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2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定义2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3
1.充分性原则。3
(三)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3
1、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3
2、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3
3、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3
二、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4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4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4
1、信息披露制度与商业秘密保护存在冲突4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虚假4
3、信息披露不及时5
4、信息披露不充分5
三、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的危害及原因5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的危害5
1、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5
2、破坏了上市公司的诚信形象5
3、容易滋生内幕交易6
4、降低证券市场效率,扰乱证券市场秩序。6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的原因分析6
1、对于内部控制信息的监管不力6
2、处罚力度的不足7
3、上市公司追求不正当利益7
4、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上存在问题7
四、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规范的防范及治理措施7
(一)完善内部监控制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7
(二)完善民事赔偿法律体系,增大预期违规成本8
(三)加强注册会计师的作用8
(四)健全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和制度9
五、结论9
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摘要】:
信息披露制度是各国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然而当前我国的各上市公司屡屡违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不断发生,广大中小投资者往往成为证券交易的最终牺牲品。对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积极对策是一个有价值的研究课题。
本文从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着手,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着重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原因及危害,最后对症下药,针对这些缺失提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 制度缺陷 原因 危害 对策
【正文】: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定义
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定义,前人也有不同的说法,常见的定义有:张忠军认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发行公司于发行与流通诸环节中,依法将与其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信息予以公开,以供投资者作证券投资判断参考的法律制度”;李东方给信息披露制度的定义是“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证券监管法强制性要求证券发行公司在证券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全过程中,依法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与该公司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获取该真实信息而做出证券投资判断的证券监管制度。”余芸春给出的定义是:“信息披露有相应的环节与流程,并通过一定的制度来实现的,这就是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发行和交易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梁云生认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信息披露主体即“依法承担公开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发源人”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信息完全、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开,以供投资者做出证券投资判断和监管当局进行监管的法律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提出的定义是“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在证券的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证券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财务和相关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惯例和活动准则。”
本文认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与流通中,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效的信息以满足其需要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综合,信息披露制度也称为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示制度、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按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财务报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充分性原则。所谓充分披露原则是指为达到公正反映企业经济事项及其影响所必要的信息都应完整提供,并使使用者易于理解。充分披露原则至少应该包含会计信息披露的适当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全面性、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性等。
真实性原则。会计信息真实性是会计信息的生命所在。真实性要求会计信息必须如实反映经济事实,其具体体现在有用性、相关性及可靠性。
(三)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信息披露制度的首要也是直接的目的就是有效缓解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状况,从而保障股东知情权。保障投资为证券交易法的第一要义,要健全证券市场,发展国民经济,必须先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如缺乏适当保障,则投资人的信息无从建立,从长远的观点看,证券市场的发展亦属缘木求鱼。而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发行公司全面、真实、准确公布与证券价格相关的一切重要信息,使投资者平等地获得信息,弥补其弱势地位,从而也减少了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
2、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有效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效的信息披露以及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充分的沟通交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透明芽,促进公司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提高公司经营管理能力,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改善,最终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3、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
