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和商业保险的现状.................... - 3 -
二、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相同点......................... - 3 -
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的区别....................... - 4 -
四、现阶段我国社保制度存在的问题........................ - 6 -
(一)制度不统一.........................................- 6 -
(二)统筹层次低........................................ - 7 -
(三)覆盖范围........................................... - 8 -
(四)资金管理隐患大.................................... - 9 -
(五)社会保障法制性不强................................ - 9 -
五、我国商业保险发展的问题.............................. - 11 -
(一)商业保险市场缺乏有效的政策和法律支持............... - 11 -
(二)我国商业保险缺乏专业人才.......................... - 11 -
(三)我国商业保险在经营上缺少专业化的管理.............. - 11 -
(四)我国商业保险与医院合作模式不完善.................. - 12 -
(五)商业保险市场发展不健康............................ - 12 - 六、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合理建议................. - 12 -
(一)国家可以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 - 12 -
(二)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开发............................. - 12 -
(三)利用保单价值 .................................... - 12 -
(四)加强对商业保险的宣传............................. - 12 -(五)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加以规范..................... - 13 -
(六)将农村市场作为未来的主体.......................... - 13 -
(七)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功能...................... - 13 -
内 容 摘 要
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保险越来越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在以社会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补充的日渐完善体制下,社会保险是否真正达到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水平,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又如何协调社会保障?本文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基本理论和现状入手,研究两种保险的区别与联系,借鉴其他地区以及国外的优秀经验,从理论上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加以研究,总结了一些有利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的建议。
试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和商业保险的现状
经过几十年的建设,我国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慈善四大主体制度在内的阶梯式、多元化的社会保险体系。其中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因为疾病、失业、工伤、生育、年老等问题而收入减少的经济补偿行为,从而使劳动者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只要劳动者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即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即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内容。
商业保险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相同点
我们先了解社保和商保的相同点。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的产生晚于商业保险,它所使用的术语和计算、预测方法很多与商业保险有密切关系。
首先,两者都是一种风险转嫁机制。社会保险也好,商业保险也好,他们的发展和存在,并不是消灭了风险,风险是客观的,他们只是把风险转嫁出去了。社会保险,把风险转嫁给了社会保障体系,实质是转给了国家;商业保险,把风险转嫁给了类似的保险人,实质是转给类似的参保人。
第二,两者都需要建立保险基金。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生命,没有足够的基金,不仅影响社会保险制度的安全性,甚至影响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性,例如法国朱佩总理就曾为因为社保制度改革而下台了。基金,对于商业保险来说,也同样重要,没有基金,商业保险公司就可能面临着破产的风险,没有基金,保险公司就无法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无法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等。
第三,都需要缴纳保险费。社会保险,根据保险项目不同,缴纳不同保险费,工伤根据行业不同而不同。商业保险 ,根据寿险与财险险种的不同,费率也不一样;根据投保人保险金额的不同,缴费也不一样等等。
最后,都利用了大数法则原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是保险。大数法则是作为一种保险而必须具备的原则。大数法则,又称为大数定律。这个问题,在概率论中,我们都已经学过。比如,抛一枚硬币,落下来正反面的概率问题。
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是一种福利事业,具有非盈利性质。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具有以盈利为目的的性质。
