实务,从而有利于增进交流,促进会计的国际协调。
1.4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本文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对我国准则与国际准则进行全面的比较和分析。找出我国准则与国际准则之间的差异,并分析其差异形成的原因,为我国会计准则进一步的国际化提供一个思路。首先,从理论上分析我国准则与国际准则的异同,将中国1项基本会计准则及38项具体会计准则中与国际准则具有可比性的24项准则挑选出来,将其分为一般业务准则(包括、存货、建造合同、所得税、固定资产、租赁、收入、企业合并、借款费用、关联方披露、每股收益、资产减值、或有事项、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估计变更与差错更正、外币折算、政府补助等17项)、报表项目准则(包括现金流量表、分部报告、合并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
财务会计列报等5项)和特殊行业准则(包括金融工具列报、生物资产等2项)三部分进行比较研究,对其不同之处进行一一比较,逐条分析我国准则与国际准则的差异。然后,指出我国准则与国际准则之间的差异的形成原因最后,根据我国国情分析我国准则的不足之处,取长补短,为中国企业更好的解读国际会计主流准则模式提供理性思维和操作实践,并且对中国会计制度体系的发展、完善提供一个良好的思路。本文第一章中采用归纳以及文献综述的方法提出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思路和方法以及文章的大体框架结构;在第二章中采用规范研究的方法从中国会计准则的基本准则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展开研究,第三章对具体准则进行研究时采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并用演绎推理的方法找出产生差异的原因;第四章归纳分析的方法提出中国准则还应完善的地方。
1.5本文的创新之处
本文在新准则刚刚执行之际将我国最新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进行了全面的比较,创造性地将38项具体准则分为三个部分进行研究,全面的比较了我国准则与国际准则,找出我国准则与国际准则现存的差异,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并对我国会计准则以后的发展方向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为新准则与国际主流会计准则靠拢提供了新思路。
2会计准则框架比较研究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国际会计准则中相当于我国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部分,对具体准则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因此,研究会计准则框架,是对所有具体准则差异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2.1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财务会计准则框架是独立于具体会计准则,不属于会计准则,是用来评价、制定和发展会计准则的会计理论,主要研究的是与会计和财务报告准则相关的会计理论问题。本文将从财务会计框架的含义、作用、性质和地位等方面展开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研究。
2.1.1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含义
1976年,美国FASB在“财务会计和报告的概念框架:财务报表的要素及其计量”中,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做出以下定义:“概念框架(ConceptualFramework,CF)是一项章程,它是由相互联系的目标与基础所形成的内在一致的体系。它可以引导相互一致的准则,并对财务会计和财务报表的性质、作用和局限性做出规定.目标(Objectives)确定了会计的目的(Goals)和意图
(Purposes)。基础是指会计的基本概念一这些概念可以用来指导会计核算事项的选择。对这些事项的计量,以及对这些事项加以总结并向利益集团传达的方式。由于这些概念可以派生其他概念,在制定、解释和应用会计与报告准则时又必须反复引用它们。因此,在这一意义上说,这些概念是最基本的。”美国著名会计学者贝尔考伊(A.R.Belkaoui)教授在对概念框架作解释时指出:“概念框架可作为在制定会计准则过程中所采用的一项章程。其目的是通
过减少特定准则与概念框架之间的差距来指导解决准则制定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从以上对概念框架的定义以及有关解释中可以看到,所谓概念框架,实际上是以会计目标为核心,用来发展会计准则和评价会计实务的一个相互联系、内在一致的概念体系。概念框架属于会计理论的内容,但又不等同于会计理论本身。从以上对概念框架的定义及有关解释中可以看到,所谓概念框架,实际上是以会计目标为核心,用来发展会计准则和评价会计实务的一个互相联系:内在一致的概念体系。概念框架属于会计理论的内容,但不同于会计理论的本身。
2.1.2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作用
早在1975年,美国FASB在“概念框架项目的范围和内涵”这份备忘录中,就指出概念框架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作用:a指导FASB制定准则:b在缺乏特定会计准则的情况下,为解决会计问题提供一个参考框架;C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确定判断的范围;d使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增加对财务报表的理解和信心;
e通过减少会计备选方法的数量增强可比性。
IASC指出,它所制定的框架确立了为外部使用者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所依据的概念。该框架的目的是:a帮助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制定未来的国际会计准则,并对现有的国际会计准则作出评价;b为减少国际会计准则所允许的备选会计处理方法的数目提供基础,借以协助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促进协调与编报财务报表有关的规定、准则和程序;c帮助国家准则制定机构制定本国的会计准则;d帮助财务报表编制者应用国际会计准则和处理尚待列为国际会计准则项目的问题;e帮助审计师形成关于财务报表是否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意见;f帮助使用者理解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所包含的信息;g向关心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的人们提供关于制定国际会计准则的方法的信息。由此可见,概念框架的主要作用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对于准则制定者而言,一是帮助他们制定未来的会计准则,二是帮助他们对己有的会计准则加以复评;另一方面,对于财务报告编制者、审计者和使用者等人而言,概念框架为他们理解会计准则的实质和形成过程提供了一个参考框架,一是可以帮助他们理解和对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二是在缺乏相应的会计准则或遇到会计新问题的情况下对解决这些问题可以有一个参考依据。
2.1.3概念框架的性质和地位
要讨论概念框架的性质和地位,实际上需要研究并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a.概念框架属于会计理论,还是会计准则?
b.如果概念框架属于会计理论,它与整个会计理论体系是什么关系?关于第1个问题,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均有明确表述。例如:美国FASB在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1号“经营企业财务报告的目标”中明确指出:“与财务会计准则公告不同,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并不制定公认会计原则。”FASB还指出:“具体地说,财务会计概念公告试图将各种目标和概念确定下来,从而使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可以用它们来指导财务会计和报告准则。”IASC在“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指出:“本框架不是一项国际会计准则,因此不对任何特定的计量和披露问题确定标准。本框架的任何内容都不能取代任何具体的国际准则”。关于第2个问题,上些会计学者也做出了明确回答。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伍(S.Hendriksen)教授指出:“FASB是打算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作为制定会计准则德理论基础的。”葛家澍教授认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不是会计准则,它应是会计理论的组成部分,但这个理论是密切联系实际,直接用来评估、制定和发展准则的理论。”他还指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财务会计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说,是财务会计理论中有用的部分,因为它是直接用来评估现有的会计准则、发展未来的会计准则的。由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财务会计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不能把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和财务会计理论划等号。”由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概念框架不属于会计准则,是用来评价、制定和发展会计准则的会计理论。它主要研究的是与会计和财务报告准则相关的会计理论问题,并没有研究所有的会计理论问题。因此,概念框架是会计理论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2.2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在新准则体系出台之前,对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我国学术界有三种观点:第一,将基本准则看作是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并对之进行适当修改;第
二,在对基本准则进行适当修改的基础上,再构建一个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这样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就由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三部分组成;第三,取消基本准则,构建我国自己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采用了第一种观点,将基本准则进行了修改并将其作为我国“应用型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即名义上是基本准则,而实质上充实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内容。我国著名会计学者葛家澍先生在一篇评价我国新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的一篇文章中指出:“我国的基本准则,是我国现阶段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它既立足于中国国情,又努力与国际会计惯例趋同,在某些方面,已有超前的部分。例如我国基本准则是一份言简意赅、前后一贯、内在一致的框架,它已不是一份置身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之外的‘理论’,而是融入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在其中起指导、评估和发展具体准则的作用。在层次上,它是企业会计准则的第一层次;在地位上,它仅次于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属于部门规章‘,且具有基本法规应有的权威性。西方财务会计框架目前正由IASB和美国的FASB合作,联合制定类似于我国基本准则的性质的单一的概念框架,并决定提升它在GAAP中的层次。从这一点看,我国似乎已先走了一步。可见趋同是互动的。”现将我国新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作如下归纳:
a财务报表的目标和假设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第一章总则规定了财务报表的目标和基本假设。其中第4条规定:“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这一目标有两个要点:a财务报告应当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b这些信息的用途,一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二是有助于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这是我国新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准则最本质上的变化。第5条到第9条分别阐述了会计的五项假设,包括“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会计分期假设”、“货币计量假设”、“权责发生制假设”。第10条会计要素是为了与下面的内容衔接,而第11条的“借贷记账法”则是为了同国际会计惯例趋同,保持我国会计改革的连续性。
b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基本准则的第二章是关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也就是基本准则的第12条到第19条。它明确提出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而必须遵守的若干基本概念。包括:“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等信息质量要求。
C会计要素及其确认
基本准则的第三章到第八章是按照会计要素列示的。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六项会计要素,以及各个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标准。
d会计计量
第九章会计计量确定了五个会计计量属性,它们是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并且在第43条中提到“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这就再一次强调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e财务会计报告
我国的会计准则首次增加了财务报告。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也就是国际上所说的“财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后两项属于披露内容。
2.3国际会计准则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IASC“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由前言、引言、财务报表的目标、基本假设、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征、财务报表的要素、财务报表的确认、财务报表要素的计量、资本和资本保全的概念等九部分内容组成。在前言中IASC指出,财务报表主要是为提供对经济决策有用的信息而编制的。
b引言
在引言部分,描述了概念框架的目的和地位、涉及的范围、以及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及其信息需求。
C财务报表的目标
IASC在其概念框架中将财务报表的目标确定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财务报表的目标是为使用者制定经济决策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变动方面的信息;第二,财务报表还用来反映管理当局履行对交付给它的资源的受托责任或经管责任的结果。在“经济决策”和“受托责任”这两个目标中,IASC将前者作为首要目标,将后者作为次要目标。IASC特别指出,使用之所以希望评价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或经管责任,是为了能够作出经济决
策。
d基本假设
IASC在其概念框架中,讨论了“权责发生制”和“持续经营”两项基本假设。但它没有涉及其他的会计基本假设,如会计主体假设、会计分期假设、货币计量假设等。
e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征
IASC认为质量特征是指使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对使用者有用的那些属
性。财务报表最主要的质量特征共有四项: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除此之外,IASC还讨论了次一级的质量特征,如重要性、如实反映、实质重于形式、中立性、审慎性完整性等。IASC还对质量特征的限制因素(如及时性、效益与成本之间的平衡等)作了进一步讨论,最后IASC讨论了有关质量特征之间的平衡问题。IASC指出,在实务中经常需要在各质量特征之间权衡或作出取舍。其目的一般是为了达到质量特征之间的适当平衡,以满足财
务报表的目标。IASC在其概念框架中,将财务报表的要素划分为五类:资产、负债、权
益、收益和费用。其中前三个要素与资产负债表中财务状况的计量直接相关,后两个要素与收益表中经营业绩的计量直接相关。
g财务报表要素的确认
IASC指出,确认是指将满足要素定义和以下两个确认标准的项目列入资产负债表或损益表的过程:(1)与该项目有关的任何未来经济利益可能会流入或流出企业;(2)该项目具有能够可靠计量的成本或价值。IASC在其概念框架中分别讨论了各项财务报表要素的确认问题。
h财务报表要素的计量
IASC对“计量”所作的定义是:为了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表中确认和列示有关财务报表的要素而确定其货币金额的过程。它讨论了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结算)价值、现值等四种计量基础。
i资本与资本保全的概念
IASC在其概念框架的最后一节,专门讨论了资本与资本保全的概念问题。它将资本的概念划分成资本的财务概念和资本的实物概念两大类,并指出:“企业应根据财务报表使用者的需要,选择适当的资本概念。”同时在其概念框架的最后一段中还指出,对计量基础和资本保全概念的选择,将决定在编制财务报表中会计模式的使用。不同的会计模式表现出不同程度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如同其他方面一样,企业管理当局必须在相关性和可靠性之间作出权衡。
本章小结: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概念框架基本一致。但在一些方面表现出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特有的特征:(1)在名称上,我国以基本会计准则取代了国际会计准则概念框架的称呼;(2)在体例结构和表达上,基本准则表现出高度概括、法规式概念框架的特征;(3)增加了财务报告;(4)增加了“公允价值”会计计量属性。(5)重新理顺了损益表要素。国际会计准则概念框架的损益表要素包括收益和费用。其中收益包括在主体正常活动中的收入以及利得;费用包括在主体正常活动中的费用以及损失。我国基本准则的损益表包括收入、费用和
利润。其中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以及直接当期利润的得失。由上述研究可见,我国新会计准则具体准则部分与国际会计准则概念框架是基本相同的。我国制定的新会计准则,既照顾到国际趋同,也考虑到我国制定会计准则的连贯性,并以国情为出发点。
3具体准则比较研究
2006年2月15日由我国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由一项基本准则和三十八项具体准则构成,是我国最新一版的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负责编写和修改,近几年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没有对国际会计准则有大的颠覆性的修改,只是在必要时对一些条款进行修改,并在次年年初公布修改后的《国际会计准则》合订本,供各个国家参考使用。本文选定的比较对象是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和2002年修订版的国际会计准则。将全部具体准则分为一般业务准则(包括存货、建造合同、所得税、固定资产、租赁、收入、企业合并、借款费用、关联方披露、每股收益、资产减值、或有事项、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估计变更与差错更正、外币折算、政府补助等17项)、报表项目准则(包括现金流量表、分部报告、合并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财务会计列报等5项)和特殊行业准则(包括金融工具列报、生物资产等2项)三部分进行比较研究。一般业务准则和特殊业务准则主要从确认、
