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金融业的地位在国民经济中日显重要,金融市场亦是机遇与挑战并存。金融监管关系到一个国家的金融稳定。近年来爆发了一系列的金融危机,其影响范围之广,蔓延速度之快超乎了我们的想象。这些都提醒了我们要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使经济保持健康快速地发展。本文通过对我国目前金融监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 分业监管模式 金融危机 巴塞尔协议
Abstract
With the economic and financial globalization, the status of the financial sector in the national economy more important, the financial markets is both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Related to 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financial stability of a country. In recent years, the outbreak of a series of financial crisis, its impact is so broad, the speed of spread beyond our imagination. All these remind us that we must strengthen and improve financial supervision, to maintain healthy and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Based on the current practice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analysis of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to improve the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in our country some of its recommendations.
Keywords: financial regulation; separation of the regulatory model; financial crisis; base accord
一、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则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目前,中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的管理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理并采取政策措施化解金融风险。由于改革的相对滞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
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但是,银行、证券、保险监管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导致监管过程脱节,多头、分散等问题,使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
(二)监管方式单一,信息披露不完全
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对金融监管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准确、及时、全面地获取和处理各种信息对于金融业的监管和风险管理至关重要,它是对金融业实施有效管理的一个基本前提,也是市场公开原则的集中体现。因此,一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度应与该国的市场化程度相适应。目前,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国内各类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尽管负责监管的人数不少,各种监管制度和规定的条文也很清楚,但是,由于监管渠道单一必然带来信息不畅通的弊病,监管效果并不理想。由于没有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金融机构的报表数据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监管当局的分析就会有一定的误差,所以其提供的信息缺少参考价值。
(三)金融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金融体系市场化程度不高
1.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
金融监管体制是对金融监督管理活动进行规范的一整套组织制度,金融监管体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金融监管的效果。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无论是中央级监管,还是地方级监管,监管机构都受制于政府部门的指挥和管理,缺乏独立性。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指令。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很难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当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触动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不能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2.我国金融体系的建立起步较晚,虽然发展的较快,但市场化程度仍不高。加之,我国的经济基础薄弱,经济体制本身也有一个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干预经济是必然的,因此,金融市场也同样会受到政府的干预。这样,金融体系并未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进行运作,其市场化程度还有待提高。
(四)金融监管措施不力,监管的能力和效率处于较低水平
1.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我国也极为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非常少;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不多,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监管行为随意性强。
2.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些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为风险监管措施强调的是发现风险后如何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追究造成风险者的责任。在我国,一旦金融机构出现风险,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预,对金融风险的违规行为做出纠正,这种被动地事后处理方式,影响了金融业发展的稳健性,导致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业整体运营效率的低下。
(五)我国的金融体系缺少新的金融监管理念,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对金融机构的运作管理过多,致使金融机构缺乏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这对金融业健康地发展起到了阻碍作用。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质量差,造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为了剥离不良资产,我国成立了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但还是有很多新的不良资产产生。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银行参与证券业务被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影响到证券机构的运作及策略,证券市场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
(六)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宏观监管力度不够 ,缺乏监管的激励机制
金融监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对金融机构的各种经营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这是保证金融监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规程序实施,杜绝随意性,保证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基本要求。
我国目前的金融立法还不完善,还有很大的立法空间;现有金融法律法规有些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漏洞,不能规范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使金融秩序有时出现混乱。导致各个金融主体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有些金融机构的行为游离于监管之外,对其监管力度不够。这是导致金融市场混乱的重要原因,也是导致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因素。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金融市场运行非规范化,市场上就会产生很多非公平的交易和不正当的竞争,经济主体的利益必然遭受损失。
(七)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集中,从而降低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混业经营已成为当代金融业发展的主流趋势,与之相适应,综合监管体制亦成为一种国际化的趋势。我国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原则规定,商业银行的资产只能发放贷款,不能从事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房地产业的投资活动,不能通过资产多样化实现投资风险的分散。使金融部门的业务受到严格的管制,不利于银行业向全能银行发展,影响其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对于证券、保险的严格限制、融资及投资渠道的缺乏、传统单调的业务品种,加剧了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使证券、保险行业竞争力下降。
二、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趋势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金融的运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金融监管也出现了不同的发展趋势。
(一)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趋势
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历史上,英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形式,英格兰银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形成了非正式监管的风格,不以严格的法律、规章为依据,而往往借助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来达到目的。二是美国模式,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监管法规众多,为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英国不断走向法制化,注重法制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在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
