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现装
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三、对当前改革提出的几点建议
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问题的思考
摘要:金融与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新时期下,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三农”问题的解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对农村金融提出了新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体制一直处于变革之中,虽然近年来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支持农业发展的功能没有完全发挥,影响了我国农业发展以及农村经济的繁荣,因此必须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关键词: 农村 金融 体制改革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历经变革,组织体系不断完善、服务范围逐步扩大,为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农村经济主体信贷需求难的核心问题始终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30年后,求解真正适应农业、农村和农民发展需求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仍需并且正在过大关。
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现状
自1979年开始市场化改革以来,为了配合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推动农村经济、金融市场化的发展,农村金融体制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基本上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1993。这一阶段的主要改革措施和政策方案主要是恢复和成立新的金融机构,形成农村金融市场组织的多元化和竞争状态。
第二个阶段:1994~1996。在第一阶段改革的基础上,这一阶段的改革更明确了改革的目标和思路,提出了要建立一个能够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及时、有效服务的金融体系的口号。更具体地说,这一农村金融体系包括以工商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银行),主要为农户服务的合作金融机构(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支持整个农业开发和农业技术进步、保证国家农副产品收购以及体现并实施其它国家政策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个阶段:1997~。在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和1997年开始的通货紧缩后,在强调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同时,对金融风险的控制也开始受到重视,客观上强化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
二、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并不完善,有关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与农民对金融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还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农村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在空间结构、整体布局以及金融种类上失衡严重
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包括正规性金融组织和非正规性金融组织。正规性金融机构指受央行和银监会监管的那部分金融组织,主要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农业保险机构等。非正规金融组织包括所有处于中央货币当局或者金融市场当局监管之外的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初期,非正规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由于得到了监管当局的默许甚至支持,一度非常活跃。但从9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心逐渐转向对正规金融机构的商业化,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加大了对非正规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管制力度,1997年农村合作基金会被合并、关闭,随后被彻底解散,结束了非金融机构的有组织状态。因此,当前农村存在的主要是正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村金融市场已占居垄断地位。但随着合作社制度的变迁,合作社的互助共济性正在淡化,"官办"色彩浓厚,行政干预过多,贷出的款往往成为呆帐、坏账,大大恶化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资产质量。据央行估计,农信社不良资产率远远高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多数在50%以上,历史包袱很重。一些农村信用合作社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资金也在向收益相对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流动。邮政储蓄机构。在业务上只吸收存款,把储蓄资金转存入中央银行,以转存利率与吸储利率差额作为其收益来源,对外不办理贷款业务,因此无法满足农户的贷款需求。它将农村仅有的资金“倒流”城市,使本来就缺乏资金的农村金融供给市场更加恶化,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中西部地区金融机构分布密度较小,农户不能享受到基本的金融服务,仅有来自农村信用社的垄断性供给。农村金融机构在县域能够提供的金融工具单一,服务品种很少,服务功能不健全。保险、投资、担保、租赁、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严重不足。县及县以下能够提供除存、贷、汇以外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网点不足20%,绝大部分的行政村不能提供基本贷款业务。特别是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问题还没有找到有效的解决路径。
(二)农村政策金融功能不全
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其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长期以来资金拨付有限,不能按时到位,来源不稳定,而且运用效益低下。同时,良种繁育、种籽购销等,却得不到政策性信贷的扶持。由于政策性支持农村的贷款风险补偿、分担和转移机制不完善,没有建立完善的对农村贷款进行贴息、补贴、税收减免、税收返还等杠杆机制,农村担保机制不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缺乏、商业性农业保险连年萎缩,制约了金融机构对“三农”的资金投入。一些支持难度远远小于粮食收购资金供应的带有供应性的经济活动如良种繁育、种籽购销等,不能得到政策性信贷资金的扶持,更得不到商业性信贷。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不清晰、治理结构不完善
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身产权制度改革、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经营机制转换远没有到位,还有一个长期的过程。有关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市场定位、产权形式、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还处于空白。这些环境因素不仅影响到农村信用合作社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康发展,而且还关系到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的培育及协调发展。
(四) 缺乏风险转移机制