计量和披露三个方面来进行比较,报表项目准则主要从报表披露的内容方面来进行比较。
3.1选取可对比条款
本文比较的对象是我国新的会计准则和不断修改中的国际会计准则。比较的参照对象是国际会计准则,按照我国会计准则的条款顺序排列可比项目。本文要研究我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标准间的差距有多大,通过这样的研究改善我国会计执行环境。选取可比项目的角度和原则很多,本文的角度是确认、计量和披露。即从众多可比的条款中提出与这三方面相关的项目进行比较。我国新会计准则具体条款有38项,国际会计准则2002年修订的版本共有41项条款,除去第一款基本条款外,还有40项条款,作为具体条款。根据条款定义的范围和涉及的内容,选择以下的条款作为可比条款。按国际会计准则的顺序依次排列,本文选取具有可比性的25项会计准则条款进行比较研究。其余的条款有些是联系不够明显,有些是可比程度不够强烈,有些是基本没有差异,所以未在选择比较之列。
3.2一般业务准则比较
一般业务准则包括的都是一般企业常用到的会计核算准则,包括25项。本文选取的一般业务准则包括存货、建造合同、所得税、固定资产、租赁、收入、企业合并、借款费用、关联方披露、每股收益、资产减值、或有事项、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估计变更与差错更正、外币折算、政府补助等17项。另有长期股权投资、股份支付、职工薪酬、企业年金基金、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及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8项准则因
为无法比较未在选取范围。一般业务的准则规范的是一般业务的确认、计量与披露。因此关于一般业务的逐项比较也从确认、计量和披露三个方面展开。
3.2.1存货
本节从存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三个方面将两种准则进行比较分析,在这三方面寻找差异,在存货的计量中,着重研究存货采购成本的计量以及存货跌价准备两方面的差异。
a.存货的确认
在我国准则中对于存货的确认有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确认为存货。1)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我国的会计准则同时也明确指出一下各项不属于企业的存货1)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2);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采的矿产品;3)牲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4)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
在国际准则中对存货范围的定义为1)正常经营过程为销售而持有的资产2)为这种销售而处在生产过程中的资产3)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需要消耗的以材料和物料形式存在的资产。它不包括1)根据建筑合同所产生的在建工程”包括与此直接有关的劳务合同2)金融工具3)诸如牲畜、农产品、林产品、矿产品之类的生产者存货,在一定程度上它们是根据某些行业已经良好建立的实务按可变现净值加以计量的。在对存货的范围的限制中:我国的会计准则把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排除在外”而国际会计准则没有这一项。我国的会计准则没有把金融工具排除在存货的范围外,但是国际会计准则对这一项有明确的规定。金融工具不在存货的范围。。
b.存货的计量
1)存货的采购成本的计量我国准则认为: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国际准则认为:存货的采购成本由采购价格、进口税和其他税。企业随后从税务当局获得的退税除外,以及可以直接归属于购买制成品、材料和劳务的运输费、手续费和其他费用所组成。商业折扣、回扣和其他类似的项目,可以在确定采购成本时扣除。也就是说:在我国准则中存货的采购成本是按总价法,即存货的全价目计算的。而国际会计准则所采用的是净价法。按总价法计算存货的采购成本虚计了应扣除的现金折扣,会使存货的采购成本偏高。但由于目前我国企业采取现金折扣方式销售及企业享受现金折扣的情况并不普遍,因此,总价法更适合我国当前的经济状况。
2)存货的跌价准备
我国准则认为:与具有类似目的或最终用途并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也可以按存货类别计提。国际准则则认为:存货不宜以分类为基础进行减记,例如将制成品分为一类,或将某一特殊行业或地理分部的所有存货都分成一类。
3)跌价准备的转回
我国准则认为:如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应当’减少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国际准则则认为:当以前使存货减记到其成本以下的条件不再存在时,被减记的金额需要转回,从而使新的账面金额成为成本与经修订的可变现净值两者中的较低者。
c.存货的披露
我国的会计准则要求披露:1)存货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2)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3)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依据;4)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所采用的方法。国际会计准则则要求披露:1)以后进先出法对发出存货计量时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与可实现净值计量的差额及资产负债表中的现行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中两者孰低者;2)各类存货的帐面金额和这些资产的变化范围由此可见,对于存货的披露,我国准则规定较为详细,主要的原因是我国企业在存货的管理方面漏洞比较多,因此需要具体的准则对其进行约束,以规
范管理。由上述分析可见,我国的存货准则与国际准则的差别不是很大,基本趋同与国际会计准则,在计量方面虽然有较大的差异,但是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披露方面没有国际准则的要求和约束详细,应该考虑进一步的修改。
3.2.2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比较主要从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与披露三个方面展开,在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中主要比较了准则适用范围的区别;在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中比较了成本模式、公允价值模式的计量以及两者之间的转换
a.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
适用范围我国准则规定: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2)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3)已出租的建筑物。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1)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1)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一建造合同》:2)投资性房地产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
国际准则则规定:准则适用于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示例如下:1)为长期资本增值而持有的土地,不包括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为短期销售而持有的土地;2)尚未确定未来用途的土地;3)报告企业拥有(或报告企业在融资租赁下持有)并在一项或多项经营租赁下租出的建筑物;4)准备在一项或多项经
营租赁下租出的空闲建筑物。投资性房地产不包括:1)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
或用于管理目的的房地产;或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房地产。准则不涉及下
列事项:1)融资租货或经营租赁的划分;2)投资性房地产赚取的租货收益的确
认;3)在经营租赁承租人财务报表中房地产的计量;4)在融资租赁出租人对务
报表中房地产的计量;5)售后租回交易的计量;f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货的披露。
准则不适用于:1)森林和类似再生性自然资源;2)矿产权、矿产勘探开采、石
油、天然气和类似非再生性自然资源。我国准则中规定的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土地。改进后的准则允许承租人在经营存货下持有的房地产权益符合条件时归类为投资性房地产。国际会计准则在列举示例方面规定得较为详细。
.b.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
成本模式
我国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来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一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一《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一无形资产》。
国际准则则规定:初始确认之后,选择成本模式的企业应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一不动产、‘厂场和设备》中的基准处理方法,即按成本减去累计折旧和任何累计减值损失,计量其全部投资性房地产。2)公允价值模式我国准则规定: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地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o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国际准则则规定:初始确认后,选择公允价值模式的企业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全部投资性房地产,但当主体无法在持续基础上对投资性地产的公允价值进行可靠确定时例外。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变’动发生期间的净损益中。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应反映资产负债表日而不是该日之前或之后实际的市场状态或状况。
)模式转换
我国准则规定: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国际准则则规定:企业应选择公允价值模式或成本模式作为其会计政策,并且将选定的会计政策采用于其全部投资性房地产。只有能够在企业财务报表中时事项或交易进行更恰当的列报的情况下,才能作自愿变更会计政策。从公允价值模式变更为成本模式不大可能导致更恰当的列报。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主体在公允价值模式与成本模式之间进行选择,优先规
定公允价值模式;我国以成本模式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的基准模式,并适当引入了公允价值模式,对其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条件。
c.投资性房地产的披露
我国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寡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下列信息:a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领和计量模式;b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
旧或摊销,以及减值准备计提情况;c来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d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其对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e当期处里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国际准则则规定:a企业应披露:在难以划分的情况下,企业制定的有关区分投资性房地产与自用房地产、持有用于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房地产的标准;b在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时所采用的方法及重要假设;c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依赖于具有独立资格的评估师所作评传的程度:d包括在收益表中的金额有(1)来自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益;(2)在当期产生租金收益的投资性房地产发生的直接经营费用;(3)在当期不产生租金收益的投资性房地产发生的直接经营费用;(4)存在投资性房地产变现能力限制的情况与相应金倾,或存在对收益和处里收入汇回的限制的情况与相应金额;(5)包括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购里、建造或开发、修理、维护或保养等内容在内的重要合同义务。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比我国的准则更为详细,除规定公允价值模式和成本模式共同披露的内容外,还分别规定了两种模式下各自应披露的内容。由上述比较分析可见: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计量方面我国准则与国际准则差异较大,我国明确以成本法计量,而国际准则则以公允模式计量为主。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对公允模式的计量还缺乏市场和经验,应当在发展统一的、活跃的市场的基础上再考虑国际准则进一步靠拢和趋同。
3.2.3固定资产
在对固定资产准则的比较中,主要针对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及披露三个方面进行比较。在固定资产的确认中,对两种准则对于准则的适用范围以及折旧的范围进行了比较;在对固定资产的计量比较时,选取了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以及确定应计折旧额两个方面进行比较。
a.固定资产的确认
1)适用范围
我国的第4号准则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但不涉及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国际准则规定:适用于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会计处理;不适用于:(1)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一待出售非流动性资产及终止经营》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不动产、厂场和设备;(2)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3)矿产权和诸如石油、天然气和类似的非再生资源等矿产储量;但适用于以开发或维持上列(2)、(3)项所描述资产的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适用于正处于建造或开发过程中、准备在将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使用、但尚未满足《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一投资性房地产》中“投资性房地产”定义的不动产;对于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会计处理的主体,应采用本准则的成本模式。
2)折旧范围
我国会计准则明确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国际准则对此则没有明确规定.由此可见,我国会计准则对适用对象的界定比较概括和笼统,而国际会计准则比较具体,有利于对准则适用对象的界定。
b.固定资产的计量
1)确定应计折旧额
我国准则规定: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累计金额。而国际准则则规定:应计抚旧金额是指资产的成本或者其他替代成本的金额减去残值后的余额。再次确认中,国际会计准则对应折旧金额的解释不如我国会计准则那样具体。
2)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我国对重估增值计入的是“资本公积”科目,同时,我国没有对重估时间进行相应规定的重估政策,以及固定资产重估后应如何计提折旧和会计处理等政策。国际准则提出了两种模式:成本模式和重估价模式。当固定资产允许重估时,固定资产的价值按固定资产重估日的公允价值减随后按重估价值计算的累计折旧的余额来表述。若重估发生增值,增值不计入当期损益而列为所有者权益中的单独项目“重估价盈余”,若过去已有重估增值并曾贷计重估价值盈余以后再重估时出现重估减值,则先用重估价盈余抵补,即借计“重估价盈余”。我国准则的规定相对粗浅,没有国际准则规定的详细,应该仿照国际准则,让企业有可供选择的余地,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c.固定资产的披露
我国会计准则要求会计主体披露的固定资产的会计信息内容一是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二是各类固定资产的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三是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额;四是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五是对固定资产所有权限制及金额和用于债务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上x是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和预计处置时间等。国际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信息披露的内容除了我国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全部内容外,还包括:1).主体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披露当期或者预期对以后期间产生影响的会计估计变更的性质和影响。21如果按重估金额列示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项目的,还应披露有效重估价值相关的信息及其会计报表的影响。3.采用成本模式时,如果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账面金额相差较大的话,还应披露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公允价值,并鼓励主体披露这些金
额等。显然,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内容比我国会计准则的要求广泛,更详细,我国准则也应该向此方向发展,规定详细的披露条款。从上述比较分析可见:我国的固定资产准则与国际准则差异并不是很大,基本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但在一些细节的规定方面我国准则没有国际准则的规定详细、准确,应当在文字规定方面进一步完善。
3.2.4无形资产
对无形资产的准则研究主要从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两个方面展开。其中,无形资产的确认主要从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以及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支出两方面进行比较;无形资产的计量主要比较了初始计量方面的规定。
a、无形资产的确认
1)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
我国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1)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3)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二石油天然气开采》。国际准则则规定准则适用于除以下各项之外的无形资产会计核算: (1)由其他国际会计准则规范的无形资产; (2)
《IAS39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定义的金融资产;(3)《IFRS6——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估》中规范的有关勘探支出和评估资产; (4)矿产、石油、天然气和类似非再生性资源的开发和采掘支出。。我国准则的排除项目中列举了土地使用权和商誉,国际会计准则排除项目中列举了金融资产。
