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现状
二、内部制度分析
三、外部制度分析
内 容 摘 要
信贷风险管理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突出问题,不仅影响着我国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而且是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内在隐患。本文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内部制度和外部制度两方面进行详细分析,提出了现行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各方面存在的问题。
论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针对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中央银行和各商业银行从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角度出发,积极探索、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经验,大力进行各项体制改革,同时建立了一系列较为有效的信贷风险管理制度。从商业银行自身的角度看,逐渐实施了一系列与国际接轨的制度规范来积极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90年末,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各专业银行逐渐转变为商业银行,性质也由政府机构转变为企业单位,银行实现了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银行注重经济效益的思想,信贷风险管理意识开始形成。另外,几十年来盲目的发展,使每家银行都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贷款,严重制约了各自的健康发展,这也促使它们加强对信贷风险的管理。在中央银行的监督和领导下,各家商业银行陆续推出了多项防范信贷风险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这些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在实际工作中逐渐改善。
一、内部制度分析
(1)确立了呆帐准备金制度
1988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确定了我国银行的呆帐准备金制度。92年、94年、98年财政部先后三次下文修改《暂行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制度。目前的呆帐准备金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点内容:
商业银行的呆帐准备金应按年末贷款余额1%的差额提取,实际呆帐比例超过l%的部分,当年全额补提呆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的使用受到严格的控制,各级银行所发生的贷款呆帐,无论金额大小,必须经同级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总行审查,批准后才能核销,各分支机构不经总行批准不得核销呆帐。应收未收利息的核算年限为一年,银行应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利息收入,不得将逾期未满一年的贷款转为呆滞贷款。毋庸置疑,呆帐准备金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我国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国内商业银行现行准备金计提的方式的弊端:(1)现行方式造成风险准备严重不足。一逾两呆一标准下,按贷款余额的1%计提贷款准备金的方式,所计提的呆帐准备金远远不足以弥补贷款的风险。(2)现行的计提方式较为简单,未能真正按实际风险提供风险补偿。对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呆账计提系数分别为l%、2%、25%、50%、100%,充分考虑了不同类别贷款的风险状况。因而,不同类别贷款的应提准备逾期贷款余额的比例随着其贷款潜在风险、损失的增加而增加。(3)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计提标准未考虑抵质押品可变现价值。随着贷款类别风险损失的加剧,其抵质押物的可变现价值占该类别贷款余额的比率会加大,从而其应提准备的比例会相应增加。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考核时,只考核不良率是不科学的,在较低的不良率下可能隐藏着较大的风险。
(2)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控制信贷风险的一种简洁方法,其目的是通过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及其组合,在保证一定收益水平的前提下将风险控制在一个较低的程度。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可以看作是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的实际应用。早在90年代初,中国人民银行就开始在深圳农业银行,浦东农业银行进行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尝试。经过几年的实践,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及有关规定》,随后,又下发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重点还是在风险管理方面,尤其是信贷风险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一套系统的银行管理体系,其实质是在短期经营与发展的计划和决策中根据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内在联系协调好他们之间的关系。这种协调是通过规定并执行一系列资产负债比例指标来实现的,因此,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应控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以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组合。
实施资产负债管理首先是执行法人管理制,也就是说主要指标主要适用于总行,至于系统内各地区、各机构的资金余缺和资产负债结构,由各商业银行统一调配,这就要求商业银行总行管理水平和运作技巧要有极大的提高。其次,央行要逐步强化金融监管力度,改进和完善资产负债表的有关指标。央行的独立性、效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管理的效果。再次,实现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需要宽松的外部条件:商业银行应改变资本充足率不足的现状;抓紧建立国有企业资本金补充制度;提高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放松利率管制,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尽快解决国有商业银行行政政策性贷款问题。
(3)建立了贷款证制度