第二,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
第三,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承担。商业保险完全是由投保个人负担。
第四,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从稳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还要随着物价上升进行调整、逐步提高。
第五,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力。政府对社会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以保护投人的利益。
第六,经营主体不同,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休必须是商业保险公司。社保保险可以由政府或其设立的机构办理,也可以委托金融经营机构如基金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代管。社会保险带有行政性特色。我国,经办社会保险的机构是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授权的社会保险机构。
第七,行为依据不同。人身保险是依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保险合同的形式体现,保险双方当事人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也是以保险合同为依据的。而社会保险则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享受社会保险的保障是宪法赋予公民或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颁布社会保险法规强制实施。
第八,实施方式不同。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除少数险种外,多数险种在法律上没有强制实施的规定。而社会保险则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凡是社会保险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必须一律参加,没有选择余地,而且对无故拒交或迟交保险费的则要征收滞纳金,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适用的原则不同。人身保险是以合同体现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即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完全取决于投保人是否交纳保险费以及交纳的数额。也就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因而,人身保险强调的是“个人公平”原则。而社会保险因其与政府的社会经济目标相联系,以贯彻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宗旨,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原则。投保人的交费水平与保障水平的联系并不紧密,为了体现政府的职责,不管投保人交费多少,给付标准原则上是同一的,甚至有些人可以免交保险费,但同样能获得社会保险的保障。
第十,保障功能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障目标是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对保险事故所致损害进行保险金的给付。这一目标可以满足人们一生中生活消费的各个层次的需要,即生存、发展与享受都可以通过购买人身保险得到保障。而社会保险的保障目标是通过社会保险金的支付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生存需要,因而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最后,保费负担不同。交付保险费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应尽的基本义务,而且保险费中不仅仅包含死亡、伤残、疾病等费用,还包括了保险人的营业与管理费用,投保人必须全部承担。因而,人身保险的收费标准一般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费通常是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至于各方的负担比例,则因项目不同、经济承担能力不同而各异。
与社保相比,商业保险是交费自己选择,社保是不够温饱型的,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拐棍,是补充社保的,有商业保险你才可以保持自己的比较高的生活水准. 退休后的养老金是自己定的因为其实就看你交了多少钱在保险公司。前文也提到社保的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新推出的生育保险5个险种,是国家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给员工上的保险,缴费方有雇主、雇员,受益方为雇员。其中又以养老和医疗为重中之重。社保广覆盖、低保障、保而不包,解决的都是最基本的问题。简单理解就是目前收入越高,社保能为你解决的问题就相对越少。
从保险经济学的角度来讲,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均是通过建立保险保障基金的方式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保障,以满足被保险人规避医疗费用支出风险的需求,二者应当存在相互竞争、此消彼长的一面。但由于二者在性质、实施方式、经营主体、目的、保障水平与医疗服务的范围、保费的负担方式等方面差异明显,二者又存在互相补充、共同成长的一面。由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在很大程度依赖于政府的财政补贴,而一国政府的财政收入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因此社会医疗保险所提供的保障往往是有限的。低水平的,这就为商业健康保险补充社会医疗保险提供了良好的成长空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国内保险业复业时期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已经取得了一定发展,主要表现在业务规模迅速增长。据统计2013年健康保险保费1123.5亿元,同比增长30.2%,根据最新数据2014年,健康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1587.18亿元,同比增长41.27%,而2013年的保费同比增幅为30.22%,保持了连续快速增长的势头,经营主体不断增加,产品供给日益丰富。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对商业医疗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据调查,健康保险是人们意向购买的主要人身保险产品之一。据2015年保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保险业继续保持强劲势头,行业发展再创佳绩。一是保险业务高速增长。2015年全国保费收入2.4万亿元,同比增长20%。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7995亿元,同比增长11%;人身险保费收入1.6万亿元,同比增长25%。为全社会提供风险保障1718万亿元,赔款与给付8674.1亿元,同比增长20.2%。