2)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支出确认我国准则规定: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国际准则则规定无形资产在其购置或完成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除非:(1)该支出很可能使资产产生超过其原来预定绩效水平的未来经济利益;(2)该支出可以可靠地计量和分摊至该资产。
我国新准则未对有关后续支出作出规定。
b无形资产的计量
初始计量
我国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国际准则则规定:在购买合并中获得的无形资产,按《IFRS3——企业合并》的规定,其成本以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以政府补助的形式获得的无形资产,按照《IAS20——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的规定,主体应以公允价值对其进行初始计量。以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应以公允价值计量,除非交换不具备商业实质或者所取得或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地计量。我国准则中规定了投资者投入和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通过以上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无形资产准则和国际准则的差别不大,只有个别地方不符,基本与国际准则趋同。
3.2.5资产减值
对资产减值准则的比较主要从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三个方面展开。对资产减值的确认中,主要比较了准则范围以及可能发生减值的资产的认定;在资产减值的计量中,主要围绕商誉减值测试、商誉的分摊、减值损失转回的比较进行。
a资产减值的确认
1)准则范围
我国准则规定: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1)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g-——投资性房地产》;(3)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4)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5)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6)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7)《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8)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国际准则则规定:该准则适用于除下述资产以外的所有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1)存货;(2)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3)递延所得税资产;(4)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5)金融资产;(6)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7)以公允价值减去预计至销售将发生的费用计量的、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8)由保险人的合同权利产生的递延取得成本和无形资产;(9)持有以备销售的非流动资产。我国准则中排除了融资租赁出租人未担保余值和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国际会计准则排除了雇员福利、保险合同,持有以备销售的非流动资产等,其他项目基本一致。
2)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我国准则规定: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1)资产的市价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计的下跌:(2)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产生不利影响:(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6)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锍量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等:(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国际准则则规定:在估计时,主体至少应考虑下述迹象:外部信息来源:(1)资产的市价在当期下跌,下跌的幅度大大高于因正常的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发生的下跌;(2)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等企业经营环境,或资产提供服务的市场,在当期或未来期间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3)市场利率或市场其他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己经提高,从而可能影响企业计算资产使用价值时采用的折现率,从而大幅度降低资产的可收回价值;(4)企业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资产的市场资本化金额。内部信息来源:(5)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发生损坏;(6)资产的使用方式或程度己经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如计划终止或重组业务,或在预定的日期之前进行处置;(7)内部报告提供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营业绩已经或将要不及预期。两种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区分了外部信息来源和内部信息来源。
b资产减值的计量
1)减值损失转回
我国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国际准则则规定:主体必须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判定是否已有迹象表明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减少。在最后一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以后,只有在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中所使用的估计发生改变时,才能转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但已确认的商誉减值损失在随后期间不得转回。
我国准则规定减值损失一律不得转回,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但是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我国对资产减值损失确认的规定尚不成熟,有许多不规范之处,一度导致了管理的混乱。因此我国新准则中不允许减值损失转回,杜绝了不法之徒以次钻空子粉饰报表的现象。
2)商誉的分摊
我国准则规定:企业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在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时,应当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企业因重组等原因改变了其报告结构,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一个或者若干个资产组或者无具体规定。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应当按照与本条前款规定相似的分摊方法,将商誉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国际则则无具体规定我国准则对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方法进行了具体规定,国际
会计准则虽然也提到了分摊,但未就具体分摊方法作出规定。3)商誉减值测试我国准则规定: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
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按照本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国际准则则规定:对已包含被分摊商誉的现金产出单元进行测试前应首先对被分摊商誉之前的现金产出单元进行测试。对商誉的减值采用两步法:第一步,对报告主体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包含商誉)进行比较,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不再进入第二步,否则测试进入第二步;第二步,比较商誉的内含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并将商誉账面价值超过内含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确认的减值损失不应超过商誉的账面价值。其中,商誉的内含公允价值等于报告主体公允价值减去报告主体已确认的除商誉之外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c资产减值的披露
我国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减值有关的下列信息:1)当期确认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金额。2)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3)提供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每个报告分部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上述1)和2)的信息应当按照资产类别予以披露。资产类别应当以资产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性质或者功能是否相同或者相似为基础确定。国际准则则规定:主体必须在财务报表中按资产类别披露以下信息(1)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损失及其在损益表中所在项目(2)当期资产减值转回金额及其在损益表中所在项目(3)当期直接抵减权益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4)当期直接确认为损益的资产减值损失转回。主体在采用IASl4——分部报告》时,对每一个报告分部揭示如下信息(1)企业当期在损益表中已确认的及直接抵减权益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2)企业当期在损益表中确认的及计入权益的资产减值损失转回金额。从以上的比较分析来看,我国的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基本与国际准则趋同,主要的差异在于资产减值的转回和商誉的分摊方面的规定。我国对资产减值的管理尚不完善,因此不允许转回,而国际准则对此的管理相对成熟,因此,与我国有一定差异,对于商誉的分摊,由于我国对此的管理没有太多经验,本着稳健性的原则,对商誉的分摊规定得较严格,这也是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制定的准则。因此,我国准则要进~步与国际准则趋同,从本质上还需要发展成熟市场以及完善管理措施。
3.2.6或有事项
对于或有事项准则的比较主要围绕或有事项的披露来进行,比较了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预计负债的披露以及或有负债的披露。
a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预计负债的披露
我国准则规定:企业应在附注中披露:1)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2)各类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3)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预期补偿金额。国际准则则规定:对于各类准备,主体应披露:期初和期末账面金额。当期增加的准备,包括现有准备的增加,当期使用金额,当期转回的未使用金额,当期因时间流逝而增加的折现金额以及任何折现率变化的影响。义务性质的简要描述及其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的预期时间,有关这些经济利益流出的金额或时间的不确定性的说明。预期补偿金额,说明就该预期补偿,已确认的资产的金额。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更为详细。
b或有负债的披露
我国准则规定:企业应在附注中披露:(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除外)1)或有负债的种类及其形成原因,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2)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3)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其原因在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若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无须披露这些信息,但应披露该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原因。国际准则则规定:除非履行义务时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极小,否则主体应在资产负债表日简要的披露各类或有负债的性质并在可行的情况下披露:1’)其财务影响的估计;2)与流出的金额或时间有关的不确定性的说明;3)补偿的可能性在极少的情况下披露所要求的部分或全部信息预期会严重损害与其他方
对准备或有负债或或有资产有争端的主体的地位。在这样的情况下,主体不需要披露这些信息,但应披露该争端的一般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该信息的事实和原因。国际会计准则没有明确指出应披露的或有负债的具体种类。由以上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或有事项准则基本上与国际准则趋于一致,也基本符合我国的国情。
3.2.7收入
在对收入准则进行比较时,本文主要研究了两种准则对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三个方面的不同之处。在对收入的确认问题中,主要对收入的准则范围进行了比较。
a收入的确认
准则范围
我国准则规定:收入是指规范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国际准则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由下列业务产生的收入的会计处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提供他人使用本企业能产生利息“特许使用费和股利的资产”不涉及以下方面形成的收入、租赁协议、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所产生的股利。在IFRS4范围内的保险合同、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或其处置,其他流动资产价值的变动、与农业活动相关的生物资产的初始确认及公允价值的变动。国际会计准则涉及非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产生的股利收入,我国准则没有涉及。国际会计准则列举了较多的不涉及项目。
b收入的计量
我国准则规定:收入的计量应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企业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但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国际准则则规定:收入应按其已收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交易中发生的收入金额通常根据企业与资产的购买方或使用者之间达成的协议来确定’这项金额是以已收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的但应考虑企业认可的商业折扣和数量折扣金额。国际会计准则仅规定了收入计量的一般原则,此外,还就同类交换和非同类交换进行了区分,我国准则对销售商品收入具体计量方法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对收入计量一般原则的规定基本一致。
c收入的披露
我国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1)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确定提供劳务交易完工进度的方法2)本期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的金额。国际准则则规定:企业应披露:1)确认收入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确定提供劳务的交易的完成程度所采用的方法:2.)本期确认的每一重大收入类别的金额,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利息、特许使用费、股利.;3)包括在各类重大收入项目中的由商品或劳务的交换所形成的收入金额.此外,企业应按IAS37披露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披露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而我国会计准则没有相关规定.从以上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准则与国际准则关于收入的确认基本趋同。
3.2.8建造合同
建造合同准则本文主要从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三个方面将两种准则进行比较分析。在建造合同的确认中主要对两种准则关于建造合同的定义、建造合同的类型以及建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的不同阐述进行了比较;在建造合同的计量中主要比较了建造合同的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会计估计的变更这四方面内容。
a建造合同的确认
1)建造合同的定义
《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将建造合同定义为:为了建造一项资产或者一项在设计上、工艺上、功能上以及最终目的或用途上相互关联或依赖的资产的组合项目而专门签订的合同。我国会计准则将其’定义为: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
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由此可见,在这方面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基本保持了一致。
关于建造合同的类型
我国传统会计实务中,施工企业按照不同结算方式确认合同收入,具体有三种方式:(1)施工图预算造价方式;(2)对某些军需品采用按实际成本加一定比例利润确定造价的方式;(3)投标造价方式。现行会计准则借鉴了国际准则的做法,将建造合同按照所含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与成本加成合同。所不同的是,国际准则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固定造价合同可以附有成本上升的条款。而我国的会计准则中则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2)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合同的分立是指如果一项建造合同涉及多项资产,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将每项资产分立为单项合同处理;合同的合并是指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几个客户,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合并为单项合同处理。对于合同分立与合并的条件,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是相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还规定了另一种合同分立的条件,即建筑合同可根据客户的选择订有或修订有建造附加资产的条款。当满足下列条件时,该项附加资产的建造应视同单独的建筑合同处理。①该项附加资产与原合同中涉及的资产在设计、工艺、功能等方面迥然不同;②在商定该项附加资产的价款时,不必考虑原合同的价格因素。这是我国会计准则中尚未涉及的。
