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信贷资产的重要性。
二、不良信贷资产的成因剖析
三、不良贷款化解的对策建议
内 容 摘 要
信贷资产质量不高,不良贷款化解难,风险大是直接影响金融机构提高经营效益,壮大发展实力的直接因素。为探明原因,寻求化解对策,根据我社的实际情况的分析及提供几方面的对策:
提高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的难点和对策
信贷资产质量不高,不良贷款化解难,风险大是直接影响金融机构提高经营效益,壮大发展实力的直接因素。为探明原因,寻求化解对策,根据我社的实际的分析及提供几方面的对策:
一、提高信贷资产的重要性。
根据我社资产结构的分析:占主要地位的是贷款资产。尽管目前银行的业务范围已经大为扩展,中间业务的比重不断扩大,但是贷款利息占总收入的80%,所以信贷业务仍是银行的核心业务,贷款仍是银行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不高已制约银行的正常发展。如果不充分利用加入WTO后五年缓冲期,彻底改变信贷资产质量低的现状,必将难以与外资银行抗衡。因此,怎样化解银行不良资产,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已成为我国银行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二、不良信贷资产的成因剖析
<一>不良信贷资产形成的外部原因分析
1、地方经济发展严重滞后,农业人口占比重,农民人均收入低,地方有特色的龙头产业项目发展滞后,农村经济的种植、养殖业、农副产品开发,加工业没有形成龙头产业,经济发展先天不足,技术、管理、人才、信息都比较缺乏,这些都是影响地方经济发展,造成不良贷款多年沉淀的直接原因。
2.整个社会诚信环境日趋恶化,人们诚信观念日趋淡化,诚实守信在某些人眼里已经过时,一切向钱看成为社会主流。一是企业不讲诚信。部分企业和贷户骗取、套取信贷资金,贷款时就无还款诚意,有的企业虽有还款诚意,却担心一旦归还后缺少资金影响企业经营,有的企业有偿还能力但存在相互攀比的错误心态,金额少的比金额多的,时间短的比时间长的,生怕还了款自己吃了亏,根本无诚信可言;有的企业借改制之机千方百计转移资产,改头换面,成立新公司,恶意逃废债务。二是政府诚信意识差。基础设施、教育投资、工资费用、基金会债务等本该财政负担的项目转嫁给农村信用社以信贷形式支出,形成大量不良资产,有的按季结息都不能实现。三是社企合作形不成默契,企业怕还了款不能取得新贷款后续支持,信用社怕收不回来不敢投放新贷款,相互不信任形成僵化对峙。
3.社会人口流动大形成不良贷款。在农村有四成人口跨省、市流动打工,有的一旦取得贷款,举家外出几年无下落,贷款不理不问,信用社催收难,债权难保全,诉权易丧失。
4.借款人所经营项目受市场、环境、气候、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潜在经营风险大,致使信贷资产潜在风险增大。
5、信贷关系不顺,地方经济发展离不开信用社的信贷支持,信用社经营利润收入来自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的贷款利息收入,但从辖区的实际情况来看,一是地方政府对恶意逃废信用社债务的企业和个人恶意逃废信用社债务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侧重维护地方、企业、个人利益,忽视信用社利益,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企业和个人恶意逃废信用社债务的行为。二是有些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道德意识不强,取得信用社贷款后,大部份贷款被挪用,没有用在正当的发展项目上,而是用于非项目方面,形成厂房建成,无流动资金发展生产,被迫关门倒闭,造成信贷资金长期沉淀。
6、信贷资产依法保全难。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非公有制经济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崛起,为我国经济体制的合理布局和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毋庸讳言,非公有制经济对金融资产形成了较大的威胁,加之国有企业向集体、私营企业转化,企业借重组、改制之名行逃废债务之实也严重威胁金融资产安全。农村信用社作为地方中、小型金融机构深受其害,形成大量的呆滞、呆账、坏账,不少信用社不得已只好走诉诸法律之路,但是受各方面因素影响效果不不明显,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
① 举证难
一是农村信用社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民、农村经济组织、个体工商业和中小型集体、私营企业,在贷款操作过程中,受业务量大、人员少等因素制约,手续相对简单和不完善,贷款一旦逾期,档案资料有举证价值的少,造成很多贷款该起诉但无证可举;二是借款人本身信息资料不真实、不完善,给贷前调查和贷时审查形成误导,也给起诉举证带来困难;三是企业改制、重组程序不规范,缺乏有效监督。企业往往未经信用社同意或不告知信用社自行改制、重组、转移资产使信用社抵押物消亡,造成信用社抵押权灭失,失去资产保障权,而信用社未参与无法举证;四是假离婚逃废夫妻共同债务,信用社不能举证;五是虽可以举证但因无执行能力和偿还能力不愿举证。
② 立案难
一是政府领导下的司法机关在对待政府及其部门贷款显得关系暧昧,不能实现司法公正,怕得罪领导不敢立案;二是司法机关自身贷款到期后信用社依法起诉不给立案;三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自然人身份取得的贷款和为朋友、亲属引荐的贷款难以立案;四是司法机关关联企业贷款不能立案。
③ 胜诉难
一是贷款手续合规性差造成难以胜诉;二是因丧失诉讼时效造成丧失胜诉权;三是审判回避制度执行不力造成信用社败诉。
④ 执行难
