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可以分为交易事项和非交易事项。交易事项包括关联交易事项、非关联交易事项;非交易事项包括发行与上市、股东信息、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其他重大事项的披露。《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对临时报告采用了“价格敏感标准”,价格敏感标准是指:信息或事项是否需要披露,取决于其是否会影响证券价格。临时报告要求披露的信息有董事会决议与股东大会决议、变更募集资金的使用、诉讼与仲裁、业绩预告与盈利预测、利润分配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异常波动与澄清公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它事件以及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其它事件等。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手段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载体主要为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近年来,随着中国证券市场规模扩大和金融领域对外开放深入,海内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关注程度与日俱增,对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中国证监会从2002年底开始组织上海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相关软件公司的人员起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这个规范在技术框架上借鉴和采用了XBRL标准。(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是一种基于XML的标记语言,用于商业和财务信息的定义和交换。XBRL能够将公司财务报表内的数据和表外说明进行语言统一,实现财务报表数据勾稽关系的自动化处理,从源头上保证上市公司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有着深远的意义。
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手段(以深圳交易所为例)主要采取检索主要证券信息媒体,监控信息披露;关注股票异常波动信息,与市场监察部联合监管;与证监会派出机构开展合作,互相通报监管信息;实行监管行业分工,加强风险分类管理;信息披露文件审核—质疑式审核(从形式审查到合理怀疑);以及利用现代化技术(如报表识别系统等)监控信息披露等。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兼具“新兴市场”和“转轨经济市场”两大特征,是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建立并发展起来的。所以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难免碰到由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产生的制度性矛盾。这样的制度性矛盾往往会诱发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及盈利操作行为。有些制度安排甚至表现为“制度悖论”,即本意是规范信息披露的制度安排,反而却成为诱发虚假陈述或盈利操纵的原因。(注1)
(一)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与其股票的价格是息息相关的,信息往往起着价格信号的作用。及时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却容易被内部人员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或者规避股票下跌的风险。及时性原则就是要求上市公司在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基础上,应该主动地、及时的披露所有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其作用就在于防止出现重大纰漏,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完整性,将上市公司的行为暴露在阳光之下。可是,目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现状显示事实并非如此,许多上市公司出于自己各自的不同目的,故意延迟披露或者不披露涉及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据统计: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1日深圳市场共有兰宝科技等19上市公司因未及时披露季报、半年报或者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而遭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处分。
(二)信息披露内容不真实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直接影响了市场投资者投资决策的正确性,投资者是依据公司的营业状况、收益程度及其发展潜力来确定投资目标。但有些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出于经营管理上的目的或者配合庄家拉抬在二级市场获利的目的,蓄意掩盖严重亏损的事实或故意夸大盈利或经济实力,甚至恶劣地、人为地捏造一些本不存在的所谓的收益,以欺诈、误导投资者。把上市公司作为一个运作工具在市场上大肆圈钱。他们不在提高经营业绩上下功夫,只在财务报表上玩数字游戏,通过包装财务报表设置“陷阱”,诱骗投资者上当。这些伪造的信息,并未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而广大投资者根据这样的公司报告进行投资决策,无异于“飞蛾扑火”,极可能造成血本无归的后果。例如在2011年年报中,ST鲁北称收回部分以前年度长期挂账应收款项,其中2011年初账龄为3至5年的款项为814万余元,账龄为1至2年的款项为501万余元,账龄为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为648万元,2011年度内销售新增应收款项为703万元,公司据此冲回坏账准备962万余元。但据山东证监局调查,上述款项实际由公司大股东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支付,其资金性质不应确定为收回往来客户欠款,上述虚假收款问题导致公司2011年年报利润虚增962.17万元。
(三)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性
目前许多企业“诚信缺失”,为了通过上市和再融资获得大把的无成本资金,他们不惜通过种种手段隐瞒信息,编造信息进行自我包装,以诱骗不知底细的投资者上当受骗。《证券法》第59条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而违反这一法律条款,有选择的披露上市信息,隐瞒重大事实最典型的首推“*ST海星再曝信息披露不完整”,该公司*ST海星(600185)2009年5月16日公告称,经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近日检查发现,*ST海星尚存在未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