b建造合同的计量
1)合同收入
与国际会计准则一样,我国建造合同准则将合同收入的内容分为两部允,即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可能产生收益并且能够可靠计量的收入。但是,我国会计准则关于合同收入的计量的规定与国际准则不同。我国建造合同准则第8条规定,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这里所说的“工程价款”是指建造合同的总金额或总造价。而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第12段规定,合同收入应按已收或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予以计量。
2)合同成本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成本包括三部分内容:①与特定合同直接有关的费用;②在一般情况下能够归属于合同所从事的活动并且能够分配给该合同的费用;③根据合同的条款应有客户负担的其他费用。我国建造合同准则参照国际准则对合同成本的内容按要素形式作了规定,即:合同成本应包括从啥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比较起来,国际会计准则对合同成本构成表述更加完备。如,对于借款费用,国际准则要求承包商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中所允许备选处理方法处理;而我国目前还未对此做出专门规定。此外,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为了获得合同所发生的与合同直接有关的费用,如果它们能够单独认定并且可以可靠地计量,同时很有可能获得这个合同,则应将这些费用作为合同成本的一部分予以包括。而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在发生时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由此可见,对于该项问题的处理,国际会计准则注重配比原则,而我国准则更偏重于稳健性原则。
3)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我国建造合同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与费用的方法上基本一致,都倾向于相关性原则,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摒弃了完成合同法;根据谨慎性原则,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会计估计的变更
我国建造合同准则未对会计估计变更做出专门规定,企业会计实践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有关规定。国际会计准则对此做出了专门规定:对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估计变更的影响,或对合同成果估计的变更的影响,应作为会计估计的变化予以核算。在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的当期及随后的期间内按变化后的估计数在损益表中确认收入和成本的金额。
c建造合同的披露
,我国建造合同准则规定,企业应披露以下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事项:1)在建合同工程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或亏损):2)在建合同工程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3)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金额;4)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5)合同总金额;6)当期已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7)应收账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应揭示内容除了以上各项之外,还包括确定本期所确认的合同收入所采用的方法以及作为负债反映的应向客户支付的合同工程的总金额。通过以上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建造合同准则与国际建造合同准则趋同,我国的准则更注重稳健性和谨慎性原则,而国际准则更注重配比原则。
其主要原因还是因为我国对此的管理不规范,因此以稳健和谨慎为基础。而国际准则则是在成熟的市场和机制下的准则’更注重公允性。
3.2.9借款费用
在对借款费用准则的比较中,两种准则对借款费用的披露问题基本保持一致,因此,本文主要从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两个方面来进行比较研究。在借款费用的计量问题中,主要比较了两种准则对借款费用金额的确认及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时间限定方面规定的不同。
a借款费用的确认
我国准则规定:借款费用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强调说明了借款费用的内容包括(且仅仅包括)定义中提到的四项内容。明确了准则引言中提到的准则调整范围不涉及:1)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2)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
国际准则则规定: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其内容包括:1)银行透支利息和长期及短期借款利息;2)与借款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3)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4)依照《国际会计准则17号租赁》确认的融资租赁所形成的融资租赁费;5)作为外币借款利息费用调整额的汇兑差额。我国借款费用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较,一是不包括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费用;二是对辅助费用的处理采取了简化的方法,规定因安排专门借款(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发生的辅助费用,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以后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而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把辅助费用在资本化期间分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平均进行资本化。
b借款费用的计量
1)借款费用金额的确认
我国在借款费用会计准则中规定了仅对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符合一定条件时采用资本化的核算原则。并严格规定了借款费用的范围、资本化的期间和条件,对于非专门借款和超出资本化期间的借款费用一律费用化,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体现了我国在借款费用会计处理上的谨慎性原则。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借款费用的处理是有选择性的,它提供了借款费用的基准处理方法和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两种。基准处理方法是无论借款如何使用,
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即主张借款费用全部费用化;在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下,对于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费用,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则应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2)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时间限定
我国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构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终端、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国际准则则规定:借款费用属于持有部门完工的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因而不具备资本化的条件,应暂停资本化。但未规定较长中断期的时间界限。从以上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借款费用准则与国际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我国偏重于稳健性,因此对一些细节规定得很严格,而国际准则则留有选择余地或未作详细规定,要进一步完善还需完善市场经济与借款费用的管理。
3.2.10所得税
在所得税准则的比较中本文主要从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这三方面进行分析。在所得税的确认中,主要比较了两种准则对所得税的计税基础的阐述;在所得税的计量中,主要对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者资产的计量进行了比较。
a所得税的确认
1)计税基础的确认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当企业收回该资产的账面金额时,就计税而言可从流入企业的任何应税经济利益中予以抵扣的金额。若这些经济利益不纳税,则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即为其账面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其账面金额减去该负债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抵扣的金额对于预收收入,所产生负债的计税基础是其账面金额减去未来期间非应税收入金额。国际会计准则在其后续条款中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列示。因此,国际会准则对计税基础的确认更加完善,我国准则也应有相关具体规定才能规范我国的所得税管理。
b所得税的计量
1)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者资产的计量
我国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应根据税法规定,按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己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外,应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企业不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进行折现。资产
负债表日,企业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若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转回。国际准则则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以到资产负债表日已执行的或实质上已执行的税率(和税法)为基础,按预期实现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的期间的税率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不应折现。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复核。如果不再是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税利润以允许利用部分或全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企业应当减少该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金额。当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税利润时,任何此类减少的金额应当转回。
2)所得税的披露
我国准则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所得税费用应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企业应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1)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2)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关系的说明;(3)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的金额(若存在到期日,还应披露到期日);(4)对每一类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在列报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5)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与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金额。而国际准则则规定:与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损益相关的所得税费用(收益)应在收益表内列报。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构成项目应单独披露。以下内容也应单独披露:(1)与借记或贷记入权益的项目相关的当期或递延所得税的总额;(2)对所得税费用(收益)和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作出说明;(3)与以前会计期间相比,适用税率发生改变的说明;(4)在资产负债表中未确认其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未利用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的金额和期满日,如果存在);(5)与对子公司、分支机构及联营企业的投资和在合营中的权益相联系且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暂时性差异的总额;(6)对每一类暂时性差异以及每一类未利用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而言,在每一个列报期间的资产负债表内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金额;以及在收益表内确认的递延所得税收益或费用的金额;(7)就终止经营而言,与终止的利得或损失以及终止经营当期的正常经营活动形成的损益、每一个列报前期的对应金额相关的所得税费用;(8)在财务报表批准公布前提议或宣布向企业股东分配、但未在财务报表中确认为负债的股利的所得税后果的金额。国际会计准则的披露要求基本涵盖了我国会计准则对该问题的要求,而除此之外,国际会计准则还就与终止经营期间的相关损益、财务报表披露之前股利分配等相关的所得税问题作出了披露要求。从以上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所得税准则与国际准则的差异还比较大,主要由于我国的税法与国际税法不太一致,因此国际准则对计税基础、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都极为详细,而我国由于税法的不完善,影响会计准则的完善,因此还需在完善税法与税法趋同的基础上对准则进行进一步完善。
3.2.11外币折算
在对外币折算的准则比较中主要通过对外币折算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三个方面的比较来分析差异。
a外币折算的确认
记账本位币
我国的外币折算准则规定,企业确定记账本位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的销售价格,通常以该货币进行商品和劳务的计价和结算:2)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通常以该货币进行上述费用的计价和结算;3)融资活动获得的货币以及保存从经营活动巾..收取款项所使用的货币。企业选定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境外经营对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否有很强的自主性;2)境外经营活动中与企业的交易是否在境外经营活动中占有较大比重;3)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是否可以随时汇回;4)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足以偿还其现有债务和可预期的债务。国际会计准则对确定功能货币,还要求考虑企业竞争力量和规则对货物和服务的销售价格起主要决定作用的国家的货币。另外国际会计准则还规定了如果功能货币是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货币,则企业财务报表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一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进行重述,我国没有“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这一准则,我国没有相应规定。
b外币折算的计量
我国的外币折算准则规定:1)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2)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规定如果项非货币性项目的利得或损失直接在权益下确认,该项利得或损失的汇兑部分应当直接在权益下确认,相反,如果项非货币性项目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损益,该项利得或损失的汇兑部分也应计入损益;而我国并没有细分,对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除涉及计提资产减值除外,期末不应当改变其入账时折算的记账本位币金额,即不会产生汇兑差额。
c外币折算的披露
我国外币折算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外币折算有关的下列信息:1)企业及其境外经营采用的记账本位币及选定的原因,记账本位币发生变更的,说明变更理由;2)采用近似汇率的,近似汇率的确定方法;3)当期损益中的汇兑差额;(4)处置境外经营对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的影响。比较之下《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并没有要求披露处置境外经营对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的影响以及近似汇率的确定方法。但是在披露计入当期损益的汇兑差额时,《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明确规定不要求披露。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工具所产生的汇兑差额。由上述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一外币折算》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一汇率变动的影响》在很多处理规定上都是趋同的。但是我国对公允价值相关的规定并没有国际会让准则完善,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一外币折算》对公允价值的涉及也没有《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广泛和深入,这正是考虑了我国的特殊国情。
3.2.12企业合并
在对企业合并准则进行比较时,由于两种企业合并准则对企业合并的要求基本一致,因此本文主要从企业合并的确认和计量两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在企业合并的计量中,主要研究了企业合并的计量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
a企业合并的确认
我国企业合并准则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国际准则将涉及同一控制下主体或业务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准则适用范围之外。我国企业合并准则的选择是从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和市场经济发育的实际出发,遵循市场经济发展客观条件的结果。因为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至今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合并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类合并往往不是纯粹的企业行为,而是各利益方协调的结果:比如大量国有企业间的兼并,其实质都是由政府一方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果这类合并不能在会计准则中单独规范,而与已经市场化的非统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混为一谈,势必会造成会计信息真假混杂的局面,给企业发展带来诸多问题。
