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监管与金融竞争的定义
二.金融监管与金融竞争的联系
三.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与金融竞争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针对我国金融监管与金融竞争现状提出建议
内 容 摘 要
加强金融监管与促进竞争都是当前金融业面对问题的重中之重,能否有效、高效的将两者完美的结合,为促进我国金融业和经济的高速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从而让我国的金融业在监管制度和谐完善的情况下,促进更多有利市场发展的竞争。同时在我国加入WTO后,应当从当前金融业发展现状和监管实践出发,借鉴国外先进金融监管理念,与时俱进,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水平,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
金融监管与竞争
一.金融监管与金融竞争的定义
(1)金融监管的定义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
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
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开始,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格局。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质。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按照金融监管的分工,银监会主要负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以大银行业为口径,银监会成立了监管一部、二部、三部、合作金融监管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自上而下相应设立了省局、市分局、县(市)办事处体制。而证监会和保监会则分别负责证券、期货、基金和保险业的监管;内部设立了相应的监管部室,自上而下则建立了相应会、局(省、市、计划单列)的体制。银监会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这种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表明,除中央银行负责宏观调控外,其他几个监督机构都是集中于相对行业的微观规制局面。选择这种监管体制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及时达到监管目标,有利于提高“机构监管”的效率。
(2)金融竞争的定义
金融竞争,是一种信誉的竞争,服务的竞争。谁的信誉好,谁的服务好,谁能更适应顾客的需要,谁就能占领更多的市场。银行服务体现的事银行管理水平的高低,孕育着银行本身的文化内涵和员工的精神风貌,展现在公众面前的是一种品牌。随着经济金融化的发展,金融竞争成为一国综合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和金融的发展,银行业的聚集度和竞争性不断加剧。
金融竞争有着自身的特点,对于多层面竞争具有决定性影响。IMD金融竞争力评价指标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但存在着某些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资产竞争力、金融人力资本竞争力等应作为要素类列入指标体系,全面把握金融竞争力的特点和指标体系,才能为提高中国金融竞争力确立正确的思路。
二 金融监管与金融竞争的联系
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既是统一的又是对立的。从近代金融发展的角度来看,非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为谋取高额利润,总是千方百计的设法逃避当时的金融法规管制,而央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稳定金融秩序、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繁荣,则总是根据金融竞争的不同性质不断修正现有金融法规或制定出新的金融法规进行新的金融监管;从历史的眼光来看,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先于中央银行制度,它伴随着商业银行竞争而产生、发展的。商业银行天然就是竞争的,但是放任的逐利竞争必定会危及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和存款人的利益,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定的金融监管措施。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循环往复矛盾斗争直接导致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和金融结构的不断变动,从而变动金融业不断向前发展。
三.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与金融竞争方式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与金融竞争的现状:
针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的状况,为控制混业经营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我国采取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模式。以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标志,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最终形成。它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审批、监管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的职责及相关职责。而中国人民银行不再承担上述金融监管职能,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仍保留部分监管职能。由此,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形成一行三会“三驾马车”的平行配置。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修正案的生效,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体制基本确立。
为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2003年9月18日,“三会”召开了监管联系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包括指导原则、职责分工、信息收集和工作机制等内容。2004年3月18日又召开第二次监管联系会议,对如何落实国务院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进行沟通、讨论和协商。
中国金融分业监管机构及其职能分工
行业
年份
监管机构
职能
证券业
1992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全国证券业、期货业集中统一监管
199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
1995
中国人民银行
制定货币政策,维护支付清算体系的稳定,对银行业监管
200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业
1998
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保险业监管
《备忘录》还按照分业监管、职责明确、合作有序、规则透明、讲求实效的原则,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性质,由相应监管机构负责。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也分别根据不同的职责分工,从不同角度对金融政策、金融机构、金融运行等加以干预。设立上述分业监管体制的初衷在于集中专门金融监管人才,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促进金融业内部的平衡,培育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