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和管理信息的透明度,便于证券监管。证券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所获得的信息,有针对性地对投资行为进行引导、调控,对违法的证券行为予以预防和制裁,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另外,信息披露可以实现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使投资者在理性投资的基础上做出正确的选择,使资金流向优质企业,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保障了证券市场稳步有效地向前运转。
二、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
2010年我国《证券法》再次进行修改,《证券法》进一步得到完善。至此我国已经形成了以《证券法》为核心,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等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为补充的全方位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框架。该框架参考了国际披露标准,在内容、方式以及手段等方面都作了较为合理的规定。因此,从宏观法制建设方面看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已经达到了较高水平,这对完善我国证券监管制度,改善资本市场环境起了重要作用。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仍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猖獗,欺诈丑闻频出,从银广夏的弥天大谎到蓝田股份的虚构收入,从郑百文的东窗事发到德隆系的轰然倒塌,一幕幕的造假闹剧不断上演,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上证指数自2005年6月从2200点以上的高位返身下跌以后,整个股市的漫漫熊市持续达四年半之久。这和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有必然的联系。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信息披露制度与商业秘密保护存在冲突
信息披露制度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存在许多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一是法律价值上,信息披露的首要价值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在证券市场上,发行人与证券经营机构居于主动的强者地位,极易形成对市场交易信息的垄断,而投资者处于弱者地位,极易被蒙弊、欺诈。二是在立法原则上,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全面完整,而商业秘密保护也应该坚持完整性原则和持久性原则。三是在内容上,二者存在交叉,如公司的产销策略,重要合同。要协调二者的关系,在知道思想上,应以社会本位为指导,坚持兼顾原则和公平原则。四是在具体制度上,对于允许不予公开披露的事项必须在立法中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建立一套有关上市公司申请不予公开信息披露的程序与审查标准。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虚假
证券是一种特殊商品,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投资者对其进行价值判断的主要依据。尤其是财务会计信息,既是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也是广大投资者最为关注的焦点。近年来,虽然各有关方面已愈来愈重视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不断制定、完善相应法规,并加大了监管和处罚的力度,但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某些目的,肆无忌惮地在财务会计信息上弄虚作假,致使虚假信息泛滥成灾。这些公司出于某种目的,在报告会计信息时,有意夸大或缩小客观事实,甚至捏造会计账表,虚构利润;还有一些新上市公司为了提高股票发行价格,筹集更多的资本,没有从实际情况出发客观地提供利润预测数,致使其利润预测数与利润实现数差距过大。有些公司连年亏损,为了避免退市的危险,从而伙同中介机构在财务报表中造假,从而人为操纵企业利润,制造一年巨亏下年赢利,给上市公司的诚信和证券市场的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冲击。
3、信息披露不及时
财务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质量要求是及时性,因为时机一旦错过,信息的相关性就大为降低以至毫无用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公布的及时性方面已有了较大改善,但是对一些重大事件的披露仍倾向于将有利于己的信息及时披露,不利于己的信息延迟披露。每一个股票投资者也都清楚,在证券市场上获得信息上早晚的重要性,可谓是瞬息万变,体现在投资上那就是赢利或者是巨亏。正可谓“迟到的正义就等于非正义”,信息披露的目的也正是为了让投资者在同等的机会下做出选择,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为内幕交易和庄家操纵股价提供了便利。
4、信息披露不充分
财务数据不全,对非财务数据和未来预测信息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对诸如公司与关联户之间的重大交易、资产重组交易、高级管理人员股权交易等重要信息的披露很不充分,或恶意隐瞒,致使信息使用者做出错误决策。此外,公司年报、中报披露的信息往往是以数据形式来表现的,而对大多数非专业的投资者而言,由于缺乏有关财务知识和股票专业技术知识,他们更希望在注释和说明中通过文字披露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不少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对有利于公司的会计信息过量披露,而对不利于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会计信息披露,常常不够充分,甚至三缄其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信息披露虽比以前充分,但仍不够细致。对企业偿债能力的揭示不够充分。很多企业在存在大量应收帐款的情况下,却不对应收账款的构成进行分析,或者对企业的对外担保情况、或有负债的具体内容进行隐瞒等等,对资金投放去向和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对一些重要事项的披露不够充分,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隐瞒对企业不利的会计信息尤其是涉嫌违规的行为的披露。
三、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的危害及原因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的危害
1、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
世界证券市场的发展史告诉我们,没有广大公众持续的证券投资,就不可能有健康发展的证券市场;要使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就必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因为如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投资者的信心就会受到打击,其结果必然是投资者用脚投票,从而选择远离这个市场。为此,各国的证券监管部门对投资者的利益采取了种种保护办法,如美国20世纪70年代制定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英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然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因恶意披露虚假信息致使投资者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却时有发生。从2001年的“银广夏”事件到2010年紫金药业关联交易事件,我们都可以看到:我们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多么需要得到更有力的保护!
