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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金融业模式选择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制约
[摘 要] 金融业的经营模式与非金融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特别是规管的宽松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治理模式,确立我国的金融业的经营模式,并建立与此相应的规管制度,这是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必要条件。本文由五部分组成:一、金融业模式概述;二、我国金融业模式发展现状;三、公司的治理模式与金融业的经营模式的关系;四、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过渡性特征及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制约;五、结论
[关键词] 金融业 模式选择 公司治理 结构制约
自从美国政府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Gramm-Leach-Biley Act)以来,在我国沉寂下来的金融混业与金融业经营之争就再起波澜。这是因为金融现代化案替代了主宰美国银行体制多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准许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互相进入对方的领域,这标志着以银行证券分业经营为特征的专业银行体制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终结,以全能银行制为基础的现代金融制度确立。我国确立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不可避免地受到极大的冲击。
一、金融业模式概述
关于金融业经营模式(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的争议,在美国已有60多年的历史,其主要理论就是“利益冲突论”该理论是美国1933年《格拉期-斯蒂格尔法案》得以通过的重要依据。“利益冲突论”认为,商业银行若同时经营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由于利益冲突,则其必然因自身所具有的信息优势而滥用权利。20世纪90年代以来,针对该理论,美国经济学家陈斯魁思(Asquith,1989)及其他人和美国金融学家克鲁兹纳与雷简(Kroszner and Rajan,1994)分别用“债券生命周期年度绩效方法”和“配平证券方法”进行了实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