但近几年,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发展迅猛,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趋势明显,金融业开放加快,金融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出现明显的不适应。金融改革与发展的多头决策、多头监管模式加剧了各部门在涉及宏观经济调控的货币政策制定、银行业改革、股权分置改革、人民币汇率改革、金融机构的审批和管理、以及资产证券化、短期融资券、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发行人民币计值的债券等金融品种的开发等大大小小问题上的分歧与争议,增加了政策协调的复杂性,加大了协调成本,降低了政策的决策效率和执行效果,损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2)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金融业监管相对滞后,传统的合规性监管和事后监管,已严重扼制了我国金融业创新我国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金融监管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分业监管方式,一种是集中监管方式。金融监管内容:1.制定有关金融政策、法规,作为全国金融活动的准则和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管理的依据手段;2.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统筹各种金融机构的设置、撤销、合并,办理各类金融机构的注册、登记和颁发营业执照的手续;3.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从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方式和内容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分业监管和多元化监管,对金融监管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从1998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三足鼎立”,分别对银行业(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和城乡信用社)、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进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有履行中央银行职责,制定和货币政策及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的同时,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监管办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对银行进行监管。这种严格的分业监管和多元化监管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一是严格的分业监管和多元化监管往往造成监管效率低下,内耗成本和协调成本较高,容易造成监管重复或监管向缺位;二是限制了金融业务发展和创新的空间,不符合国际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三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将大量涌入,为了适应全球化经营需要,这些机构往往会绕过管制从事混业经营,这对我国目前的监管方式将是严峻的考验。
(二)金融监管的层面和重心存在缺陷,监管成效不甚理想。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偏重于对金融机构经营 合规性检查,并没有将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作为监管重心,对金融机构潜在的资产风险重视也不够。由于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尚未建立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再加上非对称交易信息的存在,金融监管当局不得不努力弥补所有者(委托人)监管缺位所留下的“真空”,忙于外部监管,将监管重心集中在金融机构的规范经营和规范操作上,以防范金融机构内部人控制和经营者的道德风险所引发的金融风险,从而导致各监管当局疲于奔命却收效甚微。
(三)金融监管立法滞后,金融法律框架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我国金融立法在某些重要领域还是空白,尤其是随着金融网络化与电子化的发展以及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的金融法律规范已经不能适应当前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其次,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不能真实反映被监管机构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盈亏状况;此外,我国尚未建立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对危机产生后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主要采取撤销和破产办法,为此国家财务和央行不得不采取行政手段,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善后,这也难免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3)我国现阶段金融竞争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竞争主体不规范,银行不是真正的银行。作为规范的市场竞争主体,必须拥有经营自主权,有获取自身最大经济利益的欲望和要求。但目前,除城、乡信用社享有相对独立的经营自主权以外,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仍是有职无权的半独立经营实体,是上级行的附属机构;内部仍运行着以业务承包为主的大锅饭经营机制,存款不计成本,贷款不顾风险,经营不求效益,工作不讲效率。可见,我国商业银行与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还是有一定距离。若以如此不规范的竞争主体参与和开展充分而激烈的金融竞争,竞争行为发生扭曲和变异是不言而喻的。
我国信贷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信贷机构失衡,信贷结构失衡是指银行贷款与存款之间、银行贷款内部构成等比例失调、错位的一种不合理现象。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信贷供求主体失衡。
近些年来,四大国有银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不断上收信贷管理权限,将信贷资金重点投向大城市、有政府支持背景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中央政府直属的行业垄断性行业,信贷集中的态势非常突出。这一现象,是商业银行改善资产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的理性选择,有其必然性。但贷款权限和投向的过渡、过渡集中,与当前企业资金需求主体的广泛性产生了矛盾,对经济均衡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二)信贷重点投向与重点行业的信贷需求失衡。2003年以来,信贷投向中一个明显的特征是投向房地产的资金较大、增速快、房地产贷款投放太快,在新增中长期贷款的比重过高,尤其是风险较高的开发贷款增加偏多,隐含着潜在的系统信贷风险。相反,一些提升我国整体经济素质的重点行业发展力度还有待增强,基础行业发展不足,农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信贷资金投入依然存在一定差距,制约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全国性的:电荒:、“煤荒”就是一个例证。
(三)信贷投入的区域性结构矛盾突出。从贷款的地区结构来看,新增贷款进一步向城市、向经济发达地区倾斜,县级县级以下、经济欠发达地区则呈萎缩状态,而这些地区虽然承贷能力弱,但贷款难的呼声最为强烈,资金筹措困难仍是这些地区和企业发展中的首要问题。
四.针对我国金融监管与金融竞争现状提出建议
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在经济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下,特别是2008年初美国次贷危机引起全球经济问题后,金融监管的不断完善和改革更是被世界各国所重视,从而带来了对全球金融监管框架的反思,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可以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又好又快的发展。
1.建立与完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构建一套全面的监管信息系统
考虑到金融市场一些不够发达国家的情况,巴塞尔委员会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明确建议。这些建议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在金融市场不够发达的国家,因市场约束作用微弱,公开信息披露根本不能促进市场监督发挥作用。因此,监管当局应建立一套全面的监管信息系统,以弥补公开信息披露的不足。