这是依法收贷的瓶颈,也是赢了官司输了钱(诉讼费、活动费、执行费)的主要原因。一是案件胜诉但无执行能力;二是按照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理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中第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及所抚养的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司法解释,农村信用社胜诉贷款的执行出现了一定的难度,住房除了生活必需部分一般无多余部分,即使有也无法分割,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不能处理住房,这给信用社实现债权设置了障碍,给借款人提供了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保护;三是共有财产未设置共同抵押,执行时形成纠纷无法执行;四是司法机关执行不力,执行费收取后一拖再拖,最后到手的是一张债权凭证,连垫付的执行费都收不回来。
⑤ 变现难
农村信用社抵押的房屋、汽车、设备居多,变现能力弱,执行后一时不能变现便一纸裁决将抵押物给信用社抵偿贷款,很多抵押物评估价值远远高于实际价值,超值部分还要补现金,抵押物进入抵贷资产造成闲置,不但不能创造价值,还要承担产权过户、契税、维修和管护费用,收回贷款得不偿失。
⑥ 诉讼成本高,利息损失大
依法起诉的贷款不管结果如何,起诉时先垫付诉讼费、打印费、活动费,调查过程中还有活动费、生活费、车旅费等支出,判决后又垫付执行费。综合估算,诉讼成本约占起诉金额的8-10%,占收回贷款的15-20%,而法院判决或调解裁决利息损失额高达30-50%,近三分之一的贷款只收本不收息。
<二>不良贷款形成的内部原因
1、贷款内控制度不够完善。几年来随着信用社改革的不断深入,信用社普遍制定了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在信贷管理中得以较好地落实。但由于信贷工作的管理人为性,绩效滞后性和风险不确定性,内控制度建设存在形式重于实质,重放轻收回的缺陷,如贷款“三查”,审贷分离,不良贷款监测,责任追究等规定相对于金融法律法规及监管指引的规范存在盲点和死角,跨区域贷款,垒大户贷款,超权限贷款时有发生,致使信贷决策管理缺乏科学,严谨、完备的规章制度体系约束,存在盲目,甚至是逆程序贷款决策与管理,也是产生不良贷款的温床。
2、信贷业务人员素质低下,风险管理意识不强
一是由于对经济、金融相关理论知识学习不深,对信贷风险的分析、判断缺乏预见性,存在贷前调查不认真,贷中审查形式化,贷后检查走过场,贷款逾期不及时催收,这是不良贷款形成的主观原因。二是风险控制为本的经营理念尚未形成,存在贷款形态调整不及时、不准确的现象,没有严格按贷款对象的风险现状适时调整,人为掩盖信贷风险,形成不良资产明降暗升的问题。
3、不良贷款责任追究不力,清收责任不落实。
信用社信贷决策、管理,信贷人员因工作失误而造成的风险损失,被追究责任的还相当少,有的处罚决定也没有认真执行,对原有信贷决策、管理,信贷员在信贷方面的失误以及造成的风险责任没有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存在执法执纪不严,违法追究不力,缺乏应有的惩戒作用,信用社虽然对最大十户不良贷款落实了人员清收,但没有实行绩效挂钩,考核力度不够,责任不明确,导致清收无效果。
4、道德风险时有发生
有些信贷管理人员,信贷员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利,放松思想境界和自身修养的提高,不能自律,经不住社会上不良习气的诱惑和糖衣炮弹的袭击,违背信贷原则及操作规程,以权谋贷,自批自贷,超权限放贷,介绍无抵、质押物贷款,发放人情贷款,关系户贷款,形成不良贷款前清后冒,有的甚至无法收回。
5、信用放款潜在风险大
受政策因素限制,贷款抵押不能落实,影响了农村信用社贷款投放,给贷款造成潜在风险大。按《担保法》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农村信用社面向农村,服务对象大多数是农民、个体私营企业,这一抵押限制,使信用社失去了很多农村较大额贷款客户。为了追求利益,也为了完成支持农村发展的政治使命,许多项目只好采用信用方式贷款,使信用社贷款一发放便潜在着较大风险,此类贷款容易形成不良占压。
6、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水平偏低,贷款管理存在缺陷
一是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贷前调查情况不准,贷时审查把关不严,贷后检查流于形式,致使贷款形成风险;二是贷款内控制度不严,违规违制发放的贷款更易形成风险和不良贷款;三是稽核检查不力,使风险贷款往往要形成损失才能发现,不能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四是信贷员法律意识淡薄,工作作风不实,催收不力,清收乏术,导致风险加剧甚至诉权难以保障。
7、新人不理旧帐。信贷管理工作是一项持续,连贯性的管理工作,不能断档、脱节。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并不尽然,信贷管理人员变动后,催收、管理工作脱节,后任对前任经手的贷款放松管理,没有切实做到尽职尽责,个别信贷业务人员对以前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抱着与己无关的态度,放松管理,催收不力。我信用社17297万元的诉讼失效贷款中,有相当部分贷款是因此而造成的。
三、不良贷款化解的对策建议
<一>国家在政策上给予扶持
农村信用社作为地方中小型金融机构,肩负着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新农村建设的金融重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经营成本高,风险大,带有政策性银行色彩,国家在宏观调控上不应等同于商业银行管理,应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交由省级政府管理后,省级政府应出台一些优惠政策,提供较为宽松的经营环境,以行政手段或行政命令协助信用社收回各级政府部门、国家公务员及党政、村社不良贷款,同时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各级司法部门对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工作给予必要的关心和支持,减少办案程序和加快审结进度,加大执行力度,降低诉讼过程中的相关费用收取标准。