不断加深的金融国际化,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二)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近年来,由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都与内控机制的缺陷有直接关系,国际金融集团和金融机构开始重新检讨和审视自己的内控状况,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家的银行学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各国都比较重视金融业工会组织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
(三)金融监管向国际化方向发展
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也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转移、扩散不可避免。金融国际化要求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因此,西方各国致力于国际银行联合监管,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各种国际性监管组织也纷纷成立并进行合作与交流。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范。
三、加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议
金融危机的爆发启示我们,正是由于人们对金融体系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才使经济遭受重大损失。鉴于我国金融体系存在着脆弱性,金融监管当局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方法,防范和减少金融体系风险的产生与蔓延。结合我国目前金融发展的实际,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点完善的建议。
(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问题,以法律形式明确接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明确金融机构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要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修改法律,对不适用的法律条款进行修改和删除,以及增加新的法律条款。同时还要加大金融执法力度,对于违规违章的操作要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处理。金融监管部门要忠于职守、整顿纪律。提高金融队伍特别是管理层的素质。为金融业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保证金融体系安全、高效、稳健运行。 (二)改进监管方式,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
参照西方的监管制度,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的监管体系要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监管机制。加强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金融机构应该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建立内部监控制度,为了实现金融机构的安全性,充分发挥各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在加强金融机构自律监管的同时,发挥行业互律组织的监管作用,防止不正当的竞争,规范金融行为,实现外在约束和内在自律的统一,使金融机构有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把经营风险降到最低限度。按国际化标准建设。建立符合国际要求的监管制度和监控指标体系,培养一大批监管专家,按经济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淡化地方政府干涉,提高监管效率。
(三)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健全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
1.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从制度上保障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是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是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应补充监管主体,建立金融同业工会,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以同业公会充实法定监管主体和完善监管,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
2.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指金融机构稽核部门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情况的经常性监控,它是非现场监测信息处理与现场检查稽核方法的统一。我国金融机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内部控制:首先,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建立独立的稽核监督体制,形成有效的组织结构控制;其次,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识别、评估和控制金融风险,对风险进行早期预警;再次,建立可靠和高效的信息及传递控制机制;最后,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
(四)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建设,完善市场约束机制
金融市场的主体对市场信息的了解程度对其经营决策是非常重要的,也是衡量市场发达程度的标准。加强信息披露可以改变信息不对称的状况,这对金融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也产生了强大的市场约束力和推动力。同时,通过收集、评价和发布金融机构的经营和信用信息,增强了信息的透明度,也为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监管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和有效的信息载体。在这种金融市场参与者了解信息的市场机制下,经营状况优良,信用水平高的金融机构比较容易获得和拥有广泛的客户;而资产状况差,信用水平低的金融机构难以拓展市场,并有可能失去已有的市场份额,最终将退出市场。
(五)建立对监管者的监督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
一个完善的监管体制还应包括对监管者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监管机构纪检部门的力量,建立纪检部门对监管工作的调查制度,明确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职责,制定对违法监管、执法不严或失职等行为的处置办法,定期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增强监管的透明度,扩大和完善社会公众对监管者的举报制度。只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中介力量进行监管,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形成法定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商业银行自律组织的有效监管体系。
(六)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使金融监管体制逐步向功能型监管转变
1.作为监管体系主体的监管机构,应该是组织结构设置合理,职责分明。面对金融自由化的浪潮和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现存的机构性监管已不适应,应逐步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实现功能性金融监管。所谓功能性金融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实行监管。
2.在目前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应该强化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沟通,逐步向功能性监管转变。按照功能性监管原则,明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职责;加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的定期会晤机制,并将其制度化;建立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对业务交叉领域和混业经营集团建立主监管制度,由主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七)加强国际层面上的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水平
入世后,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外资银行将更多地在我国从事金融服务业务。我国应主动适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从而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我国要与其他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签订双边谅解备忘录,诸如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术合作等方面展开合作。同时,要发挥各类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在协调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并积极在国内全面推行金融监管国际化标准。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束。制定相应的规章,强化对商业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及资本金的要求;要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监督,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化;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及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国际金融界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虽然在短短的数十年内取得了一些成绩,并基本上较好的维护了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营。但是与发达国家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相比,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还有待完善和发展。如何解决金融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就成为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必须尽快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为我国金融业提供一个优秀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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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本课题选题及研究过程中得到指导老师的悉心指导。从尊敬的导师身上,我不仅学到了扎实、宽广的专业知识,也对自己有了多角度的了解,清楚地知道了自己的职业规划和人生目标。在此我要向我的导师致以最衷心的感谢和深深的敬意。
谢谢一路陪伴我走来的所有同学和老师,谢谢你们的关心和教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