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增值税概述
营业税改增值税含义
“营改增”背景及发展阶段
“营改增”优势及影响
2.1 “营改增”带来的挑战
2.2 “营改增”的优势
2,3 “营改增”的影响
推行“营改增”面临的问题
3.1 部分企业税务负担加重
3.2 融资租赁进项税无法抵扣
3.3 汇总纳税面临困境
3.4纳税审核和监管难度加大
第四章 解决“营改增”问题的应对措施
4.1 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
4.2 弱化总公司在汇总纳税中的角色
4.3 完善国税与地税权利划分的配套措施
4.4 过渡资金支出按照收益比例分担
结论
内 容 摘 要
从2012年1月1 日开始,我国开始在上海推行“营改增”政策,随着各个行业以及各个地区的试点工作,我国“营改增”政策正在趋向成熟。按照国家规划,有望在十二五期间完成“营改增”政策,彻底消灭营业税。该项政策是许多企业迎来了挑战,例如:如何合理定价,如何合法减轻税负以及如何加强成本控制,提高企业利润适应税制改革。但它也为企业带来了大量优势,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促进企业的发展以及第二三产业链条的融合,有利于企业国家的长远发展。此外,该项政策对财务管理,地方税收以及净利润方面都有很大影响,但任何一项政策在推行过程中都会遇到一系列的问题,例如:部分企业税务负担加重、固定资产抵税给行业带来的压力、融资租赁进项税无法抵扣、纳税人认定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为了使此项政策朝着更有利于国家企业的方向发展,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包括:降低税率、提高纳税人增值税类型划分标准、实施财政扶持性政策、从分利用税收政策、扩大试点行业范围以及扩展试点区域等。伴随着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的扩大,可以预想,“营改增”改革方案会愈加完善,其正面效应也将进一步显现。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营改增”;税制改革
增值税有关问题研究
营业税改增值税含义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营业税属于传统商品劳务税,实行普通征收,计税依据为营业税额全额,税额不受成本、费用高低影响,对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行营业税征收范围为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的所有经营业务,因而税率设计的总体水平一般较低。但由于各经营业务盈利水平高低不同,因此,实际税负设计中,往往采取按不同行业、不同经营业务设立税目、税率的方法,实行同一行业同税率,不同行业不同税率。营业税的税目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设置,现行营业税共设置了9个税目。分别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教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其税率的规定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金融保险业,税率为5%;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具体使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增值税是以商品(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我国增值税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劳务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的特点为保持税收中性、普通征收、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实行比例税率和实行价外税制度。其类型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由于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对两类不同纳税人又采用了不同的税率。对于一般纳税人税率分为三种情况为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抵税率适用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低税率外,税率一律为17%;销售或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低税率为13%;纳税人出口货物,则采用零税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成为征收率,从2009年开始,征收率一律调整为3%。
营业税和增值税他们的第一个区别是征收的对象不一样。营业税是对在我们国家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收入要征收相应的营业税;增值税主要是在销售货物、提供加工、提供修理、修配的这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会征收相应的增值税。更重要的一点就是,增值税的发票是可以抵扣的。换句话说,你购买原材料和你销售的产品取得的增值税的发票是可以抵扣的,也就是说仅对增值额来进行征收,而营业税则是对整个营业额进行征收。其他他们的税率也不一样。现在我们整个营业税税率有3%、5%,对于特殊的一些行业也高达20%;对于增值税来说,基本税率是17%,那么还有一档低的13%的税率,对于小规模的纳税人也存在着6%的税率,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方面还有一个0%的征收率。
1.2“营改增”背景及发展阶段
