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CLW75330 主债务人破产后保证人停止计息的实践 内 容 摘 要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但是该条规定是否及于保证人在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裁判路径。对不同判决的分析,法院比较偏向于保证从债权的范围不应超过主债权,所以停止计息也应当及于保证人。本文从突破保证责任从属性的角度分析,论证破产止息不及于保证人的合理性,并对现在的破产止息制度进行思考。 关键词:破产止息;保证;劣后债券;从属性;利息债权 目录 1绪论5 1.1研究背景5 1.2研究意义5 2 不同裁判路径的案例分析6 3 保证从属性突破的法理分析7 4 保证人是否计息9 5 关于破产停止计息制度的思考10 5.1 对破产程序启动后的利息予以认可10 5.2 劣后债权的借鉴11 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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