b企业合并的计量
1)会计处理方法
我国准则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
国际准则不涉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规定“所有企业合并都应该采用购买法”。我国没有完全趋同国际会计准则,而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使用权益结合方法,主要是考虑到:其一,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够活跃,许多功能还被政府控制不能完全发挥其作用,实践证明在这种环境下使用权益结合法并没有多大空间操纵合并当年的利润,也并不会使企业当年的财务状况大幅改变。其二,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滞后,企业间的产权交易还不成熟,现有的很大一部分不是企业之间独立完成的合并,往往产权关系复杂,不易辨认购买方,对这部分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不切实际,况且这部分合并案例多数不是合并双方出于完全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采用购买法只会削弱会计信息与现实的相关性。
2)计量基础
我国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国际准则则规定:统一所有企业并均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由上述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合并准则与国际准则的趋同性还较差,主要因为: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中仍存有大量占绝对控股地位的非流动国
有股。而通常证券市场(特别是A股)只对流通股有市场价值,而非流通股不定价。这就意味着在合并中,被并公司的非流通股难以计量,同样主并公司换出的非流嗵股也难以计价,造成被并企业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采用较易取得的账面价值即可保证企业合并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3.2.13租赁
在对租赁准则的比较中本文主要从租赁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三个方面进行比较。在租赁的确认问题中,主要比较了两种准则对最低租赁付款额、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及租赁期的阐述的区别;在租赁的计量问题中,主要比较了融资租赁下承租人租如资产的入账价值、融资租赁下承租人的折现率、融资费用的处理、售后租回、融资租赁下出租人的资产入账价值等方面的规定;在租赁的披露问题上,主要分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两方面进行比较,并且分别对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披露进行了比较。
a租赁的确认
1)租赁期
我国租赁准则认为,租赁期是指租赁合同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如果承租人有权选择继续租赁该资产,而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应当包括在租赁期内;如果租赁合同规定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而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租赁期最长不得超过自租赁开始日起至优惠购买选择权行使之日止的期间。国际准则认为:赁期为承租人签约租赁资产的不可撤销期间:如承租人有权选择继续租赁该资产,而且在租赁开始时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也算在租赁期内。我国租赁准则对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和最长租赁期限作了规定,而IASl7没有作该方面的规定
2)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
我国租赁准则认为,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其中,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国际准则则认为,担保余值是指:1)就承租人而言,由承租人或承租人关
联方担保的那部分余值(担保的金额是无论如何也应支付的最大金额);2)就出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由与出租人无关,但在财务上能够履行担保义务的第三方担保的那部分余值。未担保余值是指出租人无法保证是否能够变现,或其变现只是由出租人的关联方给予担保的那部分租赁资产的余值。IASl7对未担保余值的定义比我国的要科学一些。
3)最低租赁付款额
我国租赁准则认为,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但是,如果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购买价格也应当包括在内。国际会计准则则认为,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将会支付或可能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服务成本以及由出租人支付但可退还的税金),以及:1)就承租人而言,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余值;2)就出租人而言,由承租人或由与出租人无关,但在财务上能够履行担保义务的第三方担保的那部分残值、租赁期满可能行使购买选择权而支付的购买价格。我国租赁准则没有明确说明最低租赁付款额是否包括由出租人支付但可退还的税金,所以,IASl7的规定要详细一些。
b租赁的计量
融资租赁下承租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我国准则规定: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中的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为一项资产;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确认为一项负债,并将两者的差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国际准则则规定:放租赁开始日租入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限制中较低者等额确认一项资产和负债。
2)融资租赁下承租人的折现率
我国准则规定: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若能确定出租人的内含利率,应将其作为折现率,否则应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如果两者均无法确认,应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国际准则则规定:如果能确定租赁中的内含利率,应将其作为折现率,否则应采用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
3)融资费用的处理
我国准则规定融资费用应采用待摊的方法逐年摊销。国际准则则规定融资费用金额需与负债金额形成一个固定比例,不能随意分摊
4)融资租赁下出租人的资产入账价值
我国准则规定: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宽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与现值之和的差额计为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按实际利率确认。国际准则则规定:将租赁投资净额列为应收款,收到租金时按应收融资款余额的固定比例确认融资收益,同时减少本金。
5)售后租回
我国准则规定: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予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然而,出售资产形成的随意递延计入租赁期内各期损益。国际准则规定:售价低于公允价值时,应立即确认利润或损失,但当损失能由低于市场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则应将其递延,并按租赁付款比例分摊于预计的资产使用期内;若高于公允价值,高于部分应予以递延并在预计的使用期限内摊销。
c租赁的披露
1)融资租赁披露
(1)对承租人的披露
我国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累计折旧及账面净额;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总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等。而国际准则规定:每类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净值;资产负债表日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与其现值之间进行调节;企业应于不迟于一年、于一年但不迟于五年、迟于五年对资产负债表日最低租赁付款总额及其现值进行披露;在当期收益中确认的或有租金;资产负债表日根据不可撤销转租赁合约预期将收到的未来最低转租赁付款总额;对于诸如确定或有租金付款额的基础、续租或购买选择权及调整租金条款的存在及其期限、租赁协议规定的限制等重大租赁条款的一般说明:《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一一固定资产》中的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另外,还要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一一金融工具:披露与列报》的规定。
(2)对出租人的披露
找国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总额;未确认融资收益的余额;分摊未确认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等。国际准则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租赁投资总额与应收最低租赁付款的现值之间进行调节;企业应于不迟于一年、迟于一年但不迟于五年、迟于五年对资产负债表日租赁投资总额和应收最低租赁付款总额的现值进行披露;未实现的财务收益;应计作出租人收益的未经担保值;不可收回的应收最低租赁付款的累计准备;在当期收益中确认的或有租金;对于诸如确定或有租金付款额的基础、续租或购买选择权及调整租金条款的存在及其期限、租赁协议规定的限制等重大租赁条款的一般说明。另外,还要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一一金
融工具:披露与列报》的规定。
b经营性租赁披露
1)对承租人的披露
我国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性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性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国际准则则规定:企业应于不迟于一‘年、迟于一年但不迟于五年、迟于五年对不可撤销经营性租赁下未来最低租赁付款总额进行披露;资产负债表日根据不可撤销转租赁合约预期将收到的未来最低转租赁付款总额;确认在当期收益中的租赁和转租赁付款按最低租赁付款额、或有租金和转租赁付款额单独反映:对于诸如确定或有租金付款额的基础、续租或购买选择权及调整租金条款的存在及其期限、租赁协议规定的限制等重大租赁条款的一般说明;另外,还要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一一金融工具:披露与列报》的规定
2)对出租人的披露
我国准则规定:如果租出资产已经提取折旧,或发生减值情况,应披露原价扣除已提折旧或已确认的减值后的净值。如果租出资产已进行了摊销,则应披露其摊余价值。国际准则则规定:应在报表中列示资产负债表日租赁资产的类别、账面总金额、累计折旧总额、累计减值损失,以及当期在收益中确认的折旧费和减值损失、当期转记收益的减值损失等;企业应于不迟于一年、迟于一年但不迟于五年、迟于五年对不可撤销经营性租赁下未来最低租赁付款总额进行披露;在收益中确认的或有租赁总额;对于诸如确定或有租金付款额的基础、续租及调整租金条款的存在及其期限、租赁协议规定的限制等重大租赁条款的一般说明;另外,还要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一-二金融工具:披露与列报》’的规定。从以上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租赁准则与国际准则基本一致,但对于租赁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中国租赁准则较为简单,要详细和复杂一些,这与各国租赁业发展状况有着密切联系。租赁业发展成熟的国家或地区的租赁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就要求的详细和复杂一些,反之,就简单一些。因此,会计准则的趋同还应在我国租赁业发展成熟的基础上进行,目前的准则还较为适合我
国的国情。
3.2.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的比较主要从确认、计量和披露三个方面展开。确认中比较了会计政策的定义、会计政策变更的条件、前期差错的定义等三方面内容,计量中主要比较了差错更正的处理办法,披露则主要比较了会计估计变更的披露。
a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确认
1)会计政策的定义
我国新准则28号将会计政策定义为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实质上包含了会计的基本假设、会计的一般原则和具体原则、会计处理方法,甚至还包含某些会计假设国际会计准则关于会计政策的定义为:企业在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时所采
用的具体原则、基础、惯例、规则和实务。虽然IAS8强调的是报表的编制,我国新的会计准则强调的则是编制过程中的确认与计量的报表前期话动,出发点有所不同,但是最后都归结到财务报告。
2)会计政策变更的条件
我同新准则28号和IAS8对会计政策变吏条件的要求从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国际会计准则有例外。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及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
资产”的各选处理方法中,对初次采用将资产以重估金额人账的会计政策,认为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3)前期差错的定义
我国新准则28号对前期差错的定义,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第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井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第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
信息。IASB中关于重大差错的定义:在偶尔的情况下,一项差错对以前某期或若干期的财务报表的影响,其重大程度使得那些财务报表不能再视为在其发布时是可靠的,这类错误称为重大差错。我国新准则28号关于前期差错的定义是一般性,而IAS8则是对性质重要的重大差错进行定义。相比较之下,我国的关于前期差错的定义范围更大,侧重点在于前期差错的表现形式:错报和漏报。
b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计量
我国新准则28号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前期重要的会计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IAS8将会计差错更正定性为前期项目调整,因此不涉及对本期发生的会计堆错的更正处理对会计差错处理的方法有基准处理法和备择处理法。选择余地相对宽。
c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披露
1)会计政策变更的披露
我国新准则28号规定:企业应当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IAS8则要求强调披露内容的性质,规定披露对前期或当期或后期有重大影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调整金额,并对可比资料进行重新表述,如果不能重新表述的,要说明理由并披露这一事实。通过比较叮以看出,我国新准则28号和IAS8都忽视了会计政策变更对每股收益影响的披露,我国的规定更加详细一些。
2)会计估计变更的披露
我国新准则28号规定在附注中应当披露会计估计的变更内容和理由、变更的影响数、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理由。对于会计估计变更披露的内容。IAS8指出,对当期会产生重大影响,或预期对以后各期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估计变更的性质和金额应加以披露。如果金额不确定,则要说明这一事实我们可以看出,IASS注重的是会计估计变更的实质,即是否有重大影响,披露仅限于有重大影响的会计估计变更我国则是要求披露所有会计估计变更。
3)会计差错的披露
我国新准则28号规定的披露内容包括会计差错的性质、对当期和未来的影响数以及影响数不能确定的原因。而IAS28则针对所选择的不同的会计差错处理方法,规定了不同的披露标准。从上述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新准则28号和IAS8在披露方面存在的差异同之前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相似,除了IASB比较复杂之外,在披露的内容方面后者更注重重要性。在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方面,国际会计准则更复杂,这是因为备选方法的存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指导并引领全球会计发展的会计准则,要顾及的层面更广,才有了备选方法的存在。另外,在信息披露方面,国际会计准则更加强调了事项的性质,要求披露性质重要、影响重大的事项,而我国的会计准则在这方面则没有具体说明。
3.2.15每股收益
对每股收益准则的比较研究主要围绕每股收益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展开。在每股收益的计量中主要比较了基本每股收益的计量、稀释每股收益的计量以及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计量。
a每股收益的确认
适用范围
我国准则适用于普通或潜在普通股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当公布母公司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时,本准则要求披露的信息仅需要以合并资料为基础列报。国际准则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b每股收益的计量
1)基本每股收益的计量
我国准则规定:基本每股收益应按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损益除以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国际准则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擞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的计量
我国准则规定: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应根据所有具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的影响予以调整,再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国际准则则规定: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3)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我国准则规定:当且仅当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持续经营净利润时,潜在普通股才能视为具有稀释性。如果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会增加持续经营每股收益或减少持续经营每股亏损,则该潜在普通股是具反稀释性的。具反稀释性的潜在普通的影响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不予考虑。国际准则则规定: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c每股收益的披露
