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问题
问题1、政府在民间融资中扮演什么角色,作用如何?
答:作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宏观管理者,政府在处理民间融资问题上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的规则制定者。民间融资的法规建设明显不足,政府应抓紧健全相关法规。包括明确对民间融资的基本定位、监管机构、业务范围、违规和违法边界、危机处置基本原则与程序等,通过法制手段实现民间融资规范与发展、应急处置与常态监管的一致性。(2)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的引导者。政府在民间融资问题上应明确树立积极引导、促进发展的基本态度。引导民间金融法制化和专业化,充分发挥民间金融效能,引导服务中小企业。(3)民间融资中违法违规的处罚者。政府在民间融资危机处置中对违法违规处罚不能缺位。,特别是地方政府。(4)民间融资危机处置中的民生保障者。政府在处置民间融资危机时,应提前摸排,发现隐患,重点救助缺乏基本生活保障人群,用较为合理的成本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
问题2、浙江省民间融资的现状在中国是否具有代表性,其结论应用性如何?
答:近年来,浙江省民间融资规模呈现扩大态势,利率整体水平随市场越走越高;而民间融资形式除了借贷外,还有民间投资、企业股份融资、民间票据贴现等,浙江的民间“合会”形式特别兴盛;在私营经济发达地区民间融资更为活跃,资金掮客依然大量存在;而浙江民间借贷以经营性借贷为主,中小微企业深度介入,与非法集资等涉嫌违法犯罪的活动时有交织。一旦经济形势变化造成企业经营困难,偿债能力降低,极易引发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民间融资形式与表现虽有其地域特点,但出现的这些问题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的代表性。其实,从根本上说,这些都是长期以来经济发展与金融改革进程不相匹配导致的问题。而本文结论立足本地经济,在撰写中进一步明晰了民间融资的性质、监管主体、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尝试理清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提出规范浙江民间融资的监管,合理界定监管主体在民间融资监管中的职能分工,加强民间融资相关的法律制订,并构建民间融资的政府登记备案制度、信息检测制度、预警制度等。本文结论对相关政府部门、企业与个人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问题3、国外有哪些民间融资及监管的成功经验?
答:(1)以美国为例的发达国际民间金融监管
美国民间金融体系的主要形式是信用合作社,1909年,美国马萨诸塞州通过了第一部信用合作社法案,各州拥有独立批准设立和监管信用社的权利。1922 年,美国《卡帕——沃尔斯坦德法》的出台,对美国信用合作社的性质、社员资格和经营原则做出了规定。1929 年美国又通过出台《农业市场法》,专业提供贷款的合作社基金的建立,进一步完善了美国民间金融监管的法制化。到 1930 年,美国已经有 32 个州制定了信用合作社法,使信用合作社逐步合法化。193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全国性的《联邦信用社法》,为美国合作金融业的发展创造了更为完善的法律监管环境。随后,联邦政府成立了信用社全国管理局专门管理信用社,各州也设立了自己的监管机构或专职官员。同时,为了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的作用,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用立法的形式来监管民间金融的融资服务体系,如《中小企业法》、《中小企业投资法》、《中小企业经济政策法》、《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小企业投资奖励法》、《小企业开发中心法》等。在民间金融对农业发展方面,美国也制定了一系列农场信贷法律进行监管,主要包括1936年的《农村电气化法》、《农业贷款的妥协、调整和取消(1942年法)》等,其中以 1971 年的《农场信贷法》和 1987 年的《农业信贷法》意义最为重大,至今仍影响着美国民间金融的运转。美国政府重点利用建立完善的民间金融法律监管制度来规范民间金融秩序。
(2)以印度为例的发展中国家民间金融监管
印度的民间金融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小额信贷组织、未经注册的金融公司、租赁公司、投资公司、合会(Chit Fund)等。印度各地方政府制定适宜的地方法律法规对民间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如1961年马德拉斯合会法及1964年德里合会规则等。同时,在印度国内许多民间金融组织机构都进行了注册备案,由印度储备银行实行监管,提高了组织行为的安全性,降低了民间金融活动过程中的违约行为。1982年出台的《印度合会法》对合会各个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政府根据出台的法律对与合会有关的一切活动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