在法国,增值税从1954年开始征收,因为其有效地克服了传统纳税环节的重复征税问题,很快在世界上其他国家所流行起来。截止现在,已经有将近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始普遍征收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覆盖而涉及到所有货物和劳务。我国从1979年开始引入增值税,一开始只是在上海、柳州等多个城市5类货物(包括机器、机械)试行。在1984年时国务院公布了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12类货物(包括机器机械、汽车等)开始普遍征收增值税。1994年我国进行税制改革,对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增值税,而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009年开始,我国为了鼓励各大企业投资,促进国家技术进步,在部分试点地区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归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并取得了很大成功,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目前,我国面临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艰难时期,为了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以及提高我国综合实力,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根据我国大力推进的科学发展财税制度要求,实施营改增政策,不仅对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加强社会分工,促进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融合也具有重大意义;此外该项政策还有利于减少企业成本,提高企业不断发展前进的能力;更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合,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此项政策一开始在上海进行试点,2012年1月1日,首次选择在交通运输业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的原因是: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的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收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之后北京、江苏、安徽、深圳、广东、天津、厦门、浙江启动营改增试点。上海试点采取的主要政策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正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基本规定,包括纳税人、应税服务、税率、应纳税额、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等各项税制要素。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是对试点实施办法的补充,主要是明确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适用税种的协调和政策衔接问题。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主要是明确试点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过渡方法和解决个别行为税负可能增加的政策措施。
根据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以及部分地区推行“营改增”政策。2012年1月1日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已经正式启动“营改增”。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按照7.25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这一阶段将在2013年开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交通运输业以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概率最大。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逐步消灭营业税。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期间完成营改增。
第二章 “营改增”优势及影响
2.1 “营改增”带来的挑战
2.1.1 合法减轻税负
营改增后某些行业的税负将会加重。对于这些行业,首先应积极的应对。综合本行业以及企业自身的经营特点,分析增加税负的关键点和流程,采取相应的措施合法的减轻企业的税负,使企业获得更大的收益。
2,1,2 合理定价
随着营改增的实施,市场的价格一定会发生相应的波动,如何减轻增加的税负将成为相关企业所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因此税改后,企业要重新进行合理的定价。重新做好收入的预算工作。首先,需要通过大量的市场调查了解消费者可以接受的价格增幅区间。其次,要对竞争对手进行详细的分析,研究竞争对手在税改后的价格变动及服务状况。最后,对企业的成本及收益重新进行核算和预测。
2.1.3 加强成本费用控制
营改增对企业来说既是一次机遇也是一次挑战。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减轻企业的税负,增加企业的收益。另一方面,如何在收益增加的基础上改变企业传统的生产管理模式,加强企业的成本费用控制,完成企业的产业转型,也是对企业自身的一次挑战。如果企业不能借助这次的税费改革完成企业的产业升级和转型,那么企业将会逐渐失去竞争力并最终被市场所淘汰。
2.1.4 国税与地方税权利范围划分
