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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所得税准则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和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
[摘 要]2006年3月12日,财政部颁布了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了改用资产负债表法核算所得税,比较资产与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依据,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并确认了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使得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对我国的所得税会计理论与实务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该背景下,本文首先界定了所得税准则涉及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和所得税费用会计处理的资产计税基础、负债计税基础、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等相关术语的基本涵义和范围,作为分析的基础。然后在第二部分先讨论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会计确认,主要分为一般原则性的确认和特殊情况下的确认两个部分。再从适用税率、不得折现、账面价值复核的角度统一分析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会计计量。最后,从分类、计算、确认和计量、列报等方面分析了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事项。
[关键词]所得税准则 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 所得税费用
基本涵义的界定
所得税准则下,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即采用资产负债表法核算所得税。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资产在初始计量时,其计税基础一般为取得成本,即企业为取得某项资产支付的成本在未来期间准予税前扣除。在资产持续持的过程中,其计税基础是资产的取得成本减去以前期间已经税前扣除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