四、现阶段我国社保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不统一。
按照《宪法》的精神和社会保障的原理,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但是,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部分项目对不同社会群体在制度安排上有较大的差别,一部分社会成员享有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而另一部分社会成员只能享受少量社会保障项目,或者其保障待遇存在较大的差别。这种差别主要表现在城乡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和其他劳动者之间。在城乡之间,根据现行制度安排,城镇劳动者一般享有政府提供的比较完整的社会化风险保障服务,而农村劳动者则没有这么多的保障,他们缺乏社会化的生育保障、就业保障、职业伤害保障和住房保障,近几年推行的合作医疗制度的保障水平很低,社会养老保险的实际覆盖率很低且保障待遇也很低。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劳动者之间,社会保障的待遇差别很大。养老保障方面,国家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一般是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的两倍以上,而大多数老年农民则未能得到政府提供的一分钱养老金,最近政府出台了关于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新办法,其筹资和保障水平也很低,且目前只在很少地方试点;医疗保障方面,由于制度定位的原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除了基本医疗保险外,还有公务员医疗补助,而现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保障待遇和筹资水平都很低,农村医疗救助的筹资水平也很低,农民健康保障的水平依然很低,农民的医疗费用主要依靠自己解决。
(二)统筹层次低。
统筹层次,是对这个制度的管理本位和责任本位的规定,统筹问题的背后是哪一级政府对这个制度负责的问题。现在养老保险的地区统筹已经成为了阻碍劳动者流动和损害公平的负面因素,而且这种情况会越演越烈,劳动者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统筹层次过低,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是总量很多,地区严重不平衡。目前,我国养老基金结余总量有1.25万亿,规模虽比较庞大,但却由于地区经济差异、流动人口问题,导致严重不平衡,有的身份年年有结余,甚至高达几千亿,有的省份年年有缺口,需要中央补贴,据统计,中央每年拿出1000多亿用于转移支付。一般来说,流动人口聚集的地方,经济发达,财政实力雄厚,很多流动人口在这些地区缴纳相关费用,但是并不在这些地方养老,而人口输出大省却恰恰相反,对于务工回家的老年人却要支付养老金,造成收入少,支出多的现象,所以养老金数量跟人口分布的空间和流动是有关系的,而人口流动又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流动人口聚集的地区,往往是发达地区,于是变成恶性循环,发展越来越不平衡,自然就出现总量上很多、实际上严重不平衡的局面。二是部分人群、部分项目的保障得而又失。由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难,许多流动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受到损害,尤其是大量的农民工,他们往往被作为“新人”对待,由于养老保险关系不能接续,只能选择退保,而退保只能拿到个人账户这部分。这就意味着他或她的基础养老金权益全部丧失。更有甚者,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农民工连个人账户积累额也没能得到。此外,由于一些地方不承认本地区以外的视同缴费年限,造成这部分人员权益丧失。三是存在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较为分散,职能相互交叉,这样容易发生筹资过程中的矛盾和造成各部门之间对权利的相互攀比、责任的相互推诿。例如,新农合与城居医保制度是性质完全相同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由于分属不同的部门经办管理,制度之间缺乏衔接与协调,出现两个参保群体间待遇攀比、重复参保等现象,造成财政重复补助、重复建设和社会资源浪费。
覆盖范围小。
社会保险权是现代社会中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覆盖全体公民的,也就是说社会保障制度对任何一个公民都有制度意义,制度没有排他性,全体公民都能“享用”社会保障制度,而目前社会保险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参加范围,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失业保险的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职工,事业单位职工。经过长期的努力,各地社会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但与全覆盖的要求相比仍然还有一定差距,未能做到“应保尽保”,仍有一大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尚未实现。从全国的情况来看,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的征集对象主要是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而下列几个人群的社会保险参保率较低。一是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二是建筑、商贸类企业职工。三是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四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外地农民工。分析社会保险参保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制度设计不合理。现行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时贯彻了 “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为国有企业改革配套”的原则,使得这些制度难以适应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国有部门、以及处于高速流动状态的农民工的参保需要。二是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难,使得处于流动状态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影响了他们参保的积极性。三是部分地方政府认识不到位,社会保险执法力度不够。