我国准则规定:企业应披露下列内容:(1)在计算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时作为分子的金额,以及将这些金额调整为当期损益的过程;(2)在计算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时作为分母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以及在这些分母之间进行调整的过程。国际准则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一系列信息: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由以上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每股收益的准则与国际准则的差异还比较大,主要的计量方法都有些差别,这是由于我国的经济还未发展至成熟期,很多计量方法不适合于我国目前的现状,要与国际准则进一步趋同,还要在发展完善的成熟的市场的基础上进行。
3.2.16关联方披露
关联方披露准则主要是规范关联方的定义及披露方式的,因此在该准则的比较中,本文主要从关联方的确认和披露两方面进行研究。
a关联方的确认
我国准则规定:关联方包括以下内容:1)该企业的母公司:2)该企业的子公司;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成员;10)该企业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关联方的认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或者通过一个或若干个中介间接地控制报告企业、或是受报告企业控制、或是与报告企业同受控制的企业(包括控股公司、子公司和伙伴子公司);2)联营企业;3)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报告企业的表决权,借此对该企业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4)关键的管理人员,即有权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报告企业活动的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由以上3)或4)项提及的个人直接或间接地拥有重大表决权的企业,或上述的个人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包括企业的董事或主要股东拥有的企业,以及其为关键管理人员同时是报告企业管理人员的企业。我国新准则中的规定基本与IAS24相一致,只是在表述上存在一些差异,更为具体。
b关联方的披露
我国新关联方披露准则中对关联方的披露要求为:1)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报表附注披露范围。无论是否发生关联交易,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母子公司的关系,包括关联方企业的基本信息,主营业务,所持股权金额、直接或间接控制比例及其变化等信息;2)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披露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3)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区别情况处理;4)新准则强调对未结算事项的信息披露;5)新准则强调关联方交易的公允原则。国际会计准则IAS24规定,关联方的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几点:1)当存
在控制关系时,无论关联方之间有无交易都应披露关联方关系;2)如果关联方之间发生了交易,报告企业应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以及为理解财务报表所必需的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3)对相同性质的项目,除非为理解关联方交易对报告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而必须分别列示外,可以汇总反映。两准则间实质性差异在于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应否成为关联方以及是否披露对关联方交易定价政策的规定不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关联方披露》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凡是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都是关联方,都应进行披露。这项差异也是由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的,国有经济在我国经济中仍将占有较高的比重。而且从我国1300多家上市公司中可以看出,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占的比例超过总股份的半数。如果将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界定为关联方的话,那我国上市公司对关联方的披露将更加复杂。正是鉴于我国的这种特殊国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制定会计准则过程中做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同的规定。
3.2.17政府补助
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比较,主要从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及披露三个方面展开。
a政府补助的确认
我国会计准则将政府补助定义为“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国际会计准则对政府补助的定义为“政府通过向企业转移资源、以换取企业’在过去或未来按照某种条件进行有关经营活动的援助。不包括那些无法合理作价的援助以及与企业正常交易无法分清的、与政府间的交易。”很显然,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比我国的要详细,国际会计准则同时区分了——政府援助和政府补助。我国政府补助会计准则对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未作区分,仅仅定义了政府补助。我国政府补助会计准则的范围也比国际准则的小,我国准则在定义和第4条仅将适用于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所得税减免、债务减免、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作了限定,而国际会计准则具体明确了援助不包括那些无法合理作价的援助,也不包括与企业正常交易无法分清的、与政府间的交易。
b政府补助的计量
我国新准则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政府补助也可能采取向企业转移非货币性资产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通常要对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作出估计,并且对补助和资产都以该公允价值入账。有时也可采用另外的方式,即对补助和资产都以名义金额入账。”我国会计准则对于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量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但是并没有对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
c政府补助的披露
我国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本期返还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对政府补助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财务报表中的列报方法;对财务报表中所确认的政府补助的性质和范围;在政府援助已确认的情况下,尚未履行的附加条件及其他或有事比较而言,国际会计准则对披露要求相对更规范。我国的政府补助准则较为简单明了,但是可操作性不强,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问题没有给出详细的规定。比如,对既涉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又涉及与收益相关的一揽子政府补助没有作出规定。鉴于我国政府补助较为普通和种类多样的国情,政府补助特别是一些上市公司的政府补助在当年净利润中比重较大,其披露应该更加详细。在政府补助已经确认的情况下,应披露附加的尚未履行的条件及其他或有事项。由上述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政府补助准则与国际准则的差异较大,主要原因为我国的社会体制与国际准则的规定前提不一致,因此本条准则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与国际准则相去甚远,但其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目前基本适应我国社会的发展。
3.3特殊行业特定业务准则项目比较研究
特殊行业的业务在06年准则发布之前未在企业会计的准则当中作具体规定,06年发布新的准则应涵盖我国经济市场的方方面面,因此增加了石油、农业、金融业等行业的准则,本文将其归为特殊行业准则。因为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此的规定尚属首次,所以有很多地方与国际准则不具比较性,有我国自己的特色,本文选取了其中具有典型性的生物资产、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以及金融工具列报这3项准则作比较。未在选取之列的还有石油天然气的开采、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5项。进行比较的准则仍然从确认、计量和披露三个方面展开。
3.3.1生物资产
在对生物资产准则的比较中,本文主要从生物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三个方面展开比较。在生物资产的确认中主要比较了生物资产的确认、生物资产的分类两个方面;在生物资产的计量种主要比较了生物资产的初始计量和后续支出计量的规定。
a生物资产的确认
1)生物资产的确认
我国准则规定:企业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确认生物资产:(1)企业因过去交易的结果而控制该资产;(2)与该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能流入企业;(3)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国际准则则规定:生物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因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而拥有或者控制该资产;(2)该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很可能流入企业;(3)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量。
2)生物资产的分类
我国准则规定: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国际准则则规定:确定公允价值时,可将生物资产按照重要特征进行分组。如果恰当,披露时要区分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或者成熟生物资产和未成熟生物资产。我国准则将生物资产分为三类,国际会计准则将其分为两类并说明了两种分类方法。我国准则引入了“服务潜能”的概念;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了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b生物资产的计量
1)初始计量
我国准则规定:除了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情况外,在初始确认和各个资产负债表日,生物资产均应按其公允价值减去预计至销售将发生的费用计量。如果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或价值无法确定,并且公允价值的其他估计方法明显不可靠,上述假设对干初始确认无法成立。在此情况下,生物资产应该按照其成本减去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损失计量。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一旦能够可计计量,企业应该按照公允价值减去预计至销售将发生的费用计量。国际准则则规定:企业取得的生物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有确渐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生物资产所在地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二)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估计。二者存在较大差异。国际会计准则对生物资产的计量没有可选择性,如果
公允价值能可靠确定,则只能选择公允价值模式,除非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我国会计准则要求生物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初始计量,并详细规定了成本模式下各种途径取得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的成本构成。国际会计准则中详细规定了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2)后续支出
我国准则规定:因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而补植林木类生物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当计入林木类生物资产的成本。生物资产在郁闭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发生的管护、饲养费用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国际会计准则中无关于后续支出的规定。
c生物资产的披露
我国准则规定:企业应披露当期内由于初始确认生物资产和农产品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以及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预计至销售将发生的费用的变化产生的利得和损失的总额。企业应该披露确定各类农产品收获时公允价值和各组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运用的方法和重要假设。国际准则则规定j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生物资产有关的信息:以及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生物资产增减变动有关的信息。国际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模式下应予披露的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上述比较分析,我国生物资产准则与国际准则的差异较大,分类与计量都有不同的标准和方法,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的公允价值没有一个成熟的市场来规范,尚不能推广公允价值模式,因此与国际准则的规定相去甚远,我国应迅速完善市场经济,以加强我国准则与国际准则的趋同。
3.3.2金融工具列报
本文对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比较研究主要从金融负债的分类以及金融工具的披露两方面展开。
a金融负债的分类
我国准则把金融负债分为以下两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2.其他金融负债国际会计准则分为: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2.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两个准则都把金融负债分为了两类,尽管第二类的表述不同,但实质内容相同。国际准贝口在命名中就暗含了其计量属性,而我国采取排除法命名。
b金融工具列报的披露
我国新准则分条要求披露以下内容: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等信息;账面价值;金融资产重分类的信息;终止确认信息;作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有关的信息;与违约借款有关的信息;套期保值信息;公允价值信息;与金融工具有关的收人、费用、利得和损失的信息;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描述性信息和数量信息;与敏感性分析有关的信息。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总体上披露两个方的信息:第一,金融工具对主体财务状况和业绩的重要性:第二,关于金融工具产生的风险的定性和定量信息。两个准则规范的具体内容基本相同。差异体现在:IFRS7要求披露坏账准备账户的信息,有关复合金融工具和嵌人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我国未做出这方面的要求。
3.3.3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
对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准则的比较,主要从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两个方面展开。
a金融工具的确认
1)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会计涵义我国准则规定,金融资产的定义比国际准则多了(1)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2)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从上可见,两准则对于金融资产的定义基本一致,但我国相对于国际上又补充了两项,使得金融资产定义更加准确、严谨。对于金融负债,我国准则和国际准则同样存在这种差异。
2)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我国准则规定,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国际准则认为,只有当对构成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的一部分的合同权利失去控制时,企业应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或该部分金融资产。如果企业行使了合同中规定的获利权,这些权利已逾期或企业放弃了这些权利,则表明企业对这些权利失去了控制。将《我国准则》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标准和《国际准则》的终止确认标准相比,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准则》的终止确认标准比较简明、易懂。而.《国际准则》终止确认标准运用的是控制分析法,它强调企业对金融资产的控制。资产的控制,是指获得该资产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权力。判断企业是否已对金融资产失去控制, 《国际准则》采用了排除法予以说明。
3)交易日与结算日
《国际准则》规定,以“常规”方式购买金融资产,按交易日或结算日会计方法进行确认。以“常规”方式出售的金融资产,应运用结算日会计方法予以确认。所谓“常规”是指对于购买和出售的金融资产合同,通常是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该项资产。而对于这一部分,我国准则尚存在空白。
b金融工具的计量
1)金融工具的初始计量
企业在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这一观点,我国准则和国际准则是一致。所不同的是对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我国准则规定,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而国际准则规定,交易费用应在初始计量时计入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成本。
2)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
我国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2)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负债,应当按照成本计量。(3)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或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②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国际准则》认为,初始确认后,对为交易而持有的负债以及属于负债的衍生工具,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对于与未上市权益性工具(其公允价值不可