西安海星现代饮品有限公司(根据*ST海星2005年度报告显示,当时为*ST海星关联方)于2006年12月18日与石嘴山市城市信用社签订承兑合同,涉及银行承兑汇票金额2000万元,承兑期限自2006年12月19日至2007年3月19日,由*ST海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信用社于2009年5月7日向*ST海星提交了一份证明,陈述上述承兑已于2007年3月20日托收解付完毕,*ST海星的担保责任解除。根据*ST海星2008年度审计报告,*ST海星查证到的对外担保总额为1.03亿元。*ST海星表示,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违反了有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的解除情况,公司将进一步查实。此外,*ST海星管理层近日在对公司进行清查中发现,现有7家分公司中的信息技术分公司和郑州分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未在定期报告中纳入公司核算范围,也未就上述分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进行过披露,造成公司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完整。截至2009年4月30日,该信息技术分公司和郑州分公司未经审计的净资产分别为-125.43万元、-455.03万元。以上这些因素都有可能成为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的新动机。
三、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问题的成因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模式缺陷
1. 公司治理情况的披露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所研究员、公司治理中心主任、跨国公司研究室主任鲁桐博士在发表《2006年度中国上市公司100强公司治理评价》报告时指出:“中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及由此可以看出的其对信息披露意义的理解还都停留在很初级的阶段,只是应对监管要求,避免违规。”一个高标准的、有自觉因素的信息披露水平是与公司治理的自主改进、加强董事会责任、提高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作用以及发挥资本市场的完整功能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注6)
我国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的披露,要求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人员任职和主要工作经历、年度报酬情况、主要人员解、聘任情况,但对形成公司治理结构内涵的通过薪酬和其他激励安排解决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安排情况的实质性披露没有涉及。至于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对公司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的介绍、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的分离仅是公司治理的表面和初步安排,没有涉及公司治理问题的实质。而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及激励机制、相关建立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披露要求则不够充分和体现实质,具体披露实践中也多流于形式。
2.财务数据的强制披露时间问题
目前我国对财务数据的强制披露财务报告期较短,不利于信息使用者对其的持续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作出合理的预期和判断。《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从目前许多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来看,三年的时间并不能合理推断一个企业长期的持续经营能力。
对于年度财务报告的披露时间统一为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证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报告。”这种制度安排主要是我国会计制度采用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公历制配合。但可能会产生另外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有限数量具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集中在短短4个月不到的时间内要对大量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在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资源匮缺的条件下,审计工作会相对被动,可能会因受到时间限制和成本效益等因素的影响而审查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而另一方面,因企业经营活动的不确定性日益显著,在信息化背景下,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期大大缩短,4个月后报出的年报,在时效上已经很难满足报表使用者对实时信息的财务报告的要求。
3.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对违规者处罚和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力度不够。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法规出台严重滞后于实践的发展,立法似乎更多地是被动消极地“堵窟窿”,缺乏预见性和超前性。在对信息披露违规案件的查处实践中,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所谓处罚力度的加大,也只是体现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上。在财产责任方面,处罚后果往往只是表现为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全部由国家罚没,甚至只是以缴纳少量罚款代替,而没有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有关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太少,同时这些民事责任的规定并没有提出具体的操作方案,过于原则化,致使投资者的损失事实上得不到赔偿。而由于投资者的巨额损失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也没有起到对潜在违规者的威慑作用。
(二)原有体制性弊端
我国一直强调证券市场要为搞活大中型国有企业服务。在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经济体制下,企业主要依靠政府意志和行政权力进人资本市场配置资源。这种做法助长了各地区、各部门争取上市公司数量与额度,以及互相攀比,并给一些落后地区包装劣质企业上市提供了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发行审核实质上流于形式,诱发了企业的虚假包装现象。 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二)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