(四)资金管理隐患大。
今年来,随着资金管理的不断加强,行政管理方面的风险有所降低,但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在运营管理仍然存在着管理主体不明、投资渠道单一、效率低下等问题。在通货膨胀前提下,存在贬值的可能,且从长远来看,基金的增值能力和支付能力也令人担忧。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缺乏一个明确的投资运营管理主体。不管是财政部门还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普遍存在管理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在基金结余有购买国债权利的前提下,很多省市的基金只采用了银行存款的经营方式。在实地调研的过程中,了解到大部分省市的社会保险基金是县级统筹管理,基金结余基本只是存在银行。我国的社保基金在投资运营渠道单一的前提下,安全性有了保证,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难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存在贬值的可能,且从长远来看,基金的增值能力和支付能力也令人担忧。目前我国养老金是1.25万亿,再加上其他的四个险种,共有1.93万亿,将近2万亿,平均年收益率2%,面对较高的CPI,2%的收益率就等于是负利率。此外,我国大部分省市的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采用的都是混合管理模式,个人账户很大程度上被用于弥补统筹账户在发放养老金时的不足,且和统筹账户一并存入银行,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基金积累作用。这种混合管理的模式必然会影响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效率,也会导致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统筹层次难以提高。
(五)、社会保障法制性不强。
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是将以往社会保险的改革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它明确并扩大了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规范并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从根本上改变社会保险待遇发放和基金征缴一手硬、一手软的局面,但这两个条例调整的范围,毕竟只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部分,无法发挥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调节功能,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的目标还相差甚远。
总的来说我国社保还存在问题是:发展理念存在迷雾;缺乏科学的顶层设计;公平性不足与效率不高并存;责任不清与责任失衡。这些问题导致了制度变革长期无法定型,不仅未能为全体人民提供稳定的安全预期,而且损害了制度的公信力。特别是在当前,往往因过度关注经济指标而迷失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当追求的社会公平、分配正义与文明进步目标,因过度关注个人得失与崇尚利已而忘记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当坚守的互助共济与公益本色,因过度关注当下与短期应对而忽略了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应当重视的历史经验与长久的稳定预期,因过度关注局部与细节问题而罔顾了社会保障制度实践应当发挥的完整功能与综合效应,还有期望政府包办一切的“泛福利化”思潮和主张个人自我负责的“反福利”等极端取向。这些现象很容易导致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误解,引发人们的不安与焦虑,甚者还可能误导决策。中国社会保障还面临着如何提升制度公信力、如何在适应地区发展不平衡的条件下推动地区之间协同发展、如何科学应对人口老龄化、如何化解福利刚性增长与政府财力增长减缓的矛盾四大挑战。
五、我国商业保险发展的问题
(一)商业保险市场缺乏有效的政策和法律支持
2002年12月,中国保监会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加快发展健康保险业务,加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和管理,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健康保险发展模式等方面的原则要求。尽管在宏观的层面上,我国的健康保险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微观层次的不完善却一直阻碍着保险公司在商业健康保险方面的发展,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尚不具备法律赋予的可参与医疗服务定价及对医疗卫生资源的有效利用实施监控的权利;二是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具体的业务界限还不够清晰,存在社会保障机构开办商业健康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争夺业务的情况;三是对涉及健康保险的诉讼案件,在审理及新闻媒体报道时,也往往存在偏袒被保险人的情况。凡此种种情况都使商业健康保险的进一步发展面临困难。
(二)我国商业保险缺乏专业人才
由于保险行业涉及医学、保险和管理等多个领域以及特殊经营方式产生了对展业、精算、承保、投资、理赔等特殊人才的需求。而我国停办国内保险业务达20年之久所带来的一个直接严重后果是保险人才平培养的断层。目前,保险公司的培训水平非常有限,相应的院校师资力量薄弱、素质水平不高、教材陈旧、教学手段落后等许多问题,都使得保险业的人才不恩能够良好的满足快速发展的需要。导致在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精算管理、险种开发、核保理赔和健康保险专业营销等岗位都急需专业人才。
(三)我国商业保险在经营上缺少专业化的管理