(1)加快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设。
一是加快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的网络化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二是加快金融机构之间内部控制监管信息的网络化建设,实现系统内部业务发展与监管信息同步反馈;三是加快监管当局的信息网络化建设,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创造条件实现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业务系统的信息联网,使金融机构的原始信息真实反馈到监管部门,增强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以动态观察和分析监管对象的经营活动风险情况与合规性。
(2)建立真实性责任追究制度和强制性披露制度。
为了保证监管数据的真实可靠,各金融机构应该按要求报送相关报表、报告,对于要求披露的信息,一定按要求披露。主要签字负责人对相关报告、报表和其他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虚假行为,必须要追究签字负责人的责任。
(3)加强对各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业务创新的监控。
建立一套科学的金融风险识别、预警与评估方法体系。实现对金融风险的动态分析与综合评估,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确定动态观察指标,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预备方案,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同时把握好监管力度,避免抑制银行制度创新。
2.加强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依法监管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银监会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不能用行政的随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监管法律能支持未来金融监管的需要。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部基本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金融监管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包括“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构成。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的内容重叠更为严重,还有部门法规和规章因未及时修订已明显过时的内容,有的内容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
3.构建高效、积极、动态的竞争机制
(1)规范金融市场运作,培育发达的金融市场。作为市场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金融市场,最主要的功能是灵活地将资金从盈余向短缺、低效向高效转移。既运用各种方式,通过各种渠道动员、组织资金,使资金供给尽可能达到最大化,又通过市场的择优机制,使资金的配置达到最优化。这样,金融市场为金融竞争就提供了场所和竞争工具,使得金融竞争须臾离不开金融市场。因此培育发达成熟的金融市场将会十分有利于我国金融竞争高效、自觉地进行,一方面大力发展和完善我国银行存贷业务市场、同业拆借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等,另一方面适当、有效推动和发展我国金融期货市场、期权市场、互换市场等。既要完善金融市场功能,又要提高市场效率,真正建立起富有一定广度和深度的、发达、竞争的金融市场体系。
(2)建立流动、持续的人才机制。人始终是第一位的,高素质的人才将保证竞争体系的高质量、高速度、高效率。由于不论是在微观上还是在宏观上,竞争目标体系都是动态的、不断发展变化的;不同阶段,金融竞争是呈现出不同方式和内容的,这就要求人才体系也是动态的,即需要各种类型、复合型的人才来迎合,如熟知金融理论的人才、法律人才、计算机人才、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等。这既是项长期的工作,也是项富有长远眼光的竞争战略。
(3)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职能、建立强有力的监管机制。随着经济的发展,使得经济改革市场化日益增强,金融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这样,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的作用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中央银行超然的独立地位得以建立,才能履行其宏观监管职能,保证金融竞争健康的运行。
4.营造公开、公平、公正、适度的竞争环境
制定长期战略是为实施有效金融竞争提供长远规划与运筹,确定短期对策则是为今后长远金融竞争健康、有序、高效运作创造条件和奠定基础,当务之急是必须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适度的竞争氛围。
进一步放宽金融机构以融资形式发展的政策条件,允许发展壮大民营金融机构和区域性金融机构,允许多种融资形式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其数量和结构,减少金融机构和金融商品进入竞争性市场的人为障碍,实现平等和自由的竞争。市场竞争要求平等与自由,平等是说国家经济政策应该为不同的竞争者提供大体平等的竞争条件和获利机会,自由是说通过提高经济系统内部的开放程度来减少对生产和经营要素转移能力和流动能力的约束。不平等,会导致生产和经营者消极依赖,同时挫伤机会不利的竞争者的积极性和信心;不自由,会导致生产和经营要素即使在效益水平很低、竞争力下降的条件下,也只能停留在原来的部门或行业,竞争者只好维持原状,坐以待毙。我国金融行业在计划统制和条块分割管理体制的长期影响下,对国有金融机构实行无条件保护,而对民营金融机构严格限制,结果是国有金融机构规模越来越大,但缺乏独立的资产主体和人格化的资产经营着,因而缺乏竞争的动力和压力,民营机构迟迟得不到较快发展。我们应支持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创造公开、公平、公正、适度的竞争氛围。
5.加强宏观政策引导,深化改革,积极创新,促进信贷资金合理流动。
经济决定金融,银行信贷的对象主体是企业、是产品、企业产品有无市场、有无收益、有无发展前景,最终要由宏观经济结构调整的总体部署和战略实施来决定,因此,信贷结构应是国家宏观政策引导的调整。政府部门要适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经济的领域和项目,如大型基础设施、中小企业、基础产业等。这样既可以促进向国家预期发展的领域和项目,还可以避免盲目投资而导致的资源浪费,银行要根据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适时调整有效信贷需求结构,重视对国家经济发展方向、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周期的调查研究,警惕贷款过度集中的潜在风险,合理配置信贷资源。
深化改革,积极创新,促进信贷资金合理流动。首先,加快银行制度创新,完善银行体系结构。改革完善现有的授权授信管理模式,适度扩大基层行的信贷自主权,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度下放基层行的信贷审批权和决策权,简化小额贷款程序,提高基层行资金供给能力。其次,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促进转换经营理念,国有商业银行深层改革的关键是改革单一的产权制度安排,构建产权主体多元化的产权体系,真正解决好产权主体缺位、产权边界不清的问题。
参 考 文 献
1.《金融监管学》卫新江,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年,第1版,
2.《金融监管理论与实务》,祁敬宇,祁绍斌,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第1版
3.《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尹洪霞、刘振海,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年,第1版
4.《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内部会计监控研究[A]》王桂姿,2008年国际会计与商业会议论文集[C];2008年
5.《金融衍生工具风险控制的研究[A]》,程赣秋,2006年度中国总会计师优秀论文选[C],2007年
6.《金融衍生工具公允价值估值模型的构建及模型风险的防范[A]》韩传模;王桂姿;估值:前沿与挑战——第七届会计与财务问题国际研讨会论文集[C];2007年.