贷款证制度是中国人民银行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信贷操作过程,增强信贷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信贷风险管理水平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制度。199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率先推出了贷款证制度。由于实施效果很好,起到了预期的作用。几年来,这一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普及,为了能进一步提高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防范信贷风险,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于1995年颁发了《贷款证管理制度》,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贷款证制度。贷款证是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和担保等业务的资格证书。它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统一印制,供企业和银行按规定使用。贷款证记录了有关借款企业的财务经营信息,包括:企业概况,企业资信评估记录,企业经济担保情况,人民币、外币存款开户记录,本外币贷款发放和还款记录,本外币贷款余额,异地贷款发放和还款记录等。每个企业只可以领办一本贷款证,企业到各银行办理贷款、还款等业务时必须出示贷款证,否则银行不予受理,各银行办理有关业务后,均需按规定在贷款证上逐笔登记和核实,人民银行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年审、日常检查和违规处罚等。贷款证制度实施的实践证明,它对于加强银行的信贷管理,增强信贷工作的透明度,防范信贷风险都是行之有效的。对银行来说,每笔贷款的发放、归还、限期和担保都要登记在贷款证上,并要有审批人和经办人的签章。这就加强了银行领导及信贷人员审批贷款的责任心,人情贷款、以贷谋私的情况将会受到制约。同时,贷款证的实施、把银行业交叉与竞争条件下的贷款发放状况通过贷款证反映出来,增强了贷款工作的透明度,建立起银行间的相互约束机制,强化了信贷风险管理。但是,近来在实施过程中部分银行信用证管理松弛,对开证申请人资信条件审查不严,信用观念淡薄,延期偿付甚至拒付信用证的行为时有发生,影响了我国银行业的信誉。具体表现在:(1)没有将信用证业务尽快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之中,进一步健全风险内控制度;(2)没有做到加强开证管理,严格审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条件,严格办理授信,切实防止企业信用风险转变为金融风险:利用开立不真实贸易背景的信用证进行融资。
(4)实施贷款风险分类管理
贷款分类,是银行的信贷分析和管理人员,监管当局的检查人员,综合能够获得的全部信息运用最佳判断,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对贷款质量做出评价。1998年,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将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和呆帐,正式实施了银行的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这种分类简单易行,在随后几年银行的风险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不过,这种分类方法并不是严格地按照风险分类,分类结果反映不出贷款的真实质量。为了能够加强分类结果的准确性,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下发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改变了原有的分类体系和分类标准,加强了银行的风险管理。新的贷款风险分类方法将贷款划分为5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其定义如下:
正常类:借款人能履行合同,有十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关注类: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类: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了明显的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可疑类: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五级分类是以客户对贷款本息的最终清偿能力为分类标准,以银行对客户的现金流量、财务状况、担保能力和生产经营状况等的综合分析与分类为基础,以银行对自身经营管理的评价为依据,全面、动态、及时地反映贷款的质量状况。同原有的形态分类法相比,五级分类更能真实地反映贷款的质量状况以及银行的信贷风险水平,从而为银行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规范信贷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化解信贷风险打下良好的基础。
现行的贷款分类标准最明显的缺陷是:分类标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量化,在评级标准以人为因素(主观判断结果)占主导的前提下,难免存在对同一现象不同人员看法不一致,从而导致评级结果差异很大。例如,某家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在借款人财务状况评价这部分中,有的判断标准是:借款人的其他关键财务指标大大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借款人的财务指标严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因此需要开发新的、操作性强的分类标准。
(5)建立了统一授信制度
统一授信是用来控制单一客户或企业集团的信贷风险而建立起来的一种风险管理制度。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对授信的范围、内容及其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在此基础上,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正式建立了统一授信制度。授信是指为客户提供各种形式的直接融资或融资支持,如各种贷款、透支、国际及国内信用证、承兑汇票、保函等。实施统一授信制度,要做到四个方面的统一,即授信主体的统一、授信形式的统一、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授信对象的统一。统一授信管理包括:(1)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对法人客户核定的融资总量的控制线,商业银行对其提供的各项融资总量必须控制在内。(2)客户授信额度:在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对少数优质客户或能够提供低风险担保的客户核定的可以有条件承诺的融资控制额度。(3)分项授信额度:在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或客户授信额度项下,按不同融资种类分别核定的融资控制线。不同融资业务的分项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总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或客户授信额度。制度要求银行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资信程度和发展前景,对客户确定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和愿意提供的信用总量。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形式的所有额度应小于这个总量。如果己经超过了总量的上限,银行应该采取措施尽快达到这一要求。建立统一授信制度,符合银行稳健审慎的经营原则,它改变了我国商业银行长期对同一户多头授信,本外币业务分割授信,对贷款和表外资产分散授信的局面,加强了银行的统一管理和内部控制,增强了银行防范和控制客户信贷风险的能力。于国内经济环境的特殊性,目前国有商业银行采用的统一授信体系,不论是在信用评级的指标体系还是在评级后的具体操作方面与国际上其他银行的管理方式都还有较大的差别。总体上对客户的指标要求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银行,并且在推行统一授信的初期在国内不同的地区实行了不同的标准,以适应当地的经济环境。这造成了管理协调上的不一致,使这一制度的效果打了折扣。