<二>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
建议由政府牵头,金融系统、法院、工商、税务、审计鉴定等部门参与,建立涵盖法人和自然人的社会征信管理系统,尽力丰富征信系统的内涵,不断扩大社会征信资源共享面和运用成果。信用社信贷营销工作更要借助征信成果取舍,让诚信者得到实实在在的回报,尝到甜头;不诚信者付出沉重代价,甚至是寸步难行,吃尽苦头。同时,运用舆论媒体营造诚信光荣,不能失信,重塑社会诚信,政府诚信、企业诚信、公众诚信、全社会都自觉增强诚信意识,促进诚信社会的全面发展。
<三>加大打击逃废信用社债权力度。
对有偿债能力而拒不履行信用社货款本息偿付的恶意逃废债者,特别是赖帐“钉子户”,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综合治理,分别采取法律诉讼收贷收息,诉前保全防资产转移,民事刑事结合,依法打击逃废信用社债权行为;借助网络信息技术,扩大借款人资信信息共享,银行业内联合行动,统一内部信贷,结算制裁,利用媒体对赖债借款人暴光等,形成强大的逃废信用社贷款综合惩治合力,让逃废信用社贷款债务者不但无利无图,而且付出承重的代价。
<四>增强素质防范信贷道德风险
综合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开展信用社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培训,全面提升信贷人员的综合素质。设定信贷工作岗位“门槛”和职级规范,逐步推行信贷人员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及认证制度,确保信贷人员掌握信贷工作必备的信贷专业、法律法规、企业财务等方面的应知应会技能。自觉遵循业务操作规范和职业纪律及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抵御社会不良风气的诱惑与侵袭,杜绝信贷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以防范信用社信贷职业道德风险的发生。
<五>健全信贷管理奖惩激励机制。
一是树立全面风险管理意识,对信用社经营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誉风险、法律风险等主要风险能够及时识别,监测与监理,建立风险约束管理机制,确保信用社信贷业务运行及工作人员都在内控制度监督与控制之下,竭力消除信用社信贷资金风险管理的盲点;二是着力推行信贷管理责任制,不断完善“三查”,审贷分离与责任追究,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三是对跨区域贷款,“垒大户”贷款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制度处罚;四是对最大十户不良贷款落实清收责任,制定清收计划,按月考核,按月兑现,对不积极清收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六>合理运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手段,保护债权
1.诉讼时效的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有二种,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借户因自然灾害造成客观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况,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止,其他障碍包括如债务人举家外出下落不明等原因造成权利无法主张的情况,由法官裁度。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中止在时间计算上有明文规定,即诉讼时效的事由发生或延续到有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止,并且在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与已计算的时效合并计算总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的中断。《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包括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和义务人承诺履行义务三种,在起诉环节上不仅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有权机关如行政机关申请保护权利。主张权利指适时进行催收,方式包括发出催收通知书、电话、信函、公示、公告等,但要注意保存证据。义务人承诺履行包括签订还款协议、还款计划、有书面认可的自行还款、结息记录、涉及承诺还款的录音、录像资料等,也要注意收集证据,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佐证。
3.诉讼时效的延长。《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理由有哪些无具体规定,由法官裁度。
<七>加大信贷投入,扩展信贷总量,以发展的办法化解不良资产
农村信用社要严格按照“五个一”信贷支农工作规划,不断创新中小企业贷款品种,适当增加企业、农业产业项目,个体经营户、农户的贷款,稀释存量不良贷款,以增量盘活存量,促进县城经济可持续协调发展和农村信用社稳健运行。
主要参考文献:
1、《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3、《贷款通则》
4、《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5、《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