以可靠地计量)相联系、且须通过交付这种权益性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负债,则应以成本计量。从上可以看出, 《我国准则》和《国际准则》对于金融负债后续计量的规定大致相同,都要求对绝大多数金融负债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来计量。但同时也存在差别。 《我国准则》对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或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作了额外的规定。
3)持有的金融资产减值的判断标准
我国准则规定,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做出让步;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国际准则规定,表明某项金融资产或某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价值不可收回的客观证据包括(从资产的持有方看):发行方发生严重的财务困难;实际有违约行为,比如拖欠支付利息或本金:由于与借入方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法律方面的原因,借出方给予借入方平时不愿做出的让步;发行方很可能破产
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在前一个财务报告期,确认了该项资产的减值损失;由于财务困难,致使该项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以往应收账款的收回方式表明应收账款组合的面值不能全部收回;从上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准则》关于持有的金融资产减值的判断标准和《国际准则》不同的是《我国准则》更多地考虑到债务人所处的环境变化所导致的金融资产减值的情况,例如债务人所处的国家或地区以及市场等发生的重大不利变化。通过对我国准则和国际准则的比较,我们不难看出两者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众所周知,伴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金融工具在整个社会经济中的比重显著上升,对企业的未来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准则在保持自己特色和合理性规定的同时,应进一步与国际会计惯例和国际准则接轨,合理吸收其先进的和有用的东西。在金融工具的定义、确认范围、计量等方面,应尽量与国际准则一致,但在具体细节、会计处理等主要涉及国内会计特性方面,可以根据我国企业的特点和觋状有所保留,以此不断地修订和完善我国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3.4财务报告准则比较研究,
财务报告准则一共有5项,本文均进行了比较,包括: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以及分部报告。由于报告准则规定的是财务报告应披露的内容,因此对于财务报告准则,主要从报表的披露来进行比较研究
3.4.1财务报告
对于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主要从报表项目的确认和报表的披露两方面展开。在报表项目的确认中主要比较了准则的适用范围、报表的组成及报表的项目抵消的规定:对报表披露的比较中主要比较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权益变动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对报表项目’披露的差别。
a财务报告的确认
1)适用范围
国际会计准则指出“本准则适用于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编报的所有通用则务报表的列报”,并对通用则务报表进行了说明,指出IAS 01对简明的中期财务信息不适用。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此未说明。
2)报表组成
IAS01认为完整的则务会计报表应包括(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权益变动表;(4)现金流量表;(5)会计政策和说明性注释。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关于报表的组成的要求是至少包括(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5)附注。两者在报表组成的要求上几乎相同,与既有的”企业会计制度”相比较,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由原来附表成为主表,就此的具体分析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部分中进行说明。
3)抵消
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抵消地说明外,IAS01还指出若干可以以净额列示的情况,即“在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企业会进行不产生收人但附属于主要产生收入的活动的交易。如果列报能反映这些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则这些交易的结果应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和相关费用相抵后的净额列报。
b财务报告的披露
1)资产负债表
(1)资产与负债的列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资产与负债以流动和非流动列示,而IAS01对此则是可以选择的,并且当企业选择流动与非流动的区分时,则资产和负债应概括地按其流动性列报。(2)流动负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3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子以清偿。4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其中1和4是IAS01划分流动负债的标准中所没有的。条件4实际上是与条件2重复,是针对企业在下一个会计年度中将要到期的债务,并且企业不具有单方而将债务的还款期延展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情况。(3)非流动负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预计能够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则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应归类为流动负债。而IAS01则规定“再融资不能随企业的意愿进行时(例如,没有再融资协议时就是这种情况1,再融资不能认为是自动的,该负债也应划分为流动负债,除非在则务报表被批准之前再融资协议的完成能够提供证据表明在资产负债表日,该负债本质上是长期的”。也就是说对于企业无自主展期权的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报表被批准之前签订了再融资协议的,按IAS的规定可以划分为非流动类,而这种情况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下则被划分为流动负债。(4)在资产负债表内或附注中列报的信息:IAS01就在资产负债表内或附注中列报的信急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此没有相关规定
b损益表
1)费用项目的细分
IAS01对费用项目的进一步细分提供了两种可供选择的方式,一种是费用性质法(或称“支出性质法”,即费用按其性质(例如,折旧、原材料购买成木、运输费用、工资和薪水广告费用)在收益表内以总额反映,不在企业范围内不同的功能单位之间再分摊。另一种分析称作费用的功能分类法或“销售成本”法,它将费用按其功能划分为销售成本、销售或管理活动等部分。这种方法通常能向使用者提供比按性质进行费用分类史相关的信息,但将费用分摊给各功能单位可能具有随意性,涉及到相当多的判断。与IAS 01的可选择性不同,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费用以功能分类法进行划分。
2)非常损益和正常损益
IAS01区分了非常损益和正常损益,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未将这两者进行区分。
c权益变动表
1)编制方法
IAS01关于权益分配表的编制方式可以采用:(1)一份反映权益的所有变动或(2)不是由业主资本交易和对业主的分派所引起的权益变动的报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实际上要求按反应权益的所有变动的方式来编制权益变动表。
2)收益列示
IAS01要求可以在传统的损益表基础上增加一张全而收益表或全部己确认利得和损失表,将分散在传统则务业绩报告之外的己确认利得和损失汇集到一张财务业绩报表中来,以便信息使用者更清楚地了解一个企业有关财务业绩的全部信息;tg允许采用权益变动表报告其他全面收益,即要求在权益变动表中报告全而收益总额。而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则没有对全而收益列示的要求。
d财务报表附注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要求“对己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但缺乏相应的指导,使企业在选择披露时具有随意性,不利于达成规范性的披露方式,而IAS01对会计政策的披露提供了相关建议。从上述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则务报表的框架和内容的组成上正趋于一致,但在具体内容的表述上尚不够详尽。
3.4.2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准则主要是对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的方法和披露内容作一规定,两种准则的披露方法基本一致,只是在编制方法上差异较大,因此在本节内容中,主要比较现金流量表在编制方法上的区别,阐述了现金流量表在经营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编制区别。
a编制方法
我国现金流量表准则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必须采用直接法,同时要求在现金流量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国际会计准则明确定义了直接法和间接法,企业可以按照两个方法之一“报告源于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我国只能采用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国际准则则可以选择直接法或间接法编制。
b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编制我国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不包括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扣除因销货退回支付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出现金(不包括能够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扣除因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支付的增值税款(不包括不能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支付的所得税款的现金流量(中国会计准则没有单独列示明确提及)国际准则则规定:所得税税款支出或退回(如果可以确认它所归属于投资和筹资活动,则不在此列;单独列示);c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的编制我国准则规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到的现金净额(如为负数,应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出项目反映)国际准则则规定:取得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债权性证券,以及与其他企业合营所导致的现金支出(不包括购买现金等价物或者为交易而持有的证券的现金支出);出售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债权性证券,以及在合营企业的利息所取得的现金收入(不包括出售现金等价物或者为交易而持有的证券所取得的现金收入);预支现金和贷款给其他企业(不是指金融机构的预支现金和贷款);收回给其他企业的预支现金和贷款(不是指金融机构和预支现金和贷款);
d不涉及现金的投资和筹资活动
我国准则规定:对于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企业财务状况或可能在未来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投资、筹资活动,也应在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如企业承担债务形式购置资产以长期投资偿还债务等。国际准则则规定:不需要使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投资和融资活动,不应包括在现金流量表中。这些交易应在其他财务报表中揭示,以提供所有关于这些投
资和融资活动的相关信息。从上述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流入或流出具体条款不是完全对应的,有些概念表述差异如上所列,但又在准则的现金流量表指南的解释把这些差异调到基本意思接近,使得概念的总体内涵是相近的,意思表达的经济业务实质是相近的。因此,现金流量表准则与国际准则的奇同程度还是较高的,已基本接近国际准则的规定。
3.4.3中期财务报告
对于中期财务报告的比较,主要从财务报告的披露方面进行比较,主要比较了报告的基本构成、报告频率、报告格式、所得税以及报告附注的比较
a中期财务报告的基本构成
我国的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国际准则规定:中期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股东权益变动表、
现金流量表与会计政策和说明性附注。我国准则并没有要求编制股东权益变动表。
b报告频率
我国准则没有相关规定
国际准则没有对企业应间隔多长时间公布中期报告(即中期的时间跨度)作出规定,也没有规定企业应在一个中期结束后多久公布其中期报告。但鼓励公开交易的企业:(1)至少提供截至其财务年度前半年末的中期财务报告;(2)在中期期末以后60天内提供其中期报告:国际准则的规定较为详细。
c报告格式
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则做了最低披露要求的规定。企业的中期财务报告的3张会计报表应是完整的,会计报表格式与内容与上年度的会计报表相一致;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14项与理解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相关的内容。国际准则将中期财务报告的最基本内容界定为包括简明的财务报表和选择性的说明性附注,也主要是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也可避免重复以前已报过的信息。同时该准则也表明,不禁止、不阻拦企业提供完整报表。
d中期所得税处理
根据我国的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准则,中期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应当与年度会计报表所采用的所得税确认和计量原则相一致。企业既不得在中期随意变更所得税的核算方法,也不得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不相一致的所得税核算方法。与此同时,企业在具体确认和计量各中期所得税时,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国际准则则规定:应在每个中期确认所得税,确认时应依据预期在整个财务年度采用的加权平均年所得税税率的最好估计。如果年度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在一个中期确认的所得税费用金额可能需要在该财务年度后续中期予以调整。我国在中期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严格遵循了独立观的原则,这是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在我国目前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现象严重情况下,如果允许企业的会计人员通过预计全年有效税率来计算企业的所得税,极易出现企业的所得税计算金额不准确和企业借所得税操纵损益的情况。而通过规定“中期所得税的计算应以中期会计利润总额乘以适用税率求得”,不但简化了会计人员的核算,也避免了运用过多的估计而降低中期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e关于附注信息的披露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中期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1 4个方面的信息。我国的会计准则要求在附注中披露的信息比《IAS 34》多了4项:1)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及其更正金额;2)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发生变化的情况;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的类型和交易的要素;3)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4)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项,如重大的长期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情况、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重大的非货币性交易事项、重大的债务重组事项、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及其减值损失的转回情况等。国际准则规定企业的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至少包括1 0个方面的信息,从以上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中期财务报告基本与国际准则趋于一致,有个别规定不太一致,但是主要的规定方面没有太大的差别。
3.4.4合并财务报告
合并财务报告准则主要是对企业的合并财务报告进行规范的,因此本文的研究主要从对合并范围的确认以及合并财务报告的计量两方面展开。在计量中,主要比较了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抵销处理和内部长期债券与应付债券抵销处理两方面。
a合并财务报告的确认
合并范围
我国准则要求合并范围适用于编制与呈报受母公司控制的企业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直接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控制一个企业过半数的表决数,即可认为存在控制权,但有些情况母公司拥有另一企业半数或半数以下的表决权,也存在着控制权,也应列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共财务报表应包括由母公司控制的所有企业。国际准则则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某些条件的,也视为母公司能够控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2合并财务报表的计量
1)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抵销处理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对于统一控制下的子公司,此金额应列.入资本公积,若资本公积不足,调整留存收益。对于非统一控制下的子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投资项目的数额大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股权份额的差额,应还原为各项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增加和商誉;而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投资项目的金额小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股权份额的差额,经复核后应计入当期损益。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投资项目的数额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股权份额相抵销后的差额,应还原为各项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增减和商誉;2)内部长期债券与应付债券抵销处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第15条第2款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相互抵销后,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项目。”国际会计准则也规定产生的差额应计入当期的损益,但规定应计入合并损