现在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不严谨、不完善,公司实务操作不规范的、在公司管理上随意性大、缺乏统一的标准。这些正是由于对保险公司在战略层面对专业化经营认识不够,认为目前专业化经营条件不成熟。其实,专业化的核心是根据保险风险特点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模式,必须踏踏实实、长期投入、夯实基础。保险公司缺乏清晰的专业化经营理念,不愿投入加强专业化经营的基础建设,如此形成恶性循环,很难实现具有中国特色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模式。专业化经营还需知难而上。
(四)我国商业保险与医院合作模式不完善
中国医疗资源分布严重不均,保险公司与病源充足的大医院谈判能力有限,对健康险的风险控制能力十分薄弱,特别是难以控制医疗费用支出。健康险与其他寿险不同,在理赔中涉及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三方。目前保险公司还主要依靠报销病人的医疗单据进行理赔,没有实现对医院的直接供款,不能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难以介入医疗服务过程,难以控制医疗费用。在医院自身的利益驱动下,对于医院的虚报医疗费用,延长住院时间等现象是存在的。在医院自身的利益驱动下,对于医院的虚报医疗费用,延长住院时间等现象是存在的,造成保险公司赔付额增大。近年来,个别保险公司也在尝试收购医院的股权,但由于投资政策限制,保险公司也不可能大量收购医院,并且不一定具备经营医院的能力,因此,如何建立与医院合作的良好模式,还需要继续探索。
(五)商业保险市场发展不健康
虽然我国商业保险近几年获得了快速发展,但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还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一是整体规模小。二是产品单一、同质性严重、市场供求矛盾突出。三是保险费率偏高,保障程度偏低。老百姓生活确实需要商业保险,但事实上它与老百姓的距离却很远。四是保险条款不严谨、不完善,管理的随意性大,实务操作不规范、缺乏统一标准。五是商业保险的社会认同感不强。
商业保险市场发展不健康,导致现实中存在着两大矛盾,即“供求矛盾”和“市场潜力也市场风险矛盾”。一方面市场空间大的惊人,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踌躇不前;一方面社会公众需求迫切,另一方面市场供给乏力。“供需缺口”的局面便产生了现阶段,巨大的保险市场需求空间,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理应是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但总体上看,各公司健康保险业务规模并不大,险种单一、数量少、价格高、保障程度低是当前健康保险市场供给状况的真实写照,现有商业保险已远远不能满足多层次的市场需求。还有,所有寿险公司都看到了健康保险市场蕴含的无限商机,但出于对医疗费用失控风险的忧虑,谁也不敢在这个充满风险的市场中盲目冒进,两者逐产生了矛盾。面对如此诱人的市场前景,保险公司却似乎显得无动于衷,尽管市场上时常有新的险种推出,但销售规模未有质的突破。因此,如何理顺保险公司、医疗服务提供者和被保险人的关系,有效避免道德风险,降低医疗费用,实现健康保险参与者三方和谐“共赢”,也是保险企业经营必须考虑的问题。
“十二五”期间,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与建设的主要目标是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绩效,通过完善体系、优化制度、制定法律等途径,逐步形成公平、公正、合理、科学的社会保障体系。
六、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合理建议
1、国家可以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内地应该向香港的强积金制度学习,强积金作为香港公民社会保障的第二大支柱,具有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在中国是自愿行为,效益好的企业也许会为了留住人才而为职工缴纳企业年金,自愿性就会让企业有很大的选择性,所以发展发展很缓慢,国家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为职工缴纳企业年金,
2、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开发。首先,应该根据我国的地区差异开发不同种类的险种或者同一种类不同费率的险种。因为我国东西部地区经济有差距,城市与农村又有差异,导致公民的缴费能力有差距,还因为各地区群体身体状况也有差异性,应针对不同群体的各方面状况设计适合的保险方案。其次,保险公司应该研究社会保险险种的不足之处,相对应的开发可以弥补社保不足的险种,做好社保的补充器。
3、利用保单价值。保险公司可以深度挖掘保险单的利用价值。例如可以利用保单作为质押贷款以及免遗产税等方面的优势,很多客户并不知道保险单具有这些功能,如果真正开发保单利用价值,那保险的销售将会更加容易。
4、加强对商业保险的宣传。保险行业在我国的发展还很初级,国家应该利用各种行政、法律以及经济手段加强对商业保险的宣传,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鼓励人们在购买社会保险后再用受伤的余钱购买符合自身以及家庭需求的商业保险产品,不仅可以分摊社保压力,还可以通过保险这一金融行业促进经济发展。
5、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加以规范。一个行业只有高素质的从业人员,行业的发展才有前景,所以保监会必须从根本上杜绝不具备相应学历的人进入这个行业。
6、将农村市场作为未来的主体。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都应将农村市场作为未来的主体市场进行研究。毕竟,城市市场总有饱和的时候。例如,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民的补助是远远不够的,而农业保险的发展也很缓慢,自然性质的不可抗力因素使农民得不到保障。
7、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功能。社保作为老百姓的“保命钱”,然而社保的缺口已成为事实。如今,社保将要入市,这样的举措是否正确?能否满足老百姓对养老金的期望值?对于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社保相关部门可以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可以将部分社保基金交与保险公司打理,因为保险公司拥有高素质专业化的投资队伍,一般商业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都比较高,如果社保基金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人才资源,那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将会有很大的保障。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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