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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中的纳税筹划涉及到企业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从企业的组建、投资、筹资、生产经营到企业的分配均会面临不同的涉税方案的选择。本文以会计和税法规定的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为基本点,结合新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实务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纳税筹划常常被称为“合理避税”或“节税”,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人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纳税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白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纳税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所遵循的原则不同,尤其是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不同,会造成按会计制度规定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利润产生差异。而税法要求在申报所得税时应当以税法认]定的利润口径进行申报,因此需要将会计利润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将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一、涉及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主要事项
(一)应调整的作为永久性差异的事项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在确定应税所得时将其直接从会计利润中扣除或加回,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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