二、外部制度分析
(1)中央银行的风险监控体系
该体系的重点是防范系统性、区域性、全局性的金融风险的发生。其主要作用是:①运用货币政策工具等一系列手段实现货币均衡,稳定币值,促进国民经济供需平衡,经济发展。②制定系统性、区域性、全局性金融风险的预警体系和防范措施。③制定与国际接轨的,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风险监管制度与法规。④金融行政管理,市场准入管理等。⑤发布禁令。加强对外债、外汇的管理。⑥稽核检查,保障金融监管的实施。同时配合商业银行总行、管辖分行的风险防范管理体系,以及基层分支行的风险控制体系,这三个层次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一个监督体系网络,从不同的方面对商业银行的风险进行监督管理。
(2)建立了贷款质量和安全法规
1996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贷款通则》,首次系统全面地从客观体制、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信贷风险管理的操作标准等三个方面设计和规定了保证贷款质量和安全的原则、方式与方法,弥补了多年来我国贷款质量和安全管理法规方面的不足。在信贷风险管理的体制方面,《贷款通则》详细规定了其法律效用覆盖的范围,借贷双方的资格、权力、义务与限制,贷款人与政府部门,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借款资金与财政资金相分离等诸多方面。这就从客观和微观上为保障贷款的质量和安全提供了依据,创造了条件。在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方面,《贷款通则》系统地规定了贷款管理责任制。包括:①建立贷款管理的首长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度。②建立贷款集体审查、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和机制。③建立离职审计制度。④对大额借款人建立驻厂信贷员制度。通过这些规定,《贷款通则》为贷款管理责任能够真正落实到个人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在信贷风险管理的操作标准方面,《贷款通则》通过不同贷款种类与划分,借款人借款必须符合的条件和要求、贷款的期限、贷款的程序,不良贷款的管理,借款管理与违规处罚等规定,使贷款的风险管理措施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处罚有度。《贷款通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完整的有关贷款质量和安全的法规,它规范了银行的贷款行为,加强了贷款的管理责任,为银行的风险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从此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3)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国有商业银行风险资产
1999年农中工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相继成立了长城、东方、华融、信达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财政部拨款400亿元人民币,每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注册各100亿人民币,N2000年8月深圳四家国有商业银行风险资产剥离到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额近400亿元,全国近万亿元,金融资产公司独立运作其接收的金融风险资产。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理方式有多种,包括贷款出售、债转股、资产证券化以及资产置换和合股制,但目前使用得比较多的是前三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大大减轻了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压力,有利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转制和参与金融市场的竞争。
由于社会制度的特殊性,我国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与西方有些不相同:作为不良资产的重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两者既是不同的经济主体的利益,但又同属国家利益。因此,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时,必须兼顾考虑。当前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理不良资产时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首先是市场环境的缺乏。一是中国的银行和企业基本上是国有的,产权不清,信用观念淡薄,难以用经济的办法来约束。表现之一就是债务企业的管理层难以改变,新投资者与原有系统关系也不易处理。二是中国的金融市场不发达,金融创新有限,制约了资产管理公司清理、盘活资产的手段选择,同时市场中介机构不完善,机制不灵活,难以为管理公司提供优质辅助性服务。三是社会投资观念保守,外加经济透明度很低,投资者的信心不足。四是财政的负担能力有限.政府的工作效率也不高.其次是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规模和能力决定了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重心不是事必躬亲地逐个处理债务,而是作为整个债务重组计划的指挥者。怎样尽可能多地调动政府之外的资源,将其投入重组之中,是衡量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水平的主要指标。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是资产管理公司重点依赖的中介机构。目前,在我国会计业的“会计失真",资产评估管理尺度不一,资产评估机构过多、过滥,行业内不正当竞争严重,评估业务重复收费,以及资信评级机构信誉不高,独立性差等,由此导致现有的评估评级机构做出的评估评级结果在投资者心中没有影响力。造成中介机构行为不规范的主导原因是政府的介入过深,中介市场竞争机制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最后是法律的保障。在市场经济里,许多交易的完成是需要靠一系列法律的力量来保障或实施的。而我国不仅必要的市场制度残缺,而且由于执行困难,合同履约率低,现有法律也起不到保护投资的作用,债务重组牵涉到利益主体众多,他们之间的权力义务的确定也需要相应的法律为标准。一方面,原有的法律需要修改,另一方面,需要根据债务重组的特殊性要求制定新的法律。要推行证券化,就应在破产法中承认债权人不仅对诸如不动产,机器等资产拥有合法权益,而且对企业的现金流也拥有合法权益。最后,资产管理公司资本金来源问题、如何退出、如何防范企业的道德风险问题等等决定了资产管理公司在信贷风险的化解方面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参 考 文 献
1、《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财政部,1988年
2、《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及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
3、《贷款证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
4、《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财政部,1998年
5、《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
6、《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
7、《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