众所周知,经过分税制和多次的税制微调营业税已然成为我国地方的一大税收种类,地方政府对已营业税的依赖程度高,营业税改革必然触动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而增值税的收入分配则是地方占25%,中央占75%,它便是中央的第一大块税收种类,如果按现有的分配原则,那么“营改增”的方案意味着要从地方第一大块税收收入中拿出75%给中央政府,这对于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肯定是非同寻常的,地方政府的改革动力肯定不是很强。实际情况是,为了避免这种地方动力不足的局面出现,税改方案便明确“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这样的让步,对于地方政府而言确实是个好消息,可以减少来自政府方面的阻力,然而这样对于目前关于增值税收入的分配规则来说,是个巨大的公然挑战,在一时一地的改革可以具有特殊性,如果全面推开,就意味着对现有的全国通行的税收制度的公然破坏,这是法治国家不应该有的现象。如果范围扩大之后,那些国税、地税分开设置,两套班子的省市,国税和地税的业务范围划分早已泾渭分明,改革之后业务交割的意愿和实际操作的难度可想而知,除了税务征管系统的变化之外,税务人员的积极性,企业的缴纳习惯,地方政府的意愿等等,这些都将或多或少影响着改革的顺利进行。
2.2 “营改增”的优势
2.2.1 “营改增”有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
新旧税制转换后,小额纳税人的税负将普遍下降,有利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一般纳税人,因允许抵扣服务业进项税额和财政补贴的方式,总体税负也会有一定程度降低。从上海试点的情况来看,基本上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税收制度。有利于国家企业的科学发展以及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央以及地方财政也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税收收入、增加了我国财政支出。不仅如此,上海试点后,江苏、南通等省市的部分中小型企业为了减轻税收成本,将企业注册地丛原省份移到上海,引起了其他省份尤其是江苏、南通等省份领导对部分企业外流的担心。因此,扩大试点地区的范围,将有助于逐渐减轻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之间、不同地区行业发展之间存在的差距引发的税负不平衡的状况,从而减少“营改增”对行业地区间布局的负面影响,有利于积累更多更丰富的试点经验,以利于“营改增”将来的全面推行。
2.2.2 “营改增”为第三产业发展创造有利的税收环境
“营改增”将有效地推动企业朝着有利于企业的产业发展模式和经营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和现代服务业的分工细化,有利于提高现代服务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尤其对产业间的分工协作、形成投资导向具有重要意义。实施增值税抵扣后,企业购买应税服务的成本大幅度下降,有利于提高服务业的竞争能力,形成了良好的产业导向,从而吸引更多资源向现代服务业集聚。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上海第三产业增加值较比去年增长10.3%,占全市国民生产总值的60.4%,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6个百分比。
2.3 “营改增”的影响
2.3.1 “营改增”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首先,不同行业的税负不同。对于交通运输业来说,固定资产比重较大,可抵扣的税负增加,但同时税率又从原来的3%提高到11%,因此税负变化幅度不会太大,但从实际征收来看,这类企业仍然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幅度的税负下降,但减少的区间和企业间的差异较为显著,但对于另外一些一劳务以及其他非可抵扣类资产为主要成本的行业来说,税负则呈现一些差异性,有些企业税负不下降反而上升。我国在改革进程中更应当考虑到这类企业的利益,对税率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或者对应纳税金额进行规定,与此同时企业也应当密切关注政府出台的一些政策及法规,及时申请对于这些问题的财政补助,才可以提高企业净利润,避免企业亏空。除了交通运输业中的其他行业以外,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实际税率比往期下降2%,但对于一般纳税人,却按照6%的增值税率进行征收相比原来的营业税来说不降,反而高出1%,如果企业的可抵扣税负不能抵消这部分,将成为企业的新增税负。计对这一想象,政府也应当给与相应的解决方案,使得一般纳税人的最终税负低于征收营业税期间的税负。
再次,企业应当不断加强自身对财务系统的学习。低于企业的账务处理流程方面,企业也应当根据营改增的文件和要求对企业情况进行区分,改进账务处理流程,在税务筹划方面也应该作出改变以维护企业利润并且采取正确的计算方法和申报纳税,如对在不同地区建立分公司的企业,应当在改革前进行部分业务转移,获取更多的税收支持,无论是现阶段税收减少了或是增加了的企业都应该如此,而在后面则可以通过税制完善来避免税收的不公平现象,另外也要增加对于增值税的计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以及增值税汇算清缴方式及时间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
2.3.2 “营改增”对净利润的影响
首先,所得税前扣除额发生变化。营业税不同于增值税,属于价内税,根据所得税法,企业缴纳的营业税能够在所得税睡前进行扣除。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这将对应纳税所得额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其次,流转税额发生变化。营业税根据取得收入计提,一般无抵扣项,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营业税转增值税后,由于增值税的特性,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包括购置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购置商品和服务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企业承担的流转税负及相关的各项附加将得到一定程度的降低。进一步来说,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折旧也将发生变化。