益,并在以后各年度调整因债券利息产生的利润,即应在相关年度内分摊。由上述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与国际准则的趋同度还是比较高的,基本上一致,实现我国与国际合并财务报表的可比。
3.4.5分部报告
在对分部报告准则进行比较时,由于分部报告是对企业分部报告的内容及格式进行规范的准则,并没有计量问题,因此本文选取了分部报告的确认和分部报告的披露这两方面进行比较。在分部报告的确认中,比较了分部报告的划分分部的方法和确定应报告分部。
a分部报告的确认
1)划分分部的方法
我国《分部报告准则》确定分部的方式是“风险与报酬法”,但是该准则中要求企业在确定报告分部时,还应当结合企业内部管理要求。这种划分方式并不能称之为“管理法”和“风险与报酬法”的结合,仍然只是“风险与报酬法”,因为在该准则中只是强调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其他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只是企业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并没有与风险和报酬相结合成为确定分部的基础。国际会计准则将“管理法”和“风险与报酬法”相结合划分分部。“风险与报酬法”是指按风险与收益的来源确认分部。IASl4在定义产业分部与地区分部时以风险与收益的来源为基础。同时,IASl4强调以企业内部管理框架为起点确定分部,但它更多地着眼于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隐含的风险和报酬。当按照内部管理要求确定的分部包括了风险和报酬存在重大差异的产品和劳务时,需要对该产品和劳务进行拆分,直至消除这种情况。
2)确定应报告分部
我国准则规定:《分部报告准则》使用的都是“所有分部成果(利润或亏损)的合计额的10%或者以上”强调应报告分部数量超过10个,企业就应考虑是否已达到了实际限制。国际准则则规定:分部合并成果的10%或者以上。
b分部报告的披露
。我国准则要求企业应就报告分部分别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进行披露。但是《分部报告准则》并没有鼓励企业披露分部现金流量,也不要求在次要报告形式中披露当期购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支出额,而且也没有明确指出分部收入以及分部费用具体应该不包括哪些项目。而国际准则则要求:以非等量揭示模式披露分部信息,以主要风险与收益的不同来源确定以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作为主要报告形式揭露详细信息,包括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利润(或亏损)、分部资产(不包括所得税资产)的账面总额、分部负债(不包括所得税负债)的账面总额等内容。另外,IASl4鼓励企业披露分部的现金流量信息。在次要报告形式中按占收入或资产的10%及以上的分部披露资产、收入与当期购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支出额。
我国《分部报告准则》主要借鉴IASl4的做法,其中主要报告形式披露的内容与IASl4基本一致。但《分部报告准则》的规定还不够详细、具体,且其操作性较IASl4弱。
3.5差异分析及对我国会计准则的启示
通过以上对25项具体准则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两种准则中差异较大的有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所得税、企业合并、每股收益、关联方披露及政府补助准则等7项,差异较小的有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资产减值、或有事项、收入、建造合同、借款费用、外币折算、租赁、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差错更正、财务报告、现金流量表、中期财务报告、合并财务报告、分部报告、金融工具列报等18项。其余13项准则中,
基本一致的有长期股权投资、股份支付、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3项准则,不具有可比性的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职工薪酬、企业年金基金、债务重组、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石油天然气开采、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首次执行会计准则等10项。这些未进行比较的准则均是因为国际会计准则没有相对应的准则进行比较,但有少数的相关规定在其他相关准则中,难以拣选比较,因此不具有典型性而未做比较分析。一般项目准则共有25项,本文选取比较的有17项,8项未在选取之列,在进行比较的17项中,差异较大的有6项,差异不大的有11项;特殊项目准则有8项,本文选取比较的有3项,其中差异较大的有1项,差异不大的有2项,报表项目准则一共五项,差异都不是很大。由以上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差异较大的项目主要分布在具体项目准则中,不可比较的项目则以特殊业务的项目居多,而报表项目则没有太大的差异。这造成我国的报表形式基本与国际接轨,也就是说基本的报表项目与国际准则的差异不大,但是,具体的数字就存在一些差异,这些差异的主要在具体准则中形成,通过以上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造成以上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里既有会计环境不同的因素,也有主观指导思想或认识误区的因素。从会计环境来说,我国当前的会计环境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的差别,这是导致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以及其他西方国家会计准则产生差别的主要原因。国际会计准则主要是借鉴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会计准则加以制定的,其所依据的经济背景也主要是以西方国家较发达的经济环境作为基础。而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除了需要考虑我国经济相对落后、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存以及东西部发展不平衡等客观因素外,还要考虑其他有关问题。更具体地分析,我认为,造成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的会计环境因素主要包括:
第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市场体系尚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缺乏充分和公开的市场竞争,企业间的交易行为还不规范,国有企业关联交易极为普遍,价格往往成为利润操纵的一种手段,由于公平交易的缺乏,公允价值的获取和使用也就存在较大的难度;
第二,我国资本市场的规模和容量均较小,上市公司数量不足,财务信息的使用者还不能完全以投资者为主,因此在对会计目标的考虑上还必须兼顾国家宏观管理、投资者决策和公司内部管理等多方面的需要;
第三,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尚不健全,内部治理结构薄弱,国有股一股独大,或者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还较为严重,国有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普遍存在着短期行为,有法不依、故意违反准则或制度以达到粉饰业绩的情况还时有发生:
第四,会计人员总体素质不高,缺乏必要的职业判断能力,加上近年来会计准则和制度变化较快,会计人员没有足够时间消化和掌握这些新的知识,致使会
计准则在执行中碰到较大的困难。但是,除了以上客观环境的因素外,我国会计界长期以来过分强调坚持我国会计的特色,这也不能不说是扩大我国会计与国际惯例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我国会计界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例如将会计准则与会计原则不加区分地使用、将会计准则划分为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将概念框架等同于基本准则等等,这些因素也使得我国会计准则的结构和内容与国际会计准则以及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的结构和内容产生较大的差别。
本章小结:
本章对我国新发布的38项具体准则中具有可比性的25项进行了具体比较,其中差异较大的有7项,差异较小的有18项。其余13项准则中,基本一致的有3项,不具有可比性的有10项。差异较大的项目主要分布在具体项目准则中,不可比较的项目则以特殊业务的项目居多,而报表项目则没有太大的差异。这造成我国的报表形式基本与国际接轨,也就是说基本的报表项目与国际准则的差异不大,但是,具体的数字就存在一些差异,这些差异主要在具体准则中形成。分析这些差异,能寻找出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形成的原因: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市场体系尚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缺乏充分和公开的市场竞争;我国资本市场的规模和容量均较小,上市公司数量不足,财务信息的使用者还不能完全以投资者为主;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尚不健全,内部治理结构薄弱;会计人员总体素质不高,缺乏必要的职业判断能力等等原因。这些问题都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中函待解决的问题。
4对促进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的建议
通过上文对会计准则框架和具体准则得比较分析,在本章作者提出了一些合理化的建议,促使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趋同,为我国会计准则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
a会计职能与国际接轨
要解决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的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会计职能的问题,会计原先具有核算和监督的职能,要与国际进一步接轨,应首先加强会计的监管职能,其次,发展会计的预测、决策等其他职能。
1)加大会计监管职能
会计的监管职能是基本职能之一,在核算职能已同国际准则基本接轨之后,最需解决的问题就是监督职能与国际准则接轨的问题。
(1)Jill强和完善监管主体建设
我国会计核心监管主体主要有财政部、审计署和会计师事务所。虽然这三个核心主体均己形成,但仍然有较多的局限性,为适应会计准则国际化强化监管的需要,应在完善监管主体上下工夫:改进现有核心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真正具有独立主体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加强各监管主体的协调,建立起各个层次的会计监管联席会议,在各类监管机构之间互通各自领域的情况,实现会计监管的资源共享。补充监管主体建设,建立我国会计师协会、财务经理协会等自律机制。
(2)突出监管方法的多元化、现代化
我国传统会计监管方法比较突出报表稽核等方法的运用,加入WTO以后,我国会计监管面临的会计市场主体更加复杂多样,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因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例如对监管对象的关联集团整合、并表加以监管,实现对会计风险及时、全面监控;要求监管对象建立财务规范化制度,严格规定其向监管主体上交报告和报表的范围、频率,以及向市场参与者披露信息的频率,并要求其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做好会计监管立法工作
在会计准则国际化的形势下,会计监管立法也应与国际惯例接轨。首先,制定会计监管法律、法规时要遵循《服务贸易总协定》和《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的项日“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的规则,然后要在考虑我国具体实际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惯例,学习国外先进会计监管立法经验。
2)发展会计的其他职能
目前,我国会计准则中所体现的是核算和监督,而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国际会计准则中会计的职能扩大化,其他国家界定的会计主要职能除上述两项外还有预测、决策等职能。在我国,会计的预测、决策等在理论上有探讨,在实践中也有很多企业和部门应用,但在法律法规中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在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与国际上相近或相同的准则指导着具有不同的职能会计工作。例如,目前,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实际就是加强对企业相关交易或决策的监督或管理,很多内容是对会计处理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的监督。因此,在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过程中,要同时实现会计职能与国际接轨;否则,我们制定的与国际接轨的会计准则,实践中又脱离了我们对会计工作要求的实际。
b会计准则与其他法规的协调
会计准则是国家法规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可能脱离整个法规体系而存在。它与其它法律法规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各方面利益向背,只有通过合作,才能共同存在和发展。
(1)会计准则与证券交易管理法的协调
西方国家会计准则与证券法规的关系极为密切,会计准则受其监督,并在很大程度上为证券交易和管理服务。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还很不发达,会计准则涉及证券方面的内容比较少,但法律应有预见性和超前性,会计准则与证券法的协调刻不容缓。
(2)会计准则与审计准则的协调
会计准则是审计准则的依据,而目前我国会计准则的发布时间、内容和实际操作都比审计准则落后,这种情况若不改变,必将制约市场经济的发展。
(3)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
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会计实务的要求应该在最大程度上统一起来,力求最大限度地避免人为制造的差异。制定充分合理的损失准备和税前抵扣制度,及时消化不良资产,避免虚盈实亏的现象,保证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4)动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
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不仅仅是单方面地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还要主动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开拓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空间。具体来讲,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我国应积极参与全球性和地区性会计专业团体,并争取在国际协调中发挥重要作用比如1997年我国参加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并成为观察员,参加了各次理事会议并发挥了重要作用,1998年被选为发展中国家和体制转换国家会计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界开始在国际上发挥作用,这样的发展形势让我们感到欣喜但还远远不够,中国应参与国际上比较重要的国际会计组织的会计协调活动,以达到和世界接轨并扩大中国会计影响的目的。
2)要加大在民间会计国际交流的力度,逐步形成在国际上具有影响力的中国会计流派达到有中国会计一席之地的目的。根据日本和其他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民间会计交流是扩大一国的会计理论在国际上影响力的重要手段之一。西方会计理论之所以在世界上产生广泛影响是与西方国家活跃的民间会计交流分不开的。我国需要改变我国会计国际交流低水平局面,在这方面高等院校、中国会计教授学会、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应发挥主要作用,并且促进这种理论体系能为国际会计学者所理解和接受,对世界会计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真正实现与国际的对接。
d注重会计人员的素质提高
我国会计人员、审计人员专业素质普遍较低,对国际会计准则不熟悉,高水平的国际会计人才就更是缺乏。只有大力培养会计、审计人才,才能有利地推动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的进程。在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决定生产力,应有意识地培养国际会计人材与国际会计学者,提高广大会计、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推动我国会计教育与会计准则国际化的共同发展。
本章小结:
本章在前两章对会计准则框架和具体的比较基础上为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提供了近一步的思路,主要应从四个方面促进我国准则与国际准则的进一步趋同:会计职能与国际接轨:会计准则与其他法规协调:我国要主动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应注重会计人员的素质提高。
5结论
本论文对我国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02年修订版的各项具有可比性的会计准则进行了比较,共选取了26项准则进行比较,其中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25项具体准则,并将具体准则分成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准则以及报表项目准则来进行比较。通过研究比较发现,我国准则与国际准则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基本准则和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所得税、企业合并、每股收益、关联方披露及政府补助准则等7个具体准则中。产生这些差异的主要原因为a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市场体系尚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缺乏充分和公开的市场竞争,企业间的交易行为还不规范:b我国资本市场的规模和容量均较小;c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尚不健全,内部治理结构薄弱;d会计人员总体素质不高,缺乏应有的职业判断。针对此类情况,本文为我国的会计准则发展提出了~些可行性的意见:a会计职能与国际接轨;b会计准则与其他法规的协调;c主动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d注重会计人员的素质提高。本文通过深入的比较研究,指出我国会计准则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为其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为我国的会计制度建设指出了方向。由于时间和研究经验的不足,本文只从理论上分析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并提出一些趋同的意见,但并没有就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应用情况展开实证性分析,毕竟新准则的实旋中已经出现了很多问题,有些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规定都需要进一步修改,因此从新准则的应用中更能找出我国准则与国际准则之间的差距。对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今后的研究方向应该立足于我国新准则的应用于实践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找出不符合我国实际的准则规定,在国际准则中寻找进一步修改的方向,为我国的市场经济适应国际主流会计准则提供具体的思路。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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