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农户和农村企业经营风险缺乏分散和转移的机制,不利于农业战略性结构调整。目前,中国农村仍然主要依靠两种传统的农业风险保障途径:民政部门主管的灾害救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商业方式推进的农业保险。补偿性质的灾害救济,一是受到国家财力限制,二是不适应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的要求,三是会对农户参与保险的积极性产生消极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对当前改革提出的几点建议
(一)适度放宽农村金融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
由多元化制度供给主体而形成的农村金融二元结构是与农村二元经济格局相适应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发展中国家研究发现,正规金融组织对农户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往往不足农户总数的20%,大量的农村金融服务需要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或民间金融来满足。非正规金融是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由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缺陷,已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金融“空洞”,民间借贷应运而生,虽然目前只能以“灰色”或者“黑色”存在,但表现却异常活跃。虽屡遭政府取缔或禁止,但却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民间借贷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贷款的问题,但良莠不齐加大了农民的债务负担和农村的金融风险。政府要做的不是简单打压或取缔,因为这样做不仅无法摧毁农村非正规金融,相反只能以更隐蔽的方式活动。政府应承认其合法性,并制定出公平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规范民间借贷,将其从“地下”引上正规的发展道路。目前,新设的三类银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也有对现有机构的调整与改造,再加上原有的政策性、商业性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共同构成了一个投资渠道多元化、综合服务高效化的全方位农村金融体系。对此,在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的同时,必须要进一步加强监管,以科学的制度规范农村金融市场主体行为,调动其信贷支农的积极性,使其在满足自身信贷资产营运规则的同时,开展充分而有序的竞争。
(二)完善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功能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农业政策性银行,其主要承担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及农村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和开发性项目的资金供给,然而目前 90%以上的贷款是粮、棉、油等国家重要农副产品的储备、收购、调销等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基本上不从事农业生产和农村基础设施贷款,使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事实上成为一家农业政策性“收购”银行,未能充分发挥农村金融的导向作用。因此,构建农村金融体系,首先必须对农业发展银行进行重新定位,使其回归政策性、开发性功能。积极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支农项目,各级政府要尽最大财力补充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信贷资本金,允许农业发展银行采取有效途径广筹政策性信贷资金,在强化系统内经营管理制度建设的基础上,积极开拓政策性信贷支农的项目范围,除按规定完成国家下达的粮、棉、油收购及其储备、加工等项目的信贷任务下,积极支持县、乡两级的农业综合性项目的开发和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等,特别是在进一步充实县域分支机构一线人员的基础上,加大扶贫信贷业务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导向职能作用。其次,农业发展银行本身应解决资金来源、资产管理、风险防范等一系列经营管理方面的题,为其担当农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重任创造条件。
(三)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合作金融功能
作为我国合作性金融组织代表的农村信用社自创立之日始,虽然历经数次改革,却始终由国家强制力推动,缺乏农民参与的基础,很难有效地服务于农民。同时由于受经营机制僵化落后、政府的不合理干预、缺乏规模经济、历史包袱沉重等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总体上陷入了严重困境。因此,要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并且改革工作要从“深化改革试点”转入“深入实施攻坚”阶段。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其支农职责有史以来似乎责无旁贷,然而,目前的工作重点是如何进一步激励农村信用社支农的供给热情,同时,也要约束其非农倾向。一要明确其县辖乡镇信用社及其网点机构的各类存款全部用于当地“三农”发展,上级机构原则上不允许调拨乡镇信用社的信贷资金;二要清晰界定支农的政策性信贷和商业性信贷项目的范围,凡是界定为政策性信贷项目,在利率上要优惠,政策性支农项目也应要遵循“谁出项目、农村信用社出资金并审贷、谁应承诺利息补差”的原则;三要进一步完善小额信贷、农户联保、信用村乡等贷款制度建设;四要改善信贷服务手段,充分体现农村信用社是农民自己的银行。继续按照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的总体要求,结合“三农”发展的新形势和农村金融需求的新变化,以创新和发展的大思路,以高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着力打造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推动完善农村金融运行机制,持续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让农村金融真正成为“三农”的强大支柱,更好地发挥农村金融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重要作用。
(四)建立和完善农村基本保险体系及各类信用担保机构
对于农业这一弱质产业和农民这一弱势群体来说,建立一个基本保险体系显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样出于“三农”的特点考虑,农村基本保险体系应当以国家政策性保险为主导,而商业性保险的进入,也需要国家予以多方面的政策支持。在农业保险实施方式上应采取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以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农作物保险实施强制保险,其他险种则可实行自愿保险。在险种设置上,要注意针对农民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不断开发适合农民需要的险种。同时要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尤其要改善理赔状况,这样才能提升保险在农民心中的形象,加快农村保险业的发展。目前,现实的工作要点即积极支持它们多渠道筹集保险以及担保基金,并以法自律规范运作,完善风险补赏机制,充分发挥它们分担风险、提升信用度、联结融资渠道,有效缓解“三农”发展中的融资难题。
结束语
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在我国特有的国情下进行的,我们不能照搬西方的模式,但可以借鉴。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只有积极稳定地推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才能稳定发展农村经济,才能使我国的经济发展迈入一个新的历史征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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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红:“优化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的政策建议”《农村经济》,2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