最后,收入的确认发生变化。如果企业所处的是发生变化经济学上所谓的“完全竞争市场”,企业的价格由市场决定或根据政府指导价,企业无定价能力或者说是无定价权,则企业客户的购买金额不会因为营改增的变化而变化。假如企业可以自主定价且客户属于一般纳税人,能够抵减“营改增”后的进项税额,那么有可能提高买方支付的含税购买金额。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一个属于价内税,一个属于价外税,营改增后,企业收到的将会是含税的收入,计算增值税及所得税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因此“营改增”后收入的确认将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
推行“营改增”面临的问题
3.1 部分企业税务负担加重
由于部分企业税率有所上升,但抵扣项较少,导致实际税收负担较以往有所加重。如交通运输业原来征收3%的营业税率提高到征收1%的增值税率,尽管允许进项税抵扣,但部分企业实际上可用于抵扣的只有购进固定资产、生产材料等,假如企业生产周期面临成熟阶段,新增固定资产不多,人工成本为其主要的成本支出,而恰巧这部分支出又无法抵扣,税务负担将明显有所加重。虽然有数据指出,大部分“营改增”纳税人税赋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但仍有列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行业(例如现代服务业)税负增加。比如电视节目播映权属于“商标著作权”被纳入“营改增”,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较之前的5%营业税税率上升1个百分点。从目前情况来看,电视剧制作成本实际抵扣项较少,且由于电视剧制片形式、核算主体的多样性,会造成增值税销项税额远高于进项税额,还会出现无进项税额抵扣的极端现象,实际税负不降反增。比如电视台的广告收入中的终端环节,并没有与之对应的广告发布成本。根据合同约定,在满足一定收视率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相应的广告收入,因此购买影视节目播映权和节目制作的支出成为电视台付出的相应代价。并且在本次试点范围的企业中并不包括转让影视节目播映权的企业。此外物流企业发生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现象同样也体现在现代服务业中。
3.2 融资租赁进项税无法抵扣
通过试点方案,我们发现融资租赁企业税负有一定幅度的减少,下游企业支付的税项也可以允已抵扣,对融资租赁的交易双方都非常有利。但我们应该仍关注到,企业一般一次性支付购进固定资产时的进项税,而销项税额则是随租逐期收取,并且融资租赁的租赁期较长,一般会跨越几个年度周期,这样,就使得租赁公司的效益、现金流与进销项税额之间的抵扣不能匹配。尤其是当承租人出现财务问题时,租赁公司的销项税小于其进项税,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的抵扣无法实现。
3.3 汇总纳税面临困境
在上海推行的“营改增”政策中,公司可以进行汇总纳税,但从税收征管现状来看,实际操作困难重重。由于纳税主体的复杂多样,其内部管理水平也不尽相同,因此而税收监管成为了汇总那谁的薄弱环节。此外汇总纳税方案要求由总公司统一采购机器设备,限制了分公司的自主经营权,影响了其公司治理结构,此外在汇总纳税过程中的诸多问题中也包括分支机构进项税额抵扣数据及抵扣资料的传递上,并且该问题还有可能导致监管不力。
3.4 那谁审核和监管难度加大
建筑行业具有以下特点:施工地点流动性大,施工工艺复杂,产品同质性少等。税务机关一直不能对其成本收益作出精准核算。建筑业施行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可用于抵扣,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压力。由于建筑公司存在很多问题,诸如:存在大量的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且大部分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账务核算不规范,不如实申报营业收入。建筑业营改增后,税收征管面临的一道难题则是如何将这些中小企业纳入增值税体系,以此来保证建筑业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断裂。另外,建筑业施工地点分散,而主管税务机关人力有限,加大了纳税审核和监管难度。主管税务机关不能逐一到工程所在地了解工程情况,很容易造成外来施工企业拖欠甚至少纳税款的发生。导致增值税链条断裂。
解决“营改增”问题的应对措施
4.1 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
针对运输业平均毛利率为23%,营业成本中折旧费用所占比重较大,而外购材料和其他费用中可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税额占总成本的比例非常小,再加上运输业初期投入非常大,受益时间长,实际不动产构成中可抵成本有限,因此适当降低运输业增值税税率,更好的发挥“营改增”政策在结构性减税方面的作用,以及采取差别对待等政策效应。在许多运输业中,最为明显的是航空运输业。航空运输企业主要成本包括航油成本、飞机起降费、人工成本及飞机折旧费用等,以国航航空公司2012年披露的年报数据为例,成本支出中包括可以产生进项税额的航油成本、飞机升降费及维护费用,大约为航空公司成本总额的65%左右;而存量固定资产的折旧、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制造费用及人工成本等约有35%-45%比重的部分不能予以抵扣,假如航空公司在当前价格基础上按11%的税率直接缴纳增值税,很大程度上将导致实际税负增加。粗略估算,如果可抵扣进项税额占总成本支出的比重在75%-85%之间的情况下,航空运输企业“营改增”后实际缴纳的税负才能大致与改革前的水平相当。在下一步的实际操作中,需要继续研究降低航空运输业适用的税率,或选择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才能完成结构性减税的初衷。
4.2 弱化总公司在汇总纳税中的角色
在汇总纳税过程中依旧存在许多给实际工作带来很大困难的一些问题。例如:一是汇总纳税中存在众多不同区域的成员企业,此外这些企业还收到区域经济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不平衡的情况影响,造成巨大的税源波动。二是由于有非常多的汇总层级,成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各不相同,在汇总纳税、收集抵扣环节上,总公司很难同时保证及时性以及准确性,将大大导致税收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三是总公司不仅需要按规定对总部纳税申报外,还要定期汇总各分公司企业的财务数据,然后进行汇总申报,在每年会计年度结束时,总公司需要进行大量的汇算清缴。为了使“营改增”纳税汇总机制更加完善,我们可以通过弱化在纳税过程中总机构所担负的角色。首先,在进行规模采购时,由总公司来承担虽然能使价格降到最低,到同时也需要给予个分公司相应的经营自主权,无论在集权还是分权、精细化管理与最优管理成本的方面寻求一定的平衡。其次,为了简化总公司申报手续和流程,总公司对分公司可以进行统一的纳税申报,没有必要单独报送本部应缴税款。最后,要加强对公司内部税收法规的培训,规范统一分公司的财务规定,深化内部监管机制,降低财务风险以及税收管理成本。