2、破坏了上市公司的诚信形象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也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对上市公司而言,信息披露不仅仅是一种义务,而且也是其是否诚实信用的一种直接体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树立良好的诚信形象,能为上市公司赢得一笔不可多得的无形资产。有关研究表明,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信息披露做得好的上市公司的股价都相对高于其他同类公司。相反,信息披露违规甚至恶意造假,则会破坏上市公司的诚信形象,并对投资者的信心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目前的短期行为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一点。“中科系”崩盘、“亿安科技”操纵股价、“银广夏”虚构利润,虽然这些事件相对于我国1500多家上市来说属于少数,但也绝非偶然。
3、容易滋生内幕交易
2002年5月27日,深交所综合研究所推出了题为《中国股市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与股价异动》的研究报告。该报告对我国A股上市公司1999年和2000年5类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前后股价异动情况进行了研究。报告指出,我国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呈现以下特点:内幕交易常和股价操纵相伴随;从业绩变化到人为制造题材都成了内幕交易者的温床。在利用虚假信息披露进行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方面,“银广夏”算得上是一个典型。中国证监会的查处结果表明: “银广夏”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其中,1999年为1.78亿元,2000年为5.67亿元。与此相应,“银广夏”2000年的涨幅达到了440%。还有2007年的行萧钢构案,也是因为信息披露违规,从而导致公司管理人员进行内幕交易,也导致了公司的股价剧烈震荡,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4、降低证券市场效率,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由于上市公司故意提供不真实的信息,误导投资者,使其投资失败,必然会严重打击投资者的信心,甚至会退出股市,而股市的主要参与者除了上市公司,就是投资者,离开了广大的投资者股市就无法正常运作,其连锁反应就是上市公司利用股市筹资的功能直接受到影响,从而降低证券市场的效率。股份公司以其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己经成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我们国家也意识到了这一点,经过数年的实践,大部分国有企业完成了股份制改造,走上了股份制的轨道,同时也有许多企业因为经营业绩良好,己获得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资格,活跃了我国的证券市场。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如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进行利润操纵,包装上市,使一些质量低下、缺乏竞争力的公司与真正绩优公司鱼龙混杂,优劣难辨,严重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破坏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形成巨大泡沫,加大市场风险,导致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的原因分析
1、对于内部控制信息的监管不力
我国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中并没有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发表意见,从而难以保证其可信性。这表明我国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还很不健全,需要提高和改进。正因为没有强有力的监管措施,上市公司才可以通过各种方法避开相关法规的要求,或者在实际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时采取表述操纵、文字游戏等方法模糊披露,影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不到位,会对证券公司造成强大冲击,因此加强监管势在必行并且,我国尚无证券市场的自律性机构,交易所在运作过程中也很少严格约束会员。由于中国证监会力量薄弱,权威性不足,证券市场又是多种利益冲突的焦点之一。一些领导经济工作的同志习惯于用行政管理办法来管理证券市场,不按证券市场的特有规律办事。投资者的素质也还不高,造成有用的会计信息不能全面、及时地传递给投资者和其他信息需要者,也在另一方面加剧了监管不力的负面影响。
2、处罚力度的不足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另一深层原因是违规成本低廉。表现有二:一是被揭露的概率很小;二是即使被揭露出来,处罚的力度也不够大,违法的机会成本很小。围绕着公司会计信息造假,涉及到很多单位和人员,有些本来是执法者,但不认真执法,反而与公司串通一气合伙作弊,使造假信息更具隐蔽性,增加了查处的难度。另外,上市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公告的会计信息也越来越多,其中虚假信息占有相当多的比例,可以说查不胜查,被揭露的概率很小。再有,我国现已发布的一些治假法规,有关惩治造假的规定过轻过宽。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主要是通过《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注册会计师法》和《刑法》等来规范的,从中国证监会对违法违规案例的处理中可以看出,对上市公司管理人员虚假披露会计信息的行为仅给予较轻的刑事处罚(如3年的有期徒刑等)和额度较小的民事处罚。对审计失败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也仅限于行政处罚和较轻的刑事责任,均缺乏具有威慑力的民事赔偿责任。于是无论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当局,还是注册会计师,便不惜以身试法,以攫取可观的非法经济利益。
3、上市公司追求不正当利益
上市公司为了追求某些不正当利益而不惜在信息披露方面违规违法的案例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并不罕见。较为典型的有:(l)为了获取暴利,欺诈、包装上市。如“蓝田股份”、“PT红光”、“郑州百文”、“ST黎明”等原本不具备股票发行和上市条件的公司,通过虚假包装,都堂而皇之地挂牌上市了。(2)为了保住某些资格,恶意粉饰财务会计信息。例如,由于我国在上市公司的配股问题上设置了净资产收益率门槛,因此,有些不符合规定条件而又想保住配股资格的上市公司就虚构利润。又如,面对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被特别处理、连续3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被停牌的明文规定,部分经营不善而又不愿被特别处理或停牌的上市公司,就会通过资产重组等手段来进行利润包装。
4、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上存在问题
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在借鉴一些发达国家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已经形成比较规范的体系,相应的规定已经比较全面。但是,我国在信息披露的立法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中国治理报告(2008):上市公司透明度与信息披露》中总结我国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具体规范的透明度不高、缺乏明细,造成可理解性不强、可操作和可执行性不高;(2)规范的制定与执行没有完全分离,随意性较大,导致很多立法是因需而设;(3)政策多变、法随人意、法随人变,以口头意见代替法律的现象严重;(4)部门立法,部门分割,有的立法相互重叠,甚至相互冲突;(5)有些规范早已经过时、不被采用,但新的替代这些规范的立法却未及时出台,或者在现实当中已经有新的处理办法却未对外公布的法律规范。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可避免会导致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受到影响。
四、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规范的防范及治理措施