4.3 完善国税与地税权利划分的配套措施
针对中央与地方的税收范围划分问题,“营改增”方案全面推进之时,还应当采取规范的做法来解决。即把营业税改革与进一步的分税制改革同步进行,综合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在原有分税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新设计,明确中央、地方的收入归属,规范国税、地税系统的职责分工,形成相对稳定的中央和地方税收划分体系,从根本上理顺中央、地方的分配关系。另外,把“营改增”推向全国,解决各地国、地税的分工合作问题也是当务之急。“营改增”后,如相关行业的税收征管相应地按税种划归国家税务局负责,那么,地方税务局的大部分业务都得转移给国税局。那么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业务量大小分配均衡问题、国税局税收征管人员数量是否足够、业务能力能否跟上的问题必然凸显出来,这些都得依靠事权和财权的划分结果得以明细之后才能做相应的调整。也即事权大的,必然拥有相应大的财权,配备的人员也必须有相应的规模,否则,便是束缚手脚,但难履行职责。
4.4 过渡资金支出按照收益比例分担
对于财政困难的地方面对“营改增”需要的补贴资金筹措能力不足的问题,在对改革地区税收收入影响做充分调查和计算之后,可以考虑建立列入中央预算的规范的中央“营改增”专项财政资金和地方预算的“营改增”专项财政资金,中央与各地的资金规模比例根据各地财政的承受补贴支出的能力差异来确定。在此基础上,适时推进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进行调整,甚至可以对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分享比例,最终实现“营改增”的改革目的,使它不论对于企业的做大做强还是对于市场经济整体水平的跃升,最终推动国家税收制度乃至整个财政体系的完善都可以称得上是一个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重大的改革。
结论
说到“营改增”人们首先会想到的是在上海试点的营改增,此项政策对上海地区有着重要的意义,例如:它加快了上海发展服务业,并形成了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当然,这方面的意义是毋庸置疑的。然而,“营改增”的本质却不在于此。“营改增”本质上属于税制改革,是中国的现行税制走向现代税制的关键一步。我国推行营改增政策,主要因为营业税本身存在很多不合理性,在流通环节,只要有交易额发生,就必须纳税,无抵扣之说,完全不顾纳税人的利益;面对服务业中的生产性服务业,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它不仅是专业化的产物,而且对专业化有着非常高的要求,因此,相对于制造业来说,营业税更容易导致重复征收的现象发生;此外,我国的营业税税率一直保持不变趋势,一般设定为5%(加上其他附加,服务业企业营业税的实际税率大多为5.55%左右)。如果说这个税率是与当时的产品税相适应的,那么,当产品税改为增值税以后,特别是在2009年增值税转型以后,人们说服务业企业相对于制造业企业税负过重,就一点都不为过了。相关报告指出,就流通环节来说,服务业的税负比制造业高出2个百分点。这根本就不符合税收原则中的税收中性原则。这次改革试点中,国家将税制改革与实施结构性减税有机结合起来,是财政政策的积极方面。从本质上来说,无论对于试点企业,还是接下来加入的企业,绝大部分都将享受减税的实惠,这方面的影响对“小规模纳税人”尤为突出。可以想象,“营改增”还将进一步推动和深化增值税改革,将会在更大的范围内产生直接减税或联动减税效应。虽然对于消费者来说,增值税和营业税没有什么太大区别,都属于“价内税”—税金构成价格的组成部分的税种。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价内税的产生是以价格相对不变为前提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内税会导致价税相互制衡,不利于合理价格的形成。对于生产者来说,两者则不同,一种属于“价内税”,另一种则属于“价外税”,价外税既税金独立于征税对象—-价格之外的税种。市场经济需要“价外税”,因为这既是发挥价格配置资源的主导作用的需要,也是现代社会公开透明,公民享有知情权的必然选择。因此,“营改增”也有着这个意义上的改革效应。伴随着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的扩大,可以想象,“营改增”改革方案会不断完善,将会产生更多的正面效应。当然,任何改革都会面临诸多的问题,者仍需要我们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去探索来解决它。
参 考 文 献
[1] 韩春梅.论“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J].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习学报,2011,(12):9
[2] 章燕.营改增的创新效应及其应对措施[J].新会计,2012,(6):60
[3] 孙卫.营改增税改对财税的影响[J].当代经济,2012,(10):116
[4] 陈宪.营改增小结[N].东方早报,2012-04-24
[5] 尹志华.初谈营改增初期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J].会计师,2012,(8):42
[6] 刘溪.浅谈营改增[J].会计师,2012,(8):30
[7] 孙德林.浅谈营改增对净利润的影响[N].商场现代化,2012-09-15
[8] 黄翠玲.浅议营改增对税收的影响[J].现代商业,2012,(10):206
[9] 肖益祥.全面推进营改增的经验和挑战[J].三峡大学学报,2012,(12):25
[10] 李红.试论营改增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2012,(1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