(一)完善内部监控制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内部控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1)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是指在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监督。加强内部审计有助于约束企业管理者为了私利而对公司会计过程进行不正常干预,有利于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化。(2)建立健全的财务总监任命制度。即财务总监由所有者委派,领导会计机构及会计工作,对公司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财务总监对所有者负责、会计人员对财务总监负责、财务总监对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财务运作情况并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质询。我国在引进西方现代企业制度时汲取各方之长形成了既有监事又有独董的独特公司治理结构。然而这种公司治理结构在我国“一股独大”的情形下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董事会和监事会对于公司的信息披露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我们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改善目前的股权状况(时下的股权分置改革可能会产生一定效用),加强董事和监事的内部监督作用。
(二)完善民事赔偿法律体系,增大预期违规成本
面对资本市场中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侵犯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完善民事法律体系显得十分有必要。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群体诉讼形式只有共同诉讼,已经无法满足证券民事诉讼的需要。借鉴美国的证券民事赔偿的成功经验,我们有必要引进集团诉讼规则。
所谓集团诉讼是指诉讼一方当事人有着共同的法律问题但由于人数太多不可能同时参加诉讼,将他们视为一个集团更有利于实现法律的目的,因此,以一个或若干个集团成员作为集团代表人提起并进行的诉讼,通过引进集团诉讼程序,可以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和救济。
我国违反信息披露的案例日益增多原因之一是预期违规成本太低。因此我们有必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大预期违规的成本,增大法律的威慑力。一方面要修改相关法律规范,增大相应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要强化证监会的功能,充分发挥证监会监督管理的作用。建议在有关立法中授予证监会必要的权力,如在证券稽查过程中赋予其查阅公司银行存款信息并申请冻结的权力等。
(三)加强注册会计师的作用
注册会计师在确立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防范报告粉饰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较晚,至今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尽快完善。
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并尊重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一方面要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更换机制,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另一方面要优化职业环境,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实质上能够保持独立,避免行政干预。
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制建设,一方面要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并尽快制定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增强其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为注册会计师防范财务报告粉饰提供技术支持。
有效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道德水平。一方面,在注册会计师中加强诚实守信的思想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荣辱观,使全体注册会计师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另一方面,完善对已经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人员的考核制度,以年检等形式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质量进行抽查和监管。还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采取课堂教学、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参观学习、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进行教育。
培育需求主体,提高会计信息的需求水平。信息需求者从自身利益出发,必然会对改善会计信息质量提出要求,监督供给方信息披露行为,从而促使供给方改善信息质量,有利于对违规行为的发现和调查。在我国,国家作为主要的投资者之一,在目前所有者残缺,产权非人格化管理没有解决之前,很难产生对信息需求的内在动力。国营商业银行作为主要的信贷机构,在做出投资决策时,是否真正考虑了企业的偿债能力即是否关心会计信息尚值得怀疑。而目前我国投资者的职业水平不高,又没有各种成熟的信息中介机构,难以对信息披露提出要求。另外股票投资者以个人为主而且大都以投机为主要目的,其对信息披露的反作用力是非常有限的,因此培育信息需求主体是当务之急。对作为主要投资者的国家来说,加快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解决一系列相关问题是根本出路。对于社会投资者,要提高投资分析和决策水平,并且大力培育投资中介机构和机构投资者。
(四)健全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和制度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会计法规、制度和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遏制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保证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规、制度和准则仍然存在着漏洞和不足。比如财务信息披露中对重大事件披露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完整、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必须披露的财务披露的财务信息的界定和区分不够明确等等。国外经验表明,只有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信息年露的法规和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普遍失真的问题。一是要对现有的规则和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会计准则、信息披露准则和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解决信息披露、信息传输、信息解析以及信息反馈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二是要制定民事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措施,建立上市公司虚假信息赔偿制度,对造假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处以重罚,从而有效地遏制上市公司信息造假行为。
五、结论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基石,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都应该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多年的发展,在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中国的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从无到有,已形成了一整套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框架。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信息披露方面还存在着很多弊端,这极大的危害到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目前,国内对于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更多的是在会计方面,研究人员主要来自经济领域,法学领域对此研究相对较少,这也许和法律的滞后性有关。本文仅是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一个探讨,因为涉及到经济、会计、金融等众多领域,而作者自身专业背景又很有限,很多问题都没有深入讨论下去,有待于法学界、经济界、金融界同仁的共同探讨。文中不足之处,敬请学界前辈指正。
【参考文献】